摘要: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呈现出自身的特殊性,即先行建立政治上层建筑,然后运用政权的力量改造社会生产关系,在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的作用下发展生产力。这一特殊性构成了解读社会主义国家许多重大问题的独特论域。社会主义模式建立的特殊性具有客观历史必然性,但同时对国家制度建构产生了深远影响,衍生了“制度一社会”的矛盾,将国家的制度演化置于一个特定的“路径依赖”之中。有效化解和积极克服由社会主义模式建立的特殊性所带来的“制度一社会”矛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着力点,也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关键。
关键词:“制度-社会”矛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践创新
中图分类号:a81;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13)02-0057-07
收稿日期:2012-12-01
基金项目:陕西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2012cxb004);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1la010)
作者简介:阎树群,男,陕西礼泉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首次明确提出和全面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这一重大概念,党的“十八大”报告再次重申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并载入党章,从而引起学术界多视角的广泛讨论和深入研究。我们认为,探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创新,必须将这一制度模式置于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去考察。作为具体情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其实质就是要回答在中国这样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国家建设什么样的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的问题。这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问题,也是我们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视角。由于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相对落后,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道路、理论和制度建设中都带有基于这一环境的独特表现,从而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的独特论域。
一、社会主义制度建立的非常态性
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列宁第一个真正面临和思考“落后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一问题,并提出了社会主义的正常发展顺序和非正常发展顺序的思想。在《论我国革命》一文中,列宁总结了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驳斥了孟什维克和第二国际代表人物借口俄国不具备实行社会主义的客观条件而否定俄国革命的观点,运用唯物辩证法论证了俄国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列宁指出:“你们说,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就需要文明。好极了。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能首先在我国为这种文明创造前提,如驱逐地主,驱逐俄国资本家,然后开始走向社会主义呢?你们在哪些书本上读到过,通常的历史顺序是不容许或不可能有这类改变的呢?”列宁这一思想的核心是强调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可以采取一种非常态的顺序,即首先建立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和社会关系,然后在上层建筑和制度规范下发展生产力,在高度发展的生产力与先进的生产关系、上层建筑趋同协调时,社会主义制度模式也就实现了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
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社会主义社会将首先在发达国家实现,这是一种正常顺序发展的过程。按照常态发展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将是一个自然而然的历史过程,生产力的发展已经显示出它所要求的社会关系形式,社会主义国家在确立新的社会制度后,就会逐渐由对人的统治转化为对物的管理以及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最终走向自然消亡之路。而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国家发展显然与这一常态顺序存在很大不同,呈现出自身发展的特殊性即非常态性。
不可否认,社会主义制度在一些相对落后的国家率先实践,也是这些国家发展中不得不作出的合理选择。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社会主义不是资本主义以外的一个阶段,而是对资本主义的替代——未曾分享工业革命的国家效仿技术成就的一种手段,在一整套不同的竞争规则下赢得迅速积累的一种手段。效仿资本主义发展道路——除去极例外的情况——在今天对它们来说是不可能的;它们要弥补落后,就迫切需要国家形式的积累和按照宏观经济标准进行计划性资源配置。”落后国家的社会主义化就是一场摆脱对西方从属地位的“反边缘化”运动。但是,必须同时看到,这种非常态的发展模式,注定了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走上的是一条荆棘丛生的道路,如何正确把握和积极克服由非常态发展带来的国家制度建设中许
深层次的“制度一社会”矛盾,是所有社会主义国家长期面临的艰难课题。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也呈现出典型的非常态特征,先行建立无产阶级政党领导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治上层建筑和权力体系,然后运用强大的政权力量,经过社会生产关系领域的三大改造,建立起以公有制为标志的新型社会主义生产关系,最后在新的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作用下发展生产力。从根本上说,我国改革开放前发展模式的僵化和改革开放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巨大成就的取得,都与对非常态发展所带来的“制度一社会”矛盾的认识和把握直接相关。
二、非常态发展带来的“制度-社会”矛盾
非常态发展的现实社会主义道路,尽管总体而言具有历史的客观必然性,是旧的社会基本矛盾相互作用的产物与合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过程,但这种特殊性所带来的一系列制度建设中的“制度一社会”矛盾却是不容忽视的。
(一)制度建构中国家政权力量单项独大与多元性社会力量不足的矛盾
社会制度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两重属性。社会制度作为社会关系的存在形式,其本质内容归根结底体现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就社会制度是人们主观意识对客观存在认识的产物而言,客观的社会关系,只能在抽象意义上以主观状态存在。社会制度的客观性决定了制度的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社会制度的主观性决定了制度是可选择、可创设的。用戴维斯和诺斯的观点来说,制度的创设是在两个层级水平上进行的,“第一行动集团”多由个人及合作团体等社会力量充当,国家权力责无旁贷地成为“第二行动集团”。一般而言,制度的选择和创新首先应具备其赖以生存的社会根基,在社会演化进程中自然生发了新制度的萌芽,其因素不断发展壮大并终将为国家政权所接纳。在社会发展的某些特定时期,国家权力也可主动担负起制度创新的职责。由于现实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前生产方式比较落后,社会主义者难以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自发趋势中获得关于构建新制度的应有信息,因而不得不使用非常态的发展思路,运用强大的国家政权系统规范社会关系和发展生产力。相对而言,西方社会制度的演变是一个相对从容的过程,其社会制度大多是在社会生活变迁中自然发生、逐渐演化而成,其中相当一部分法律制度来自对通行于市民社会的习惯性制度的认可。而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其途径只能是通过一些适当“超前”的制度来“强制”推行社会新秩序,国家政权力量成为制度创设变迁的主导力量。 客观地讲,国家推进型的制度变革是基于相对落后国家的立场而得出的结论。正如亨廷顿所指出的,第三世界的现代化是一个充满动荡和激烈矛盾冲突的过程,有现代意识的强大政治组织是推进现代化进程又保持其过程稳定的关键性力量。在整个中国社会现代化进程中,运用国家力量推进制度变革都是不可避免和不可或缺的。但是,应当警惕并尽量防止和减少其可能产生的局限与弊端:一是国家权力系统自身某些不合理的价值偏好,会导致国家权力体制集权化,从而对制度目标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这种影响成为前苏联模式和改革开放前中国政治体制的严重弊端之一;二是国家权力系统的长期独大,必然会导致制度建构的基础因素——社会自身的发育迟滞,制度演化的动力单一,一旦政权系统内部的制度改革创新动力不足时,有可能导致制度变革进程中断或停滞;三是完全政权主导的制度建设,如果存在程序、原则、方法的不当时,难免会产生制度绩效与社会生活客观需要相脱节的矛盾和问题。由此可见,非常态发展模式下的社会制度建设良性发展的要义之一在于制约各项国家权力,同时致力于社会根基的培育是保障其社会制度切实有效运转的基础。
(二)制度安排与制度环境的矛盾
制度经济学从“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两个视角来考察制度,认为制度环境是“一系列用来建立生产、交换与分配基础的基本的政治、社会和法律基础规则”,制度安排则是“支配经济单位之间可能合作与竞争的方式的一种安排”。如果超越经济领域来看,制度安排是“嵌在”制度环境之中的,“制度环境”与“制度安排”的互动关系、耦合程度从根本上影响和制约着制度的功能与演化。在非常态发展的社会模式中,社会主义政治上层建筑和社会关系中较高层次的制度规范所依据的生产力基础、文化因素明显不足,制度所依赖的社会条件十分落后。由此必然产生先行建立的社会主义根本制度
与其实现载体、实现形式、具体制度、机制环境之间出现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制度系统结构的失衡,从而影响了制度的功能和优越性的发挥。对于这个问题,列宁在“新经济政策”时期就看得十分清楚。他在《我们怎样改组工农检察院》一文中说:“我们的国家机关,除了外交人民委员部,在很大程度上是旧事物的残余,极少有重大的改变。这些机关仅仅在表面上稍微粉饰了一下,而从其他方面来看,仍然是一些最典型的旧式国家机关。”传统社会主义模式的制度安排相对于制度环境的超前性,对于这些国家的制度演化会不同程度地产生如下影响:
一是旧的社会形态的落后文化体制因素嫁接在理想社会制度框架上。新的社会主义上层建筑在建立之初缺乏足够的物质基础,即它的建立所应有的新的客观物质材料。这样,它就不得不在旧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遗留物中寻找它所依赖建筑的材料。有学者将这种新的上层建筑与旧的建筑材料的结合,称为“理想-落后型”的体制。
二是存在制度建设意识形态化现象。制度演化的基本动力有两个,即生产力发展的推动和特定主体的强力推动。在后发国家的发展中,国家政府遵从生产力发展规律的主动推动,是这些国家充分运用制度创新的力量,实现后发优势的基本途径。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宣传、鼓动和激发作用是国家政府发挥主体作用常用的手段,但是这一手段的运用应该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水平保持合理的张力,可以适度超前,但不能脱离根本。在非常态发展的条件下,能够推动新的先进制度安排产生和发展的那种新的制度环境尚未完全具备,新型社会的制度安排的建设和发展主要是依靠国家意识形态的塑造、人们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和群众运动等方式来实现。在前苏联和改革开放前的中国社会主义实践中都存在制度建设的意识形态化、非制度化现象。
三是法制不够健全。由于现代法治精神的缺失,非常态发展中的国家制度安排的主要载体形式不是法律,而是人治色彩浓厚的规则、指示、命令等形式。进入现代社会,法律规则成为了制度的主要载体形式。法律规则和法治精神的缺失使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很难长效化、规范化、法律化,难免会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所以,制度和法律建设在这些社会主义国家是带有长远性、根本性的问题。
(三)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理想与现实的矛盾
在不得已采取非常态发展模式、经历战时共产主义的教训后,列宁及时而正确地认识到,解决矛盾的根本办法应该是为真正的社会主义制度创造现实条件。但在后来苏联和中国等国的长期社会主义实践中,由于当时实践经验的不足和认识的局限,一是对社会主义理想与其实现条件的关系作了错误的理解,不是以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推进理想的实现,而是把实现理想放在了改造条件的前面,导致制度建设脱离实际,犯了超越阶段、急于求成的错误;二是对落后的经济社会条件在理想制度实现中的制约作用估计不足,对现行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充分的精神准备。这种认识对制度建设产生的消极影响是长期不能以科学的态度来对待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问题。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揭示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一般原则作过初步的设想,公有制、无产阶级专政、社会生产的计划化,按劳分配等都是他们对社会主义制度原则的集中概括,但对于这些原则真正付诸实践的具体化的制度系统到底是怎样的,他们从来都反对纯粹主观的设想。恩格斯在回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时曾说:“我们没有最终目标。我们是不断发展论者,我们不打算把什么最终规律强加给人类。关于未来社会组织方面的详细情况的预定看法吗?您在我们这里连它们的影子也找不到。”在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体现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内容无疑是完全正确的,但一些不符合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要求的具体制度被神圣化、固态化了。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的制度理念,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究竟有哪些,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的关系怎样,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载体是什么等,这些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问题长期不能以客观科学的态度来看待和研究,片面强调社会主义制度形态的纯洁性必然会导致教条化,一些试图改革这一模式弊端的社会实践被当作离经叛道而遭到批判。 非科学化的态度给国家的制度建设带来的主要问题是:将制度的根本原则与制度的实现形式相互混淆,将制度
目的与制度手段完全合一。例如,对公有制的原则和其实践具体形式在认识上完全合一,导致经济发展动力不足;在民主政治制度建设中存在政治体制合理分权和监督制约的具体制度不健全问题,导致权力配置的失衡;在共产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对于如何处理党政之间、党和立法机关之间的关系问题,缺乏具体的制度设计与安排;实现人民民主的具体制度和可操作性措施不完善,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优越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和国家的一些具体体制设计上存在缺陷,如干部监督制度的缺位和考核任用制度不健全,导致领导权高度集中和任人唯亲、干部腐败等现象的出现;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上,对社会结构、阶级与阶层的变化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和相应的制度规范,提前设计的许多社会关系制度规范不能适应社会结构变化的要求,导致社会机体缺乏活力。
一个社会系统的演化实质是制度系统的演化,非常态发展模式中存在的“制度一社会”矛盾将社会制度系统变迁置于一个非常不利的路径依赖之中,如果不能很好地化解上层制度体系与社会客观存在变化的矛盾,不能重构制度与社会基础的关系,理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则很容易陷入制度系统的闭锁状态之中。一旦制度演化完全闭锁,则很可能以一种制度上层系统的彻底解体而告终。
三、在化解矛盾中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克服社会主义模式非常态发展所衍生的各种“制度一社会”矛盾,孕育了苏联、东欧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持续不断的改革。如何在保持无产阶级政权秩序基本稳定的前提下,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带来的社会关系多元化,进行社会主义制度格局的全面创新,成为决定改革成败的关键。苏东国家在这场全面社会主义制度改革中最终走上放弃社会主义制度模式的道路。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的建设发展为克服非常态发展模式下的“制度一社会”矛盾积累了丰富的成功经验,极大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一)改革开放以来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探索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以邓小平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科学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经验,吸收借鉴苏东国家改革发展的惨痛教训,在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实践中回到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轨道上来。在克服非常态发展衍生的“制度一社会”矛盾、推进制度建设方面,邓小平作出了卓越贡献。一是大力倡导解放思想,重新确立实事求是的马克思主义思想路线,将思想路线的拨乱反正作为制度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前提条件。二是围绕“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一基本问题,对社会主义制度模式进行具体分析,给这一制度形态以准确的历史定位,在克服对社会主义的僵化甚至是错误的理解中,对社会主义制度加以科学化把握。三是对我国原有体制框架的内在矛盾和问题进行深入剖析,明确指出在党和国家的具体领导体制、组织制度、工作制度等方面存在许多严重的弊端和问题。四是将发展生产力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基本条件,明确提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的科学论断。五是高度重视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系统中的体制创新,把体制创新提升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中心地位加以强调。六是在进行制度改革和创新的途径方式上,强调在坚持社会主义制度框架的前提下,采取政党主导的稳妥渐进的制度变迁方式,强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这些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理论与实践,为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中从根本上摆脱“制度一社会”矛盾,起到了奠基性作用:它提升了制度创新主体的能力因素,奠定了制度创新的生产力基础和社会基础,优化了制度创新的制度环境。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坚持和发展了邓小平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基本思想,在制度条件、制度环境、制度主体等方面继续立足实践、积极推进,将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一是系统阐述了制度创新的思想,深刻揭示了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辩证关系。二是将党的建设的制度化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形成了以完善民主集中制为核心,以健全和完善党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干部制度等具体制度为主体的较为系统的党的制度建设思想。三是将制度创新作为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实质予以强调,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建设三位
一体的发展路径,具有长远的指导价值。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着眼于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特点,在新的起点上继续深化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的同时不断创新社会体制,逐步形成一整套较为完整的立足基本国情、借鉴国外经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科学发展观在制度理念、制度目标、制度主体、制度框架等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理论,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进入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形成
胡锦涛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推进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和发展,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领域形成一整套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的制度体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等构成的基本政治制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建立在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基础上的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体制等各项具体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胡锦涛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再次作出完整概括,并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体系和制度三者的关系,强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根本保障”。在胡锦涛的论述中,全面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与制度体系的布局、结构和功能,系统总结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制度建设的实践成果,为我们在新的实践中继续解决“制度一社会”矛盾、进行全局性制度安排提供了基本框架。其主要贡献在于: 一是坚持社会主义国家政治上层建筑的基本底线与多元化社会主体诉求的上限相结合。在我国的改革进程中,我们党一直十分强调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的重要,胡锦涛进一步对我国的根本制度与基本制度作了完整表述,即“一个根本政治制度、三个基本政治制度和一个基本经济制度”。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上层建筑的核心和关键,其存在和发展制约着社会形态的整个发展过程,决定着该社会形态的生死存亡。政治国家对制度的需求,最根本的就是期望用制度把自己所代表的那个阶级的统治地位固定下来,特定社会形态的根本制度就是上升为国家层面的反映特定阶级根本利益需求的制度。社会主义社会是一个真正由广大人民群众掌握政权的社会形态,体现这一国家阶级属性最好的制度形式就是“巴黎公社”式的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制度直接体现无产阶级专政的根本性质。如果说,根本制度是对社会结构关系本质属性的内在规定的话,那么基本制度则是社会结构关系根本性质的外在体现,是根本制度与具体国情结合的产物。国家作为“表面上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在保证统治阶级运用根本制度保障自身核心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顾及其他阶级的利益和生存,在长期的利益博弈中,统治阶级会形成自己的利益底线,而其他阶级也会形成自己的利益上限,这就需要一套既能反映统治阶级根本利益又能兼顾其他阶级利益的规范并将其上升为国家制度,这就产生了特定社会形态中的基本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及其核心要素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如何兼顾社会关系变化后的多元利益诉求,在我国已经形成共识,那就是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单一制国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政党领导下的基层社会自治;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由此,我们看到在保障基本上层建筑秩序前提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框架已经形成。
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的创新完善相结合。长期以来,苏联和中国等社会主义国家将社会主义的制度原则与具体制度相混淆,固守于理想形态的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原则,而对党和国家的一些具体制度建设有所忽视。由于具体制度不健全,在
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等方面,产生了不少弊端,影响了整个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完善和发展及其优越性的充分发挥。针对这种现象,邓小平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讲话中明确指出,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具体领导制度、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具体制度及其实现机制在今天已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多样化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马克思主义主导下的社会主义文化体制,“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体制等这些具体层面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在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推动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在坚持社会主义根本制度、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将制度建设的重心放在对于党和国家、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管理制度等具体制度的创新和发展上,是社会主义国家摆脱非常态发展所带来的“制度一社会”矛盾的根本出路。
三是坚持制度建设与法律体系建设相结合。在现代社会,法律是制度规范的主要载体,以法律为载体,这就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制度,并通过各种法律规范为不同层面制度的贯彻落实提供良好法制环境。在传统社会主义发展模式中,政治上层权力规范建立在落后的社会生态基础上,缺乏现代法治意识、规则意识、公民意识的支撑,加之上层建筑的独大地位,很容易导致高度集权和以人治代替法治等问题。邓小平曾明确指出:“斯大林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毛泽东同志就说过,这样的事件在英、法、美这样的西方国家不可能发生。他虽然认识到这一点,但是由于没有在实际上解决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他一些原因,仍然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法制体系建设在落后国家现代化制度建设中应始终居于重要地位,高度重视法制建设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进程中的一个突出特点。党的“十五大”明确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使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备了现代性制度的基本要求。2011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三)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符合我国国情,顺应时代潮流,其基本立足点是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结合,将改革、发展、稳定有机结合,具有秩序性与包容性并存、稳定性与开放性合一的特点,是克服传统社会主义模式中“制度一社会”矛盾的最佳选择。但是,我们应该同时看到,当前我们的制度体系仍然存在许多不完善的方面,化解“制度一社会”矛盾的核心环节还有许多工作要做。这些环节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构任务尚未完成,国家与社会的边界有待厘清,良性互动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尚未完全形成;二是从单一的国家政府中心体制到政府一社会一市场的多主体社会制度的转变问题仍然缺乏明晰有效的制度框架的规制;三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民主制度建设与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制度建设的互动和衔接在实践中仍然处于谨慎探索阶段,还不能很好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政治建设的新期待。不过,有一点已经十分明确,那就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框架是实现和完成这些目标任务的根本保障,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必须既立足国情,又不能回避这些核心问题,需要继续进行深层次的理论思考和实践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