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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背景下“毒树之果”理论之探讨
摘 要:随着新刑诉讼法出台,我国已经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是与这一规则具有衍生关系的“毒树之果”在我国还未正式确立。在新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下,结合我国国情引入“毒树之果”理论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毒树之果;衍生证据
  中图分类号:d91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9-0093-02
  2012年全国“两会”期间,素有“小宪法”之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高票通过。新刑诉法修正案及司法解释中所体现的亮点颇多,但笔者认为值得提及的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宪法的规定写入刑诉法提纲挈领的总则部分,并在各个分则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应该说这是我国法治事业不大不小的里程碑。其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为一项制度在新刑诉法中的明确确立便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具体体现。同时,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历史和理论上具有一脉相承的“毒树之果”理论,在新刑诉法的背景下提及也凸显其现实意义。
  一、“毒树之果”规则的理论内涵
  “毒树之果”这一概念源于美国,简言之,就是指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线索间接获得的证据[1]。该理论在美国的正式得以确立源于联邦最高法院对王森诉合众国一案的裁决。在该案中,法庭认为,除非政府可以清楚表明第二位证据的发现独立于“被污染的”、非法的第一位证据,否则第二位证据必须作为“毒树之果”予以排除[2]。实际上,“毒树之果”这一词中的“毒树”指的是违法收集的刑事证据,“之果”指的是从毒树中线索获得的证据[3]。“毒树之果” 规则在美国的产生和确立是20世纪60年代民权运动兴起的必然结果。但是,随着公众利益的保护与少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的博弈、警方办案和公众对判决的接受程度的挑战,人们越发意识到一味强调对“毒树之果”的绝对排除,对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必然会产生很大的冲击,必然导致过度重视个人权利的保护而违背社会价值的困境。因此,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利益权衡之下又为“毒树之果”确定了几项重要的例外。主要有“独立来源例外”、“最终或必然发现例外”、“稀释的例外”等。
  二、“毒树之果”理论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研究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也源起于美国,其确立是价值权衡的结果。从内容上看,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非法实物证据排除以及对“毒树之果”的排除。因此,“毒树之果”理论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既有区别又紧密联系的。易言之,“毒树之果”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延伸。
  随着世界人权保障潮流的兴起与现代国家对法治的孜孜以求,证据领域中关于非法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效力与可采性也愈来愈成为世界各国刑事司法关注的热点和证据制度的重大命题。一个国家刑事诉讼立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方向均可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得到彰显。但是历史传统、法律观念以及诉讼文化的差异导致各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内容又有较大差异。例如,美国对非法证据采取的是严格排除的基本立场,例外情况很少;英国则以审判的公正性为基础,允许法官自由裁量是否排除;法国和德国则区别自白和物证,前者无论真实与否都不予采用,而后者查证属实的予以采信[4]。世界各国国内法及国际人权公约对非法证据的采纳程度实则体现了对刑事诉讼制度价值冲突的权衡、选择的结果——追求客观真实还是追求程序主义。对前者的追求,必然导致法院大肆采纳非法取得的证据,为了案件的侦破不惜采取一切侵犯公民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隐私权的行为,从而让公民的宪法权利失去依托和保障;对后者的追求,难免会出现案件的处理结果不符合客观真实,产生以保障程序的名义而放纵犯罪、危及社会安全。因此,世界各国对非法证据的态度都力求避免过度极端、尖锐,而是做出“部分取舍” 的权衡。“毒树之果”作为非法证据规则的衍生证据,即“果实”证据,对其适格性的判断,已经无法割舍其与非法证据这一“毒树”的关系。
  实际上对“果实”证据的判断,便是对非法证据的进一步规范,困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矛盾价值也必然影响“毒树之果”理论,甚至更严重。
  三、新刑诉法背景下探讨“毒树之果”理论的现实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何有效杜绝类似杜培武、佘祥林、

赵作海等因刑讯逼供导致的冤案的发生,成为我国刑事程序法制改革关注的重点。因此,建立健全切实保障人权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重要的制度进步意义。此次刑诉法修正案明确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正式法律的地位予以确立,并通过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这对于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落实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提升诉讼文明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延伸的“毒树之果”理论,无论是在刑诉法修正案还是在司法解释中均未明确予以提及。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基础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在刑诉法中正式确立后,再以此为基础更进一步讨论其衍生出来的“毒树之果”理论的可采性已经日益迫切。实践中,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无不与办案人员违法取证有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尽管可能放纵犯罪,但其最大的优点就是要保证言词证据的自愿性,从而达到定罪处罚的准确性的目的,同时有利于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能促进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该规则的确立,是一国文明水平的标志,它体现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法制观念的转变,即从惩罚犯罪第一到注重保护人权的诉讼观念的进步[5]。但是,我国目前尚未正式引入“毒树之果”理论,对公安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后而获得的第二位证据的合法性如何评价、是否适用均未设立统一的标准。在公安司法人员出于职业特性形成的惩罚犯罪的思维定式仍旧对查处刑事案件产生巨大影响的情况下,不适时、合理地引入“毒树之果”理论,就很难真正将人权保障的精神贯彻到底,人权保障的程度也会大打折扣。因此,在我国刑事法治价值理念已经产生保障人权倾向的大背景下,研究“毒树之果”理论是具有现实意义的。 四、“毒树之果”理论在我国新刑诉法背景下的可行性研究
  (一)“毒树之果”理论契合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价值
  2012年初,我国完成了刑诉法的第二次大修,时隔不满一年,最高院发布了有史以来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刑诉法司法解释。该《解释》分24 章,共548条,7万多字。如此大规模的修正与解释,凸显了我国随着法治改革的深入,对程序法律的重视程度,树立了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的法治精神。程序价值在我国受到高度重视的环境下,合理引入“毒树之果”理论,更能体现刑事诉讼的价值取向。
  “毒树之果”理论的引入正好契合我国刑事诉讼价值向由“惩罚犯罪”向“尊重和保障人权”方向的倾斜。尽管“毒树之果”适用的过程中,会因个案而致使罪犯漏网,但这是法制建设的过程中必然要付出的代价。当前之所以中国的刑讯逼供、非法搜查屡禁不止,根本原因在于只是对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予以排除,这样至多只会让那些通过刑讯逼供的人再通过“合法”程序讯问一次罢了,而不可能从根本上铲除滋生它的根源[6]。而“毒树之果”理论在中国的合理适用,排除了非法证据的衍生证据的可采性,对公安司法人员来说非法取证不再有任何意义,这就从源头上遏制了刑讯逼供的功利因素,从而推动中国的司法改革迈向民主法治化。
  (二)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为“毒树之果”奠定了公诉环节制度基础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新刑诉法新增了第54条至第58条予以规定,这些条文分别从非法证据的范围、非法证据的处理、排除非法证据应提供的证据、检察机关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责任等进行了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明确了申请排除证据的程序。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依法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并规定人民法院在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起诉书副本时,应当告知其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在庭审期间才发现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除外。同时,该司法解释还明确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情形可以作为庭前会议审查的内容。我国的新刑诉法对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增加如此多的内容,足以见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的重视程度。新刑诉法施行后,各地公安司法人员纷纷采用讯问录像的方式规范约束自身的侦查行为。因此,我们目前公诉环节的程序设计已经为引入“毒树之果” 奠定的制度基础。
  (三)结合我国国情充实“毒树之果”的例外规则
  在学术界,对待“毒树之果”理论存在两种背离的价值

向——“砍树弃果”、“砍树食果”。前者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高于一切,为了保障其利益不惜牺牲个案的实体正义;后者视惩罚犯罪为刑诉法的终极目标。这两种价值取向要么肯定一切,要么否定一切,过于极端。笔者认为,首先要明确的是, “毒树之果”理论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衍生品,在立法上应该严格依托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制度要求,即非法取得的证据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不具有可采性,其衍生的证据才需要判断证据能力。而对于衍生证据的证据能力原则上应予以否定,从而保证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形成规范严谨的体系[4]。然而,具体到我国国情,我国人口众多、幅员辽阔、各地经济文化发展水平差距较大,法制建设虽然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距现代法制文明国家的标准还任重而道远。一成不变地将 “毒树之果”舶来还会出现严重的水土不服的现象,因此,我们在借鉴美国“毒树之果”理论的同时,不仅要结合我国国情认真研究其基本原理,还要针对这一原理的例外精神内核进行深入的转化及必要的充实。通过充实后的“毒树之果”例外情形适度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以确保在具体案件中实现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的统一。
  五、结语
  “毒树之果”理论在中国是有其独有的价值的,即使我们不能完全舶来,但是其具有的法治精神也值得我们汲取。如果这样,我们的程序正义就会不断彰显,为实体正义搭建一个稳固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陈光中,徐静村.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190.
  [2]刘晓丹.美国证据规则[m].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189.
  [3]博宽芝.违法证据的排除与防范比较研究[j].外国法译评,1997,(1).
  [4]李秋芳.毒树之果理论之探讨[j].法制与经济,2009,(2).
  [5]陈卫东,李奋飞.刑事诉讼法理解与适用[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23.
  [6]陈洁.“毒树之果”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可行性研究[j].刑事诉讼,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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