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文章针对刑事案件中犯罪行为导致的一系列民事损害赔偿问题,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解决此类问题的重要手段。要保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公平公正性,建立起正确有效的裁决制度,保证被害人利益的同时完善整个诉讼流程。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针对许多刑事案件中不单要划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还要处理好被害人在经历被告人犯罪过程中造成的物质损害,公安司法机关解决此类问题赋予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诉讼的权利。我们通过研究各国对于精神损失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本国完善自身制度的参考之一,针对被害人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弊端提出了改进意见。
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刑事诉讼中有很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我们要通过一系列分析来确定其具体金额。被害人存在严重精神损害的事实是开展这一切审判活动的前提。民事诉讼已经明确了判断精神损害程度的方向,对此推出了一系列条文规定。行为人犯罪过程是否带有恶意或者有目的性的进行犯罪是判断标准之一。当被告人在实施整个犯罪过程中损害被害人的利益,对其造成较大的精神压力,可以作为成立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条件。侵犯被害人个人权利和造成精神损害是在同一时空进行的,两者相互关联,实际上是侵权行为这个原因导致精神损害的结果。
二、明晰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
有关学者提出,对于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系列要求是不合理的,全部刑事案件中由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势必会损害被害人的精神力量。本文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态度,并非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有必要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这种精神赔偿的诉讼要求必须框定在法律标准和社会道德的环境下。当公民的生命权、肖像权、隐私权、财产权、姓名权等权利遭到侵犯时才有权利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现阶段民事法律中已经开始完善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划定标准的条文,我们对于其制定有一些建议,被害人必须在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前提下才有争取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权利,精神损害程度是进入附带诉讼的门槛之一。
三、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
我们通过研究分析世界各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的判定标准,总结出最佳方案:(1)酌定对策。英国、法国、美国等国家主要采取酌情裁定的原则,对于精神损害的金额判定不存在单一、死板的规定,其宗旨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2)百分比赔偿制度。秘鲁对于被害人提出的精神赔偿要求严格规定赔偿金额必须保持在所用医疗费用一半到两倍的范围内,这种方法限制了赔偿的百分比,避免因为法官主观意识造成的不公平判决。(3)标准赔偿制度。丹麦等国就是采用这种制度,在得出每天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基础上计算总金额。(4)参照表格赔偿原则。实际上就是固定赔偿的方法,日本等国已经推出了精神损害赔偿的一系列金额标准,法官在判决过程中查询抚慰金赔偿表格即可知道被害人应得的赔偿金额。(5)规定最高赔偿金额原则。埃塞俄比亚等国家就是遵循这种原则,法律制定过程中已经对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的金额做出了规定,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最大范围,法官只需在此范围内分析案件具体情况再决定合适的赔偿金额。我国出台了专门针对精神损害责任大小和具体赔偿的法律解释,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1)行为人侵权行为的严重程度;(2)行为人侵权过程产生的后果;(3)行为人采取的侵权方式以及所处环境;(4)侵权人从受害人身上所得的具体利益;(5)接受诉讼要求的法院所在地的居民平均收入;(6)侵权人实际经济承受范围。针对我国关于精神损失赔偿的刑事案件,按照以上几大方面来判定。分析世界各国公平有效的判定原则,根据我国国情和法律条文来酌情裁定,关于我国法院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有以下两大建议:
首先,要给予法官酌情裁定的权利。精神损害是一项看不见、摸不着也无法具体化、实际化的东西,它不具备物质损害的直观性和层次性,这在很大一部分程度上要依靠法官的严密逻辑思维和判断力来决定金额大小。法官因为具有丰富的案例经验和对法律条文的深刻了解,只要遵循法律公平公正的原则,再结合具体侵权事件的各种因素,判决出最合适的精神赔偿金额。民事侵权责任法是法官进行判断的重要标准和限制条文。
再次,规范赔偿金额的范围。范围框定是提供具体标准的关键流程。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在最
高人民法院的命令和指导下要了解地方居民的实际收入,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居民生活水平相当的赔偿金额。犯罪行为不同于普通侵权行为,它所造成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远远大于普通侵权行为,所以较低的精神赔偿金额不符合犯罪行为严重程度造成的损失,被害人也难以接受这种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对其以后的生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限定一个最高赔偿金额也是必须的,避免少数被害人放大事实、借机敲诈。因为过高的赔偿金额有违司法公平公正的原则,也会引起侵权人对法官和被害者的不满。赔偿金额的确定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居民人均收入的增长和下降来适当调节是必须的。法律要跟上社会前进的脚步,满足大众对追求公平公正原则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孙泳.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价值及建构[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20(1):82-97.
[2]王普明.我国应确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j].法制与经济,2005(12).
[3]靳超英.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j].现代商业,2010(29).
[作者简介]叶欣(1978—),女,江西赣州人,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