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单位犯罪的概念虽然在刑法中已有明确的表述,但在学界仍存在着争议。本文在单位犯罪概念解析的基础上,对学界中的不同意见进行了分析并做了统一化的尝试;另一方面,本文对“单位犯罪”理论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也简要地做出了一些澄清性的阐释。
关键词:单位犯罪;共同犯罪;诉讼主体
中图分类号:d92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3-0029-03
西方刑法学中有“法人犯罪”的概念,与之相应,我国刑法学中有“单位犯罪”这一法学概念。这是由于在我国刑法学中,构成非自然人犯罪的犯罪主体如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并非都是法人,它也包括那些非法人的组织。因此,用“单位犯罪”这一概念来涵盖两种不同性质的企事业单位的犯罪,就显得更为准确和严谨。然而,对于“单位犯罪”这一概念的具体定义,学者们的表述并不一致,这致使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界定犯罪之标准混乱的情形。犯罪定义的模糊,或者会使应该受到惩处的单位犯罪责任主体逍遥法外,亦有可能让本不应当受到惩处的单位陷入法律纠纷此之中。所以,“单位犯罪”应当有一个统一的科学的界定,这对单位犯罪的实践和深入研究有着直接的影响。另外,“单位犯罪”在理论和实践中也引发了不少争议性的问题,对这些问题予以及时澄清和阐释,也是刑法学研究者所肩负的一项重要职责。所以,为使“单位犯罪”的理论早日完善,笔者不揣固陋,拟在本文中对上述两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学理上做一个初步的探讨。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解析
在我国刑法中,“单位犯罪”是以单位为犯罪主体的犯罪类型。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由单位引发的犯罪行为越来越多,如何在立法上对单位的行为加以规范,如何对单位犯罪行为进行确认,如何对单位犯罪实施惩罚和打击,已经成为刑法学界日益关注的一系列重要课题。如前所说,由于“单位”一词较“法人”更为广泛,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非法人团体,所以,我国刑事立法从一开始就采用了“单位”一词用来指称自然人以外的社会组织和团体。但是,关于“单位犯罪”这一概念,学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界定,不同的学者在理论上给出的定义也是不尽相同。
什么是“单位犯罪”?刑法学界历来就有不同的意见,诸如“名义说”、“批准说”、“利益说”等等。①“名义说”认为,所谓单位犯罪,就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代表或者代理人、直接责任人员在其职务范围内以单位的名义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批准说”的特点是,它认为单位犯罪所以会发生,主要是单位的意志起主导作用,即它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批准后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而“利益说”则强调: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单位谋取非法利益而故意或者过失实施的犯罪。这三种观点分别从三个侧面指出了构成单位犯罪的三个重要方面:单位犯罪的实施主体、单位犯罪的意志主体、单位犯罪的动机与目的。
单位犯罪必须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必须具有一个清晰的定位,否则对于指导我国的司法实践极为不利,对“单位犯罪”作深入研究也是一种阻碍。正如有论者所言,“明确的定义是科学研究成功的前提”[1],清晰界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是从事理论研究和进行科学交流的一个重要基础。所以,对于学界中关于“单位犯罪”的定义出现多样化的现象,本文将择其要者,予以深入分析,以期找到一种比较公允的确切定义。对“单位犯罪”定义的描述,大致可概括为如下几种:
(一)以片面强调单位犯罪决策的制定者为特点的定义
这类定义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强调单位作为犯罪行为的决策者身份是构成单位犯罪的核心要件。笔者认为这类定义有失偏颇,因为如果将“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2]作为判定是否为单位犯罪的一个本质特征,那就会漏掉“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的单位犯罪,如某些单位的工作人员虽然没有得到单位的直接授意,可在代理权限内做出的为谋取单位利益而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有些显然属于单位犯罪。所以,对于犯罪决策者这一要件的强调,反而掩盖了单位犯罪的复杂多样性,这对于我们打击和有效预防单位犯罪极为不利。
(二)以片面强调单位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为特点的定义
作出这类定义的学者认为,犯罪行为的实施主体应作为构成单位犯
罪的一个必备要件。因而,这类定义多对实施单位犯罪的单位成员进行一定程度的描述。如将其限定为“从业人员或代理人”[3]。对于这种情况,笔者认为,将单位犯罪的实施主体表述为单位的从业人员或代理人并不妥当,因为它没有揭示出单位的意志或决策在犯罪行为中的决定性作用,也就是未能反映出单位犯罪的本质特征。所以,在这类定义中必须要对单位犯罪的具体行为人的犯罪动因与单位的犯罪决策联系起来,才能凸显出单位犯罪的本质特点。
(三)过于笼统的定义
这种定义只是一种归类性的的笼统区分性,对“单位犯罪”的本质性内涵缺乏具体化的清晰表述。如:“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违反刑法且依照法律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4]这一表述虽然也抓住了单位犯罪区别于个人犯罪的“为单位利益而实施犯罪行为”这一本质特征,但由于它没有提及单位犯罪的犯罪动机的具体归属,也没有规定单位犯罪的具体实施者的可能范围,因而在具体的法律实践中它因缺乏有效的可操作性而不具有法理上的适用性。
(四)本文给出的定义
上述“单位犯罪”的具体定义虽然各有特点,但对于单位犯罪描述的具体情形的把握都有片面之嫌,所以对于刑法学的概念的界定一定要慎重,必须全面,清晰准确,这样才能推动相应司法实践的顺利展开。
对“单位犯罪”这个概念的内涵进行表述时,一定要清晰、准确、全面。首先,必须明确单位犯罪的实施主体,即它必须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或团体;其次,犯罪活动的决策者必须是单位集体或单位负责人;再次,犯罪行为后果须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的程度;最后,它必须要具备成文法的形式。基于以上几点考虑,我们提出了如下参考定义:单位犯罪系指法人或非法人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或单位授权的代理人员,在经过单位集体决定或负责人决定或虽无单位直接授意而代理权限范围内允许的情形下,为了单位的利益,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这一概括比较全面地符合了上述“单位犯违法罪”所要求的几个要件,并且它还避免了这样一个模糊的区域的出现:即单位犯罪和单位成员的个人犯罪之间的界限。因而,这个定义是值得肯定的,希望对于人们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单位犯罪的概念内涵能提供一点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