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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劳动兼职概念界定及现状分析

摘 要: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发展迅猛,社会需求呈现扩张和多样的趋势,社会竞争也日益变得激烈起来,随着国家教育政策的调整,高校连年扩招,在校大学生数量也有了大幅增长,越来越多的大学生加入到兼职的队伍中去。
  关键词:兼职;大学生劳动;劳动权益
  中图分类号:g64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9-0325-02
  大学生利用课余空闲时间参与兼职活动由来已久,上个世纪中期,全国普通高校开始实行全国统一招生考试,那个年代大学生数量稀少,但是早期的“天之骄子”们就已经开始尝试做家教等工作获取经济收益。如今,在教育普及的推动下,大学生不再是稀缺资源,大学生从事兼职活动也演化成为社会普遍现象,正是因为人数的庞大,同在校大学生财产与人身权益密切相关的兼职,也变得更有研究的必要。
  一、大学生劳动兼职的概念界定
  (一)权益
  权益是指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对公民权利和利益的保护。亦谓自然人或法人应该享受到的不容侵犯的权利。而权利是指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权益作为权利的上位概念,是权利与利益的有机结合体,是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
  关于在校大学生兼职这一概念,至今都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在校大学生是否能够算得上是一般劳动者,在校大学生与雇主究竟是简单的雇佣关系还是一般劳动关系目前都无法给出明确的答案。现今学术界对于在校大学生在兼职期间与用人单位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观点。
  1.雇佣关系。1995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法》规定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打工兼职,不视为就业,只属于一种短期的雇佣关系。虽然兼职是一种短期雇佣关系,但是大学生与用人单位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应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然而在具体的案例中,由于定义的模糊,大学生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维权却是困难重重。
  2.一般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等)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建立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根据在校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力,他们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关系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大学生应当被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劳动者看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
  兼职是指在不脱离原组织的情况下,在劳动者的劳动力没有完全被使用,继续付出其他职业劳动,利用业余时间从事第二职业并取得一定的报酬;或为了达到某种特定目的通过交换,为第三方提供体力或脑力劳动支出[1]。
  二、大学生劳动身份与保障的法理分析
  (一)兼职大学生的社会属性
  兼职大学生在劳动者这一范畴中是一种特殊群体。大学生的年龄概分为18-23岁之间(以六岁为入学的基数年龄节点),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对于完全民事行为人的相关规定,这个群体应具备完全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宪法》第4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除了《宪法》和《民法》外,《高等教育法》第56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1]。
  (二)现行法律规定及依据
  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大学生兼职(实习)提出了新的约束和保障。例如对短期兼职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定义、工资支付等规定作出了明确规定,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对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大学生在兼职工作中的法理定性上不被纳入《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故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协议也就不能视为劳动合同。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协议仍属《合同法》调整的范畴,视为一种提供劳务换取报酬的合同。进一步而言,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合同基于建构在双方平等的民事主体上,双方权利义务呈对等态势,因此,任何一方违反协议或合同的相关规定,理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虽然大学生的兼职现无具体可执行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但人民法院可参照《合同法》以及《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以及合同目的进行相关案件的审判和处理工作。
  (三)各地出台的相关规定
  很多省市行政机关都制定了对大学生

课外劳动活动的管理规定。如北京市于2002年6月出台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指出用人单位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前,须与学校和学生三方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校外用人单位须加盖单位或人事部门公章,并按协议书规定支付学生的劳动报酬,且报酬标准不应低于北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
  三、国内外大学生兼职现状
  (一)国内现状
  在我国,目前大学生的从事兼职的类型相对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与自己专业相关的工作类型甚少,多数集中在廉价、低级的体力劳动上,以餐厅服务员,散发宣传资料,在商场超市做促销搬运等为主。大学生在选择兼职的时候,社会能提供的大多倾向于体力劳动,类似于搬运工、服务员、传单派发这种机械低级的工作内容并不能很好的锻炼一个人的能力,不仅如此,它占用了学生大量课余学习的宝贵时间,对于大学生的积极性与获益性是一个相当大的打击。
  造成这种现象来自于以下几点因素:首先是时间因素,学校课程安排给学生留出的空闲时间不足或者与兼职时间相冲突,学生可支配的时间十分有限,而且采取逃课或者其他极端方式去迎合用人单位安排的时间表是不被建议的,这样学生们就只能选择耗时少的工作,这就很大程度上减少大学生可选择的兼职数量了。其次,学生自身的劣势。大学生自身的专业知识技能并不完备,社会经验欠缺,工作能力有限,在相同单位的时间和等量的报酬给付条件下,大学生的工作效率以及质量不如全职员工或者毕业生等非在校大学生群体,用人单位难以接受,或者就大幅压低工作报酬。通过问卷调查,有将近七成的大学生表示自己的劳动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大学生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寻求工作:直接联系用人单位,通过网络获取资讯,通过兼职中介联系雇主。基于以上的途径发现,我国大学生在兼职过程主要遭受中介诈骗,工资拖延、报酬克扣,无故辞退,无安全保障等威胁。更有甚者,在女性大学生中还有遭遇性骚扰的情况。
  (二)国外兼职现状与特点
  1.美国。美国的高等教育所需的学费十分昂贵,而且能够提供的全额奖学金毕竟有限,对于那些无法申请到奖学金并且从小独立的美国学生来说,兼职是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另外,美国的用人单位高度重视学生的实践能力。在社会舆情的引导下,美国大学生认为,缺乏兼职工作经验是其不能再毕业后找到好工作的一个根本原因。同时,在美国兼职市场制度与机制发达的现状下,美国大学生兼职工作的情况常态化。根据美国教育委员会发布的研究报告表明,美国1600万本科生中有78%的学生在打工,他们平均每星期工作30小时。统计数字还显示,23%的全职学生、53%的兼职学生每周工作35小时以上,但学生们并不认为这是一种沉重的负担。对美国大学生而言,学习期间的兼职活动不但带来了经济利益,更是对专业学习的补充和检验,也是一种职业训练,让他们锻炼了自己的专业能力以及与人沟通的能力,学会了如何合理地利用时间,同时更深入地了解到社会对于职业的需求,为他们将来的职业选择确定了方向。
  需要说明的是,大学生的兼职意识较强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美国的高校在兼职指导方面做得也是比较好的。诸如闻名世界的哈佛大学就专门建制了学生就业办公室(seo),该机构的特点是内部建构面向全校学生情况的基本数据库,外向性的通过雇主发布的相关招聘广告或相关招聘信息,使二者得以有机结合。该办公室还进行了人性化的邮件通知服务,面向兼职学生自身条件以及工作导向需求进行相关服务,既能够给学生带来庞杂学业之外的舒心服务亦能减低工作所涉及的安全风险。
  2.日本。日本大学生多数是在大学第一学年拿到充足的学分,从二年级开始变开始寻求打工兼职或去企业实习。日本大学生打工的工种涉及到行业的方方面面。据相关调查,打工的学生中当家庭教师的占50%,约12%的人会去公司、商店干服务工作,到工厂、企业去干体力活的约占12%,到工厂去干技术工作的占9%,到饮食服务行业的占8%,帮公司搞调查的有5%,此外还有当送报员、机关守卫,在商场里当保安员,在马路上或礼堂里当清洁工,为邮局送信件等等,一些女生会去当时装模特。
  3.法国。在法国大学生眼中,打工意味者得到生活的补贴,更重要的是得到了证实自己独立生存能力。据法国大学生生活观察研究所的调查,80

%的大学生在学习的同时要打一份工。他们寻找兼职的途径很多,而且兼职的种类也比较多样,其中一个很有趣的现象是一种类似于保姆性质的兼职是他们喜欢的课外兼职之一,类似于我国的幼儿园小学托管班,他们的主要职责是接送小学生,并安排好晚饭,同时在小学停课时进行相关照料。法国大学生平均每周可挣50欧元到200欧元不等。
  国外大学生兼职也可以总结出几个特点:第一,各国企业对大学生进行兼职的大力支持与劳动权益的保障。如美国公司对兼职工作不但在制度安排上以法治化为根本前提,更重要的是在科学化与人性化的轨道上有他国不可比拟的优势。如斯普林特电信公司不但的对大学生兼职进行规模上的扩大,更人性化地让来公司兼职的大学生自由选择兼职时间。美国著名的速递公司ups公司的“挣钱加学习”的计划,使得数以万计的学生不仅能每小时挣到至少8.5美元的工资,每年还能得到3000至15000美元的助学金。第二,在大学生的兼职工作中,高校起到重要的监督人和把关人的角色。“合作计划”项目是美国比较有名的支持大学生兼职的项目,该项目特点是由美国的大学和公司合作,旨在为学习各种专业的大学生提供不同的职业训练的机会。该项目在美国700多所大学展开,有25万学生参加。除上述相关措施或活动外,有的美国高校成立了学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建立数据库,承载经过认证或是学校确认合格招聘广告。第三,完整严格的劳动管理制度。如法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其法治高度发达,在劳动法领域,其劳动基准制度得以严格实施。根据相关劳动基准规定,对于大学生兼职实行法定最低工资制度以及执行严格的工作时间规定。如根据规定在学习期间,学生允许合法打工,但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884小时或每月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4.5小时,每小时的工资一般在6欧元以上。同时,对于大学生的打工收入,法国政府制定了就业及税收法草案。该法案规定年龄在25岁以下的大学生打工的工资收入可享受免税,其免税范围不能超过法定最低月工资的三倍。和法国法律体制一脉相承的日本,早在1959年,就制定和实施了《最低工资法》,并做过多次修订,规定了劳动者的最低“时给”(每小时工资收入)。该最低工资标准是受到日本法律严格保护的,不但适用于正式员工,也适用于临时工和打工者,其中也包括打工的学生[3]。
  参考文献:
  [1]李鸿建,曹婷.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保护的困境及对策[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7(2):32-33
  [2]唐仲江.大学生兼职的权利保护及其救济[j].山东省团校学报,2009(1):37-39
  [3]刘珊珊,魏文颖.浅谈国外大学生兼职的现状及特点[j].科教文汇,2010(4):3-4
  (责任编辑: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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