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随着“王老吉”商标许可补充协议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应广药集团的申请而裁定无效,由此广药集团收回了“王老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然而,7月6日加多宝又起诉广药涉嫌红罐包装装潢权侵权。双方开始对红罐包装装潢权的争夺。
【关键词】知名商品 包装 装潢 商誉
一、“王老吉”案情始末
鸿道集团于2000年5月与广药集团签订了一份商标许可协议。同年11月,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许可加多宝方使用“王老吉”注册商标权至2020年,但后查明,广药集团副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李益民在签署补充协议过程中收受鸿道集团贿赂。后该协议被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裁定无效,广药集团收回了“王老吉”注册商标的使用权。
加多宝公司心有不甘,采取了一些列举动,想尽办法将先前培育的“王老吉”的巨大商誉移植到“加多宝”上。加多宝公司的此番举动被广药集团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加多宝公司告上法庭。
二、加多宝移植商誉的行为正当合法
加多宝从2011年底就采取行动,不断向消费者灌输“昨日的‘王老吉’就是今天的‘加多宝’!的信息”。力争将更多的原被许可使用的“王老吉”驰名商标与商誉,迅速移植至其自己拥有的现“加多宝”品牌上来。
加多宝集团取得“王老吉”商标使用权之时,王老吉品牌仍属名不见经传的品牌。经过加多宝集团多年的经营运作与巨额的广告宣传,“王老吉”商标成为家喻户晓的凉茶品牌,超越可口可乐在中国的销售额,成为国内饮品行业的老大。广药集团仅拥有对王老吉注册商标的权利,它并对此特有包装、装潢的市场价值有过任何贡献按照“谁付出、谁受益”的准则,将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归属于加多宝公司正是公平原则的体现。而广药集团或者广药集团试图以“不劳而获”的方式占用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的行为,恰恰违背了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就“王老吉”商标纠纷来说,加多宝公司今后无法继续使用 “王老吉”商标,那也绝不意味着之前由其辛苦创建的商誉将会因此被广药集团所无偿攫取。因此,加多宝方尽力将先前大力培植的“王老吉”商誉移植到“加多宝”上既合法又正当。
三、知名商品的包装和装潢和商标是否能分离
“知名商品”主要包含注册商标及其特有名称、包装、装潢与物质产品等要素。一般 “知名商品”中注册商标等要素的权利人属同一民事主体。但当注册商标被许可他人使用时,就会出现注册商标的所有人与物质产品的权利主体相互分离的情形。就本案件来说,加多宝公司经营的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可以分解为以下三个主要要素:“王老吉”注册商标,凉茶产品,特有包装、装潢。包装、装潢可以作为一种法益受到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而它应归属于哪个民事主体也正是本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所在。
本文认为不论注册商标还是未注册商标,当经过经营者的长期使用从而在消费者群体中发挥现实的区别功能时,它实际上只能与特定的产品发生联系。在该利益纠纷中,原“知名商品”王老吉凉茶中使用的“王老吉”注册商标与其特有包装、装潢在消费者群体中都是与采用王老吉秘方制成的凉茶产品联系在一起的。绝大部分的消费者认可的是原来由加多宝公司的生产的红罐王老吉而非广药集团生产的王老吉,而从此点来看,真正不能分离的恰恰是“王老吉”注册商标及此特有包装、装潢与它们所标示的特定产品之间的联系,而“王老吉”注册商标与特有包装、装潢的联系仅在于它们共同标示了同一特定产品而已。如果脱离开它们所共同标示的特定凉茶产品,“王老吉”注册商标与此特有包装、装潢之间也就不存在其他的必然联系了。
四、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利益归属
陶鑫良教授认为,加多宝公司“王老吉凉茶”巨大商誉的载体并不限于“王老吉”商标,还应当包括红罐的包装装潢、标贴的外观设计等。其中的红罐的包装装潢由加多宝独立创造及推广,其权益应当依法归属加多宝。广药集团要求“红罐”凉茶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随“王老吉”注册商标权利一起“返授”给广药集团,没有法律和法理依据。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范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知识产权权益。因为加多宝方17年来独力创造的原“王老吉”品牌之巨大商誉的“商誉载体”,可以包容如上所述的“获准注册并已使
且产生商誉的注册商标、获准授权并已使用且产生商誉的外观设计、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与装潢、注册或者未注册驰名商标”等商业标志。尤其体现“使用显著性的”是与“王老吉”注册商标平行的“红罐装潢”的特定情况,所以,依法应当作为“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红罐凉茶装潢也是载负、积淀与凝聚“王老吉”品牌“商誉的主要载体之一。本文认为,这加多宝方在被许可使用后的17年中对红罐凉茶装潢大面积、长时间、高强度的使用过程中,使得红罐凉茶装潢逐步知名进而著名,从原来的非显著性发展到后来的显著性。红罐凉茶装潢与“王老吉”注册商标同样成为这一著名品牌的十分显著的区别性商业标志符号。
加多宝在被许可使用“王老吉”的十几年里,既为“王老吉”大大的增值,也为自己设计、使用的包装装潢注入了大量的心血与财力,使其特有包装装潢也成为独立的财产,其中,广药没有任何投入,与之无关。在商标许可合同解除后,广药有权拿回已被加多宝大大增值的“王老吉”商标,但无权拿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加多宝打造的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依法应当留给自己。
参考文献:
[1]朱姝,张少峰.论商誉权的法律保护[j].现代法学,1996,(1).
[2]吴汉东.论商誉权[j].中国法学,2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