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当前,我国虽然已经逐步形成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并已运用在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过程当中。但是我们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并没有体现出该制度的权威性以及严肃性,这极大的影响到了建筑工程的质量。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必须要从源头出发,不断改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落到实处。本文就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所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进行浅要分析,以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对策
前言
在工程项目中,工程的质量与社会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具有非常密切的联系,所以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各个建设主体方必须要对工程质量引起高度重视,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监管人员必须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工作,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的使用价值以及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在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想提高工程的监管质量,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定一套完善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2)制定工程的质量、监督体系,以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3)以工程项目为中心,对工程进行全方面的管理。然而是实际工作中,国家所制定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并没有落到实处,没有体现出该制度的规范性以及权威性,无法充分发挥该制度的监督与管理职能,从而极大的影响到了工程的管理质量。
一、当今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没有在管理过程中体现出它的权威性以及严肃性,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质量监督没有执法地位
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看出,工程质量监督是国家政府行政部门以及所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一系列的监督管理,不仅需要对建筑物进行全面的审查与监督,更需要对建筑工程的整个工艺流程进行监督管理,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以及使用价值,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的相关法律并没有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归入行政管理部门,而所委托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也并没有相应的执法地位,再加上很多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并不专业,不能够在政府获得相应的执法地位,以致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能够管理到位,影响到工程的质量。
(2)工程质量监督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
正因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无法在我国法律法规中获得执法地位,所以我们并不明确该机构的执法主体,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以及质量监督机构的法律效力,无法形成有效的奖罚手段,缩小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管理的范围。
由上所述,质量监督机构并不属于行政机关,所以在实际工作中没有相应的合法权利,不能够独立执法,虽然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许可法》中有明确指出了委托执法,但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没有权利实行有效的处罚手段,这就限制了工程质量管理的监督范围与智能。工程质量监督是过程监督的一部分,在监督过程中需要较长的时间,并且需要对工程中所发现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所以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国家及政府必须要拓展工程质量监督的管理范围,从而采用有效的手段进行执法,最终保证工程的质量。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以及《行政许可法》中都有提到委托执法,这里的委托执法不仅仅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一项权利,更是一种义务。当监督人员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一定的质量问题或者执法不当,其责任应该由质量监督机构来承担还是有委托执法部门来承担,这都是当前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
(4)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何监督授权部门
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事成基础工程建设中的重要单位之一,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它承担了各种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质量监督机构是最为关键的委托执法者,需要在工作中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严格的监督,但是质量监督机构并没有真正的权利,并不能够实行全面的监督管理,所以国家必须要给质量监督机构拓展一定的管理范围,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权利与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够更好的实施监督工作,从而保证工程的质量。
2现有的监督模式过于单一
在大多数的质量监督机构都是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难以适应社会的需求,难以对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质量行为进行全面监控。由于对建设工程的监督具有时间长,范围广,工种多,专业多等特点,所以现有的单一的监督模式已经不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能全面有效的评定、核验和控制工程质量。
3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有待加强
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带动下,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人员的监督理论、监督经验及综合素质都有很大提高,但一些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仍然存在设备相对滞后,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完善等缺陷,这些都会影响到工程质量监督的深度和力度,降低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因此,要不断加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素质,提高监督效率,保证工程质量。
二、提高和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1工程质量监督机拥有执法地位、必要的行政处罚权和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委托了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行政执法,国家就应该赋予其执法地位,这样才可以不受其他部门的制约,有效行使其监督权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还应该拥有必要的行政处罚权,这样才可以对不符合规定的违规建设及时打击和纠正,避免不必要的工程问题发生;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如果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就可以提高监督人员的责任心,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
2 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
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提高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对工程实际拥有知情权,因此,对监督机构的监督方法、手段、方式和内容都应该有所了解,这样才可以主动进行自我排查和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告知制度,及时告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可以使建设各方信服,有助于避免和减少质量事故发生。
3 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
为了更好的保证工程质量,减少质量问题引起的经济损失,可以建立预见性质量监督模式,这样可以提高监督工作的预见性,当工程质量呈下降趋势、工程建设到易于出现问题或碰到难点时,可以及时避免重大质量问题发生。
三、总结
本文主要讲述了我国现阶段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善措施,希望可以不断完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提高工程质量,从而保障国家公有财产和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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