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非法放生的“非法性”,就法与道德及宗教的关系层面而言,该行为违反了善良风俗,违背了放生本意,从法律层面而言,违背了我国现行的民事、刑事、行政等法律法规。非法放生行为不以故意或者过失为成立要件,但却以此作为责任梯度的划分要件。非法放生行为的危害后果包括危险状态与实际损害。非法放生行为可能同时产生民事侵权责任、行政处罚责任与刑事处罚责任。
关键词:非法;放生;法律责任
一、非法放生行为的法理界定
(1)非法放生行为违背了善良风俗
放生这一现象,古已有之,无论世俗习惯还是宗教习俗都以放生为美。孟子曰:“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例子·说符》也载:“正旦放生,示有恩也”。佛教经典《梵网经》也载:“若佛子以慈心,故行放生业”。放生在我国更是有广泛的民间基础,但凡祈求平安之事常以放生为精神依托,远去的鸟儿、鱼儿寄托着淳朴民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放生行为主要是一种靠道德或宗教驱使的自发行为,而道德和宗教本质是要引导人们真心向善,多做善事。法与道德、宗教的关系不是毫不相关的关系,也不是对立关系,法的最初精神源自于道德习惯及宗教教义,因而和法律精神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放生行为本质上是要引导人们一心向善,使人们既注重提高道德品行修养,又注重人与社会及自然的互动,使世界保持和谐。合法的放生行为正体现了人类的对世义务,但如果放生行为出现褪变,则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放生,而是杀生,从而违逆了美好道德及宗教精神的本意,因而既是不道德的也是宗教不提倡的。例如将凶猛的肉食鱼类放入渔场,致使鱼量锐减,甚至基本消亡,这本质上是一种杀生,而非放生。
(2)非法放生违反了法律法规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公序良俗原则,任何人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都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省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等中央及地方法规都对放生的严肃性做出了原则规定,放生的种类、数量、时空等条件都要经过专家论证后才予以审批。
虽然放生行为多数为普通市民所为,但原则上也应该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在政府监管能力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大量的民间放生行为至少也要经过当地民间机构的科学引导,而不能盲目为之。非法放生行为既违背了抽象意义上的民法基本原则,也违背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具备违法性。
二、非法放生行为的要件
(1)主观状态
“非法”是法律对非法放生行为的价值判断,事实上并不要求放生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为故意或者过失,“不知情”、“风俗”不是法律责任的免责事由。而且事实上,非法放生本质上是违逆善良风俗的,为道德与宗教所不容,更为法律所禁止,所以基于缺乏科学放生知识而实施的非法放生行为与故意非法放生行为,在是否承担法律责任方面没有区别,特别体现在民事赔偿方面,同样的损失需赔付同样的数额。但在行政、刑事责任方面,强调行为人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只看现实危害结果,也看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主观恶性往往与处罚力度成正比。
(2)危害后果
包括危险状态和实际损害。实际损害比较容易理解,即现实的物质或精神损害。危险状态是指非法放生行为引发的动物致害的可能性,由此妨害了周围居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比如游客放蛇归山,村民长期不敢上山劳动,致使农作物因无人照料而减产甚至死亡。其中既有危险状态,即不敢上山;也有实害,即农作物减产或死亡。危险状态经常伴随实际损失,但并不以实际损失为必然要件,哪怕农作物没有减产或损失,只要放蛇行为造成了许多居民不敢正常出行,妨害了他们的生活秩序,就构成民事侵权,并同时应承担行政责任,有关部门应对非法放生行为人处以警告、罚款、甚至行政拘留等处罚。严重时,例如毒蛇将人咬死,非法放生人还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等法律责任。
(3)因果关系
危险状态或实际损失是由非法放生行为直接引起的,符合事物发展规律,具备高度必然性,其他介入因素并未阻却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果关系分为单一的因果关系与混合的因果关系,所谓单一因果关系是指危害后果是由单一的原因力造就的,比如某甲将清道夫鱼放入鱼塘,致使鱼卵被大量食用而导致渔业减产。所谓混合的原因力或者多重的原因力,是指危害后果的发生不单单由一
个因素造成,例如某甲放入了几条清道夫鱼、某乙放入了几条鳄雀鳝,结果很快导致鱼塘成为死塘,塘内鱼虾绝迹,此时甲和乙都是非法放生行为人,他们分别实施了危害行为,但都造成了塘内鱼虾绝迹的危害后果,实乃共同原因力所为。
(4)危害对象
危害后果属于事件或者状态,而危害对象就比较具体。例如游客放蛇归山,令村民不敢上山劳动,致使水果溃烂,损失惨重。不敢劳动、水果溃烂都是危害后果,是一种有害事件或者状态,而危害的对象是抽象意义上的村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以及具体的水果。如果毒蛇把人或者家畜咬伤,那么具体的危害对象自然是人或者家畜。
就危害对象而言,还有“另类”的非法放生行为值得关注,那就是如果行为人令被放生动物本身死伤,又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该行为一般属于不当放生,当然给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时,也属于非法放生。因为从放生的道德或宗教本意来讲,动物们没有被“放活”,而是被恶意“放死”,放生“有行无果”,实属假象。当被放生的动物本身致死时,因为我国并未承认动物权益,所以只按物主行使处分权来对待,虽然不构成法律责任,但难逃道德谴责。例如,不分青红皂白的,把陆地龟和海洋龟都强行“放生”到淡水里,导致陆地龟溺死,海洋龟因盐度不合适而死伤。该行为本身属于不当放生,但假如大量死亡的尸体很快腐臭,给周边生态环境乃至渔业生产带来较大危害,则非法放生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三、非法放生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都规定,因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担责任的方式有物质方式和精神方式,具体为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如果不按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内容进行放生,则同时涉及违约,如果造成侵权的,权利人可以择一行使权利。
(2)行政责任
主要是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警告、行政拘留,对于情节较轻者往往采取警告、教育、没收尚未放生的有害物种,勒令打捞、找回已非法放生物种,给与罚款等。常见的行政法律依据有《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等国内法律法规以及《生物多样性条约》等国际公约。
(3)刑事责任
刑法是守护道德与秩序的最后一道底线,也是其他部门法的有力保障,当非法放生行为对社会秩序构成的威胁突破民事、行政范围并达到了被刑法评价的程度时,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可能的相关罪名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非法放生)、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善意非法放生)、寻衅滋事罪、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等。(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参考文献:
[1]王泽鉴:《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
[2]杨立新:《侵权责任法》,复旦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3]张文显:《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
[4]朴光洙:《环境法与环境执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5]周道鸾、张军:《刑法罪名精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