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以传统文化为视角来讨论我国劳动法理念的形成、发展及其内在逻辑。本文主要选取了两个角度来阐释中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一方面涉及到我国的工会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另一方面涉及到中国传统的“民本”思想对劳动法的影响。
关键词:传统文化劳动法理念
在我国的法学研究之中吸收了许多国外的法律理念,特别是来自西方国家的法律理念对我国的法律理念的形成和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笔者所能查到的对于我国劳动法理念进行总结的文献中几乎找不到那些具有真正具有中国特色的内容,仿佛在此领域中所有的法理念都是来源于西方的。劳动法是和国人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我们之中的大多数要么已经成为了劳动者,要么即将成为劳动者,要么曾经是一个劳动者,因此,基于中国和西方在历史传统、文化心理、思维模式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我国的劳动法理念不可能没有自己的特色,而这种特色是根植于中国的传统文化之中的。下面笔者将就我国的劳动法理念进行一个传统文化的溯源,试图找出那些被我们所忽略,但确实起着决定性作用的影响因素。当然,中国的传统文化博大精深,思想流派百家争鸣,想要全方位地进行说明,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笔者主要从代表着中国主流传统文化的儒家文化的角度进行探讨。
在谈到我国工会制度时, 经常为广大的学者所诟病的一点是,工会在保护劳动者权益方面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人讨论过此问题的成因,比如,“工会自身的代表性不足, 不能充分吸纳和回应整个劳工阶层的利益诉求。”,“工会参与政策过程的制度化渠道不足。”等等。然而,很少有人从我国传统文化的角度来分析此种现象的成因。在笔者看来,传统文化的影响正是潜藏在种种表面原因之下的深层诱因,通过对其进行分析,不但可以了解传统文化是如何影响工会发挥作用的,而且可以为当前诸多的法律移植融入更多的本土视角,解决法律移植水土不服的问题。
子曰:“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这句话通常被理解为,可以让老百姓按照我们指引的道路走,不需要让他们知道为什么。在中国,一些人会将政治等同于政府,认为政治是政府的事。这种观念在孔子生活的那个时代就有,当今也依然存在。诚然,“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语义理解尚存争议,但是人们普遍认同的是,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认为,不要让老百姓干预政事是有好处的,这样可以让政府官员自觉遵循儒家所倡导的崇高的道德标准来约束自己。这种文化传统是明显区别于西方的。在中国,国家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关注的重中之重,高于其他任何方面;而在欧洲,政府权力自古就受到其他权势的制约,比如教会、贵族以及新兴的商业阶层。事实上,欧洲政府一直以来都不得不同其他权力集团或机构分享自己的权力。而在中国,这样的集团或机构在历史上要么不存在(比如,中国就没有组织完备、权力强大的教会),要么就是社会地位比较低(比如古代的商人阶层)。不仅如此,欧洲人关于各种权威可以并存的观点,在中国古代也不会得到认同。无论是古代还是当代,中国政府都不怎么承认有不同利益的存在。其结果就是唯一被认可的是普世利益,而代表这种利益是的就是遵守最高道德标准的政府,这种最高道德标准过去是孔子的儒家教义,在当代可能还融入了一些诸如马列主义和邓小平理论的思想。当然,现实中的不同利益确实存在,只不过这些利益在政治上并不被认可,并且也并不急于被认可。这些利益活跃于人们的视野之外,以个人的方式游说政府,以谋求个人而不是对整个阶层或团体的支持,因为这样的支持可以给他们免除税负,或是带来某些有利条件。以商人阶层为例,在儒家体系中,商人位列末等。而在现实中,他们也从未试图组织起来去打破这种等级划分。商人的这种非政治传统一直延续至今。他们自视为政府的拥护者,而非谋求独立代表的利益全体。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中国自古缺乏独立组织,甚至连市民社会的观念都相当淡薄。国家拥有绝对权力。各个利益群体不是在寻找各自群体的集体利益,而是通过个人游说以及获得国家认同的方式来表达各自诉求。利益群体不会和国家提要求,搞对抗,而更愿意以个人名义依附于国家权力。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中国工会处于这样一种尴尬境地,一方面政府不太愿意接纳一个完全独立之工会的存在,因顾虑这样的存在会削
成其权力,进而影响其施政目标的实现(现阶段主要是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稳定目标);另一方面,广大的劳动者也没有强烈意愿去组成工会,并团结在工会中来实现其利益诉求,因为我国没有这种政治习惯或传统,劳动者在积极参与工会建设方面缺乏一种文化心理基础。当然,情况并不是一成不变的。笔者注意到,相对于199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在200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总则中“工会”这个词出现的频次有所增加,而且还增加了关于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规定,至少说明了立法机关和中央政府对工会更为积极的态度。但是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了五年后的今天,我们并没有看到工会在发挥实际作用方面的明显改善。要知道,劳动法理念不仅体现在立法之中,还体现在包括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在内的法的实施之中,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之下,劳动法理念的整体转变无疑会经过一个缓慢的过程。
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增强了对劳动者的倾斜保护。就在《劳动合同法》出台之前,其法律草案遭到了许多企业主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此举会削弱企业的竞争力并会使其面临破产的境地。其中,在内地做生意的香港老板反映尤为强烈,他们把工厂设在内地来降低劳动力成本,避免了香港工作待遇期望提高的困境,但他们发现新劳动法的出台和东南沿海地区居民期望的提高,让他们同样感受到压力。在华美资企业表达了对新劳动法的忧虑,全国工商联也指出该法律将引发更多的劳资纠纷。同时,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也对将要出台的《劳动合同法》提出了自己的质疑。在种种质疑和忧虑之中,《劳动合同法》并未延迟出台的脚步,而是于2007年6月29日在全国人大常委通过,其主体内容也未对企业主做出什么实质性的让步。《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给社会和经济带来一定的冲击并非危言耸听。笔者在来到兰州大学攻读硕士学位以前,曾供职于广东东莞市政府的应急管理部门,在2008年前后,受到金融危机和新《劳动合同法》的影响,东莞的许多企业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危机,在笔者工作中接触到大量的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报告中,80%以上都和劳资纠纷有关,要么是拖欠工人工资的老板“跑路”所引起的,要么是企业采取了一些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办法而招致工人不满所引起的。人们或许会问,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什么中国政府还要大力推行新《劳动合同法》?政府开始加强对人权的保护,学习了西方先进的立法理念;中国不可能一直靠提供廉价的劳动力去实现其经济的腾飞,现在的中国经济已经到了该转型升级的时候。以上谈到的这些都可能成为这一问题的答案。然而,就在我们给出这些答案的时候,我们不自觉地进入了一种“西方模式”的思维频道,而忽略了中国特有的文化传统在其中发挥的作用。笔者认为,即使是来源于西方的法律理念,我们在对其进行借鉴、选择的过程也是以自身的文化心理为基础的一个具有主动性的过程,而不是一个完全被动地抄袭或学习的过程。正如马克思主义哲学中所讲到的,外因要通过内因起作用,研究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影响,就是要找到那些形成我们思维特征的,源于自身文化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