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可行性;广西
论文摘要:经济结构变化为广西建设新保险制度的试行提供了前提性条件;财政收入与农民收入提高为广西新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关键性条件;政府重视与农民意愿为广西新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主观性条件;长期试点为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技术性条件。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顺应社会文明进步、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而实行的一项重要改革,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结构变化的客观要求,是迎接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这项制度可以实现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的有机结合,为解除农民后顾之忧,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加快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一、经济结构变化为广西建设新保险制度的试行提供了前提性条件
学者杨翠迎、度国柱通过对德国、日本、丹麦、日本、美国和加拿大等国的实证分析后认为,成功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时一般应达到以下儿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农业在gdp中的份额在15%以下;农业劳动力结构份额占20%以下;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已下降到50%以下,且总人口增长趋于下降;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高,人均gdp在2000美元以上(当年美元)。中国社会科学院陈佳贵等学者也赞成这一分析结论。据2008年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广西第一二三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分别为20.3%、42.3%和37.4%;第一二共产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分别为7.7%、55.7%和36.6%;按常住人口计算全区人均生产总值达到14 966元。广西2008年gdp中,农业生产总值的比重下降迅速,离15%只有5.3个百分点;人均gdp逐年上升,按2008年人民币对美元年平均汇价(1:6.9)折算,广西人均gdp已经超过2000美元;人口自然增长率1990年以后呈逐年下降趋势,农业劳动力比重和农业人口比重还较高,2000年广西农村人口3633万,占全区人口比例为76%,但这是欠发达农业省份的省情所决定的,随着广西省城镇化、工业化和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这两个比重将进一步下降。
二、财政收入与农民收入提高为广西新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关键性条件
(一)财政收人提高为新农保的财政补贴创造了条件
近年来,广西壮族自治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与东盟自由贸易区、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的区位优势,优化产业结构,提高技术创新力度,使广西的经济社会发展开始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初步统计,财政收人843.56亿元,比上年增长19.8%。其中一般预算收人518.68亿元,增长23.8%。各项税收收入671.39亿元,增长18.3%。财政收人年增加额继续提高,由2006年的93亿元,2007年的135亿元,提高到2008年的140亿元。2005年广西农村老年人为360万,如果参保后每月补贴55元,每年各级政府需要财政支出23.67亿,按照中央与地方1:1来承担,广西各级政府需要每年财政支出11.8亿,占广西财政收入的1.4%,在可承受范围之内。财政的持续快速增收,广西农村养老保险工作的开展提供财力支持。
(二)农民人均收入的提高为新农保的参保缴费创造了条件 广西农村家庭人均纯收人近几年也在持续增长,2008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 690.3元,比上年增长14.5%,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5.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146.0元,增长16.0%,扣除价格上涨因素,实际增长7.8%。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 985.0元,比上年增长8.7%,农村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即居民家庭食品消费支出占家庭生活消费总支出的比重)为53.4%,城镇居民家庭恩格尔系数为42.4%。新农保的缴费标准二年人均纯收人x缴费比例,如果广西的缴费比例为5%,那么2008年广西农民每年缴费为3690.3x5%-184.5元,均在农民可承受范围之内。农民人均持续快速增收,为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提供了经济条件。
三、政府重视与农民意愿为广西新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主观性条件
(一)农民参保意愿较强
广西教育厅“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课题调研组分别对广西南宁、玉林、百色共个城市好、中、差典型村落农民进行有关参保认知程度、参与意愿、承受能力三个方面的问卷调查。这次调查共收回问卷调查表2 000份。从认知程度上看,对养老保险政策完全不知的有780人,占39%;有所了解的有1 230人,占61.5%。从参与意愿上看,愿意参加新农保的有1 720人,占86%;以后再定的有280人,占14%。从承受能力上看,每人每年缴费承受能力在100-300元的有1 200人,占60% ; 300-500元的有400人,占20% ; 500元以上的600人,占25%。通过问卷调查了解到,农业人员参保意愿较强,对养老保险政策有一定了解,缴费承受能力在100元-600元/每人·年。
(二)政府重视新农保建设
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一项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问题的惠民政策,也是广西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建议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尽快启动试点工作。2008年1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蒋明红率工作组到广西梧州市调研,重点就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征求基层意见。11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协副主席李达球率自治区政协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调研组,到钦州市开展《如何扎实推进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专题调研。全区社会保险经办工作座谈会在南宁召开。会上透露,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争取年底前覆盖10%的县。自治区主席马甩于2009年1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做好新型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标志着广西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进人政策议程。
四、长期试点为广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提供了技术性条件
首先,纵向上可以吸取经验教训。广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1992年起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桂政发[1992]79号)开始在兴安县进行试点,后因1999年《国务院批转整顿保险业工作小组〈保险业整顿与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9] 14号)处于整顿状态。但是,试点为新农保的建设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与教训。
其次,横向上可以借鉴兄弟省份成果。当前东部沿海地区与中部发达省份已经开始尝试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并己经初步取得成果。他们的经验可以为广西壮族白治区全面推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所用。可以借鉴的有《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京政发([2007]34号),《滨海县新型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暂行办法》(滨政办发([2007]71号),《杭州余杭区农村居民养老保险办法》(2008年8月1日),《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宿政办发[2008]224号)。
五、政府必须成为建设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制度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农村社会养老的性质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的第一责任。依据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准公共产品,具有一定正外部性。因其准公共产品的特性,人们在消费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搭便车”心理,商业保险公司不愿介入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市场失灵问题。正如奥尔森所言的“集体行动的逻辑”一“尽管集团的全体成员对获得这一集闭利益有着共同的兴趣,但他们对承担为获得这一集体利益而要付出的成本却没有共同兴趣”。作为一种典型的公共物品,政府必须以一种积极的姿态介人社会保障领域,提供满足广大人民需要的社会保障服务,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六、总结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理论卜必须确认四个问题:一是“为什么”要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必要性);二是“怎么就能”建设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可行性):气是“谁来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责任主体);四是“如何建成”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