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所谓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是指国家和其他社会主体对于遭受自然灾害、失去劳动能力或者其他低收入公民给予物质帮助或精神救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保障其最低生活水平的各种措施。社会救助是最古老最基本的社会保障方式,在矫正“市场失灵”,调整资源配置,实现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救助 保障 低收入
社会救助是居民生存权的基本保障,体现了国家职责。生存权和发展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权利,获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于国家和社会来说,社会救助是其不容推卸的责任,每个人在社会上都应得到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在当今世界上,社会救助制度通常被视为纯粹的政府行为,是一种完全由政府运作的最基本的再分配或转移支付制度,其责任或义务通常以立法方式加以确认。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社会救助是他们应当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基本权利。
1 我国城市贫困现状
自1986年颁布《破产法》以来,我国登记失业人数和登记失业率逐渐攀升。1986年,城镇登记失业人数为264万,失业率2%,而截至2003年底,我国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已突破800万人,且今年第一季度城镇登记失业率已高达4.3%。
《中国的就业状况和政策》指出,随着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多,我国居民收入将不断增加;但由于受人口基数、人口年龄结构、人口迁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进程等因素的影响,本世纪前20年,中国就业压力仍然较大。而失业是导致城市贫困的主要原因之一。以基尼系数为衡量标准,我国城市人口贫富差距扩大的问题日趋明显。中国的城市基尼系数(或者说是贫富差距)已由1978年的0.16增加到2000年的0.32。国际经验表明,当基尼系数超过0.4时,国家往往可能出现社会紧张的局面。因此,在中国,缩小贫富差距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
2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存在的系列问题
2.1 社会救助没有实现城乡统筹
虽然农村居民得到政府救助的覆盖范围更广,但是和城镇居民的救助金额有相当大的出入。根据民政部的统计测算,截至2006年底,低保对象实际领到的低保金为月人均33.2元,截至2007年第一季度末,则为27.6元。从补助水平的地区分布情况来看,2006年全面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的23个省份,平均补助水平为月人均35.4元,其中,东部地区50.9元,中部地区25.3元,西部地区25.5元。而城镇居民每月领取到的最低社会保障从100元到300元不等。
2.2 救助主体过于分散,形不成力量优势
当前实施的社会救助制度分别由民政、教育、司法、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自成体系的开展社会救助,如此引发两个方面的明显弊端:一是管理机构政出多门,标准不一,各个救助主体之间互不衔接,形不成合力,使政府在救助工作中的主体地位不明显,综合救助能力减弱。二是由于没有明确的责任主体,救助工作相互交叉,使有限的救助力量和
资源出现浪费。如每年的春节慰问中,民政部门慰问低保户、工会部门慰问困难职工、残联慰问残疾家庭,结果出现重复慰问,甚至出现一户同时得到4个部门的慰问。
2.3 运行机制头绪过多,形不成救助网络
各救助主体分别向各自的对象施救,救助方式各异、标准不一,容易出现应救未救或救非所求的现象,影响救助的实效性。救助制度分布在各个部门,各自为政,群众难以掌握,政府难以统管,容易使救助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水平偏低。救助工作存在着单一性、临时性、分散多头、既重复又遗漏等弊端。部门之间也存在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情况,少数部门缺乏社会责任感,不能正确处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
3 对于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一些建议
完善社会救助体系,是我国社会现实的需要。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的时代,因城市贫困而造成的种种社会问题也渐渐显露出来。如果不能及时解决这一社会问题,不仅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也会影响社会的全面进步。而我们的社会救助制度,在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处于最基础的地位。各个国家和地区在建设社会保障体系过程中最先构建的往往就是社会救助制度。
3.1 构建对农民工的救助保障体系
农民工因为多方因素的综合作用,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有流动性大的特征,这为建立针对他们的社会保障制度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农民工可以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有雇主且职业稳定,有固定收入。这类民工大多数已在城市定居多年,与城市居民已无二致。第二类为有雇主但职业不稳定、也无固定收入的农民工。这类农民工一般流动性较强。第三类为无雇主的农民工。所以在建立对农民工的救济制度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办法,而应采取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方式。
3.2 加强部门合作,协调救助,通力管理
任何一项制度的实施都不可能是封闭的,必然涉及到不同的政府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因此,建立高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救助工作的动态化、属地化、信息化、网络化管理势在必行。以民政部门管理体系为纵向系列,政府其他主管部门为横向协同配合,形成有主体、有分工、有管理的纵横交叉运行网络。
3.3 加快社会救助工作法制化,并建立有关的投诉和行政复议制度
社会救助工作的法制化,有助于社会救助的公开、公平,且能使这项工作发挥更大的功效。我们应该在总结各地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考虑在法律层面制定出全国性的社会救助法,以规范社会救助工作。同时还需要创立一整套与救助制度相配合的行政、法律督察制度,这样我们的救助工作才能真正得到落实。民政部可以起草试行有关以低保为中心的救助行政复议制度的行政法规。当城市居民应当获得救助而未获得时,可以向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若对复议的结果仍然不满,他们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基于他们是需要救助的贫困人士,一般没有进行诉讼的经费,所以还应该建立针对贫困人士法律援助的有关制度,以帮助他们进行诉讼,使城市贫困人士真正享有受救助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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