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摘要: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主要是指主体间通过语言的沟通和交流,求的相互理解、共同合作的行为。生活世界作为主体间进行交往活动的背景,它的结构在现代社会遭到严重破坏,即产生所谓殖民化问题。哈贝马斯试图通过实现交往合理性为生活世界殖民化问题的解决提供出路,交往合理性就是要寻求交往行为的合理根据,这个根据主要是交往主体间普遍认同和遵循的规范,实现交往合理性还需要交往主体选择合适的语言、开展有效的对话活动。哈贝马斯的交往行为理论把语言作为达到理解和共识的中介,提过重新界定理性,将交往理性从理论层面扩展到实践层面,为解决交往异化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哈贝马斯;交往行为;交往合理性;借鉴意义
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代表人物哈贝马斯于20世纪70年代转向交往理论研究,重要代表著作有《交往与社会进化》(1976)、《重建历史唯物主义》(1976)、《交往行动理论》(1981)、《晚期资本主义的合法性问题》(1974)等,交往行动、交往合理性是哈贝马斯交往理论的核心问题。
针对现代工业文明中意义丧失、自由丧失等异化现象,哈贝马斯批判了马克斯·韦伯的目的——工具合理性理论,分析了交往行为与其它社会行为的区别,建立了自己的交往行为理论。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交往是主体间的一种相互作用,以语言为中介,达到人与人间相互“理解”和“一致”的目标。他把以理解为目的的交往行为看成是其他一切行为的基础,正如哈贝马斯所说“我把达到理解为目的的行为看作是最根本的东西……冲突、竞争、通常意义上的战略行为——统统是以达到理解为目标的行为的衍生物。”口]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适应了西方后工业社会的社会交往实践居于前台这一新变化而提出的,企图摆脱后工业文明社会异化条件下的悲观主义,尤其是该理论之所以形成的特定背景和现实依据,触及西方文化中一些实质性的问题,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一、交往行为概念及其合理性
交往行为概念是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核心范畴,哈贝马斯指出“交往行为总是要求一种在原理上是合理的解释”。
在《交往行动理论》第一卷中,哙马斯把社会行为区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类是目的性行为,它是行为者权衡各种手段并选择一种最理想的达到目标的手段,比如,“劳动”就是这种工具性的“目的一手段”式的行动;第二类是规范调节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只能发生在一个受共同价值约束的群体内,群体内各成员以群体的共同价值规范作为行为的取向,规范严格控制行为并满足“普遍化的行动要求”;第三类是戏剧性行为,这种行为重在表现自己,“行动者在他的观众面前,以一定方式进行自我表述……想让观众以一定的方式看到和接受到自己的东西”;第四类是交往性行为,即行为主体之间使用语言或非语言的符号相互协调,通过对话达到行动上的一致,相互理解是交往行为的核心。
哈贝马斯认为,在上述四种类型的行为中,只有交往行为是最为合理的,因为交往行为较之于其他三种行为来说具有“世界”的普遍性。哈贝马斯把“世界”区分为三个不同的层面,即“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客观世界”即“外部世界”、“客体世界”;“社会世界”即合法化的个人关系的“总体”;“主观世界”是人的自发的经历总汇成的世界。在上述四种类型的行为中,只有交往行为作为不同主体间的关系是在主体与“客观世界”、主体与“社会世界”、主体与“主观世界”三种关系的背景下发生的,交往行为相对于其他几种行为而言,吸收了其他三种行为的优点,是一种世界性的、多方位的行为,本质上更具有合理性,哈贝马斯把交往行为组成的世界称为“生活世界”。
二、生活世界
哈贝马斯的“生活世界”概念源自于胡塞尔的现象学和海德格尔的解释学。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运作于生活世界之内,生活世界是主体间从事交往活动的历史舞台,“它不是行为者与三个世界中的任何一个世界的关系,而只是行为者之间通过对三个世界的解释而达致相互理解,取得一致意见的关系”,“可以把生活世界的概念首先作为理解过程的关系而引入进来”。生活世界包括三个层次即文化、社会、个体,这三个层次相互联结,形成一个复杂的意义关系网,是交往行为者的“信念储存库”,“信念储存库”就是它为交往行为主体在交往互动中提供思想“信念”的源泉。在这三个层次中,文化知识以符号形式体现出来——体现在使用对象和工艺中、体现在格言和理论中、体现在书籍和文件中(还不少于体现于行为中);社会体现在制度化的秩序、法律规范或规范调整的实践活动和使用的交织物中;个性结构体现在人的有机体的根基中。由此看出,生活世界的本质是由知识构成的,交往主体通过共同的生活世界理鳃和表达存在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和主观世界的事物。
系统是与“生活世界”相对应的一个概念,它是一种技术性的事物,是物质再生产总体的总称,如社会的政治系统、经济系统哈贝马斯认为,生活世界和系统的双重发展推动着社会的进化,一方面,生活世界的理性化是系统一体化的新的机制组织化的必要条件;另一方面随着生活方面理性化的发展,不同社会成员间不协调的因素也越来越多,这就造成西方社会生活世界与系统严重分化甚至脱节,于是产生了生活世界的殖民化即由于技术、科学及一些中介性媒介造成物质生产的进一步发展。当这些中介因素(如金钱、权力)进一步渗入到政治、经济和家庭关系中从而造成生活世界的交往行为受到严重侵占,抵消了生活世界对于社会整合应起的作用。正如哈贝马斯所说:“自主的子系统的要求从外渗人生活世界,就好像殖民主义者侵入一个部落社会,并强迫其同化。”
三、走向交往合理性的路径选择
怎样解决生活世界的殖民化问题呢?哈贝马斯提出交往合理性这一解决办法,他认为只有实现交往合理性,使理性在社会生活中变为现实,在与目的合理性的抗衡中,阻止系统借助金钱和权力媒介对生活世界的侵蚀,才能使人们的生活世界走向合理性。哈贝马斯试图借助团结和正义进行自由的交往与对话来建立一个美好的理想社会。
首先、交往主体要建立一套规范准则,承认和重视一定的规范准则才能有效地达到相互理解的目的,才能顺利地开展对话与交流。这些规范准则影响和约束交往主体的行为,便于维持正常的社会关系。哈贝马斯强调规范的普遍性,他说:“每个有效的规范都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那些自身从普遍遵循这种规范对满足每个个别方面的意趋预先可计产生的结果与附带效果,都能够为一切有关的人不经强制地加以接受。”这里的普遍性有效规范必须是大家都能自愿接受的,“普遍性”是与商谈和论证结合在一起的,要通过商谈和论证,容许一切参与者发表不同的见解并最终找到能代表大多数人的意志的观点,规范准则是人们相互理解的重要基础。
其次、交往主体应选择合适的语言。哈贝马斯认为:“我把交往行为视为以语言为中介的互动行为,在那里所有行为者都致力于调节他们的交往行为,都追求以言行事的目的,并且只追求这些目的。”哈贝马斯认为语言成了促成“交往合理化”的关键因素,有交往行为的地方就会有语言的出现,语言行为受阻或被歪曲的地方便不会有合理的交往行为。交往对话的时候,交往双方必须选择一种能让对方了解自己的正确的语言表达自己。
哈贝马斯认为:“把语言理解成所有社会制度都得依赖的一种元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社会行为形成于日常的语言交往中。”他把交往行为变成了交往主体通过符号协调的相互作用,是以语言为中介的主体间的沟通,他进而指出“语言运用中的四种有效性要求,即可理解性、真实性、真诚性和正确性,保证了语言理解的主体间性,体现了植根于生活世界的交往结构的理性内涵。”这说明在交往过程中,主体要尽量满足这“四种有效性要求”,才能实现交往行为的合理化。
再次、交往主体应开展对话活动。对话是人们达成共识的最有效的方法,对话就是交往,只有在对话中,交往主体的利益才能被充分考虑到,交往双方提出的各种要求都可以成为讨论的对象,在民主、平等、和谐的气氛中,人们能在没有任何外来的强加的压力下充分论证各自的观点,用哈贝马斯的话说就是“一种话语的所有潜在参与者均有同等参与话语论证的权利,任何人都可以随时发表任何意见或对任何意见表示反对,可以提出质疑或反驳质疑”、“所有话语参与者都有同等权利作出解释、主张、建议和论证,并对话语的有效性规范提出疑问、提供理由或表示反对、任何方式的论证或批评都不应遭到压制。”这样交往主体在讨论和论证的过程中,都获得了“机会均等”的权力。只有保证交往主体享有平等、自由的话语权利才能摈弃权力滥用而压制话语民主的做法、才能通过交流与对话达到相互理解、才能克服“生活世界”与“系统”间的裂痕而导致生活世界“殖民化”(如生活世界的商品化、金钱化、官僚化)的趋向,实现社会的公正与平等。
四、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的借鉴意义
哈贝马斯批判继承了当代西方哲学的“语言学转向”,他认为语言是最基本的交往媒介,语言符号系统在交往行为以及社会进化中起着重要作用,通过语言的交往可以达到相互理解、行为合理化和普遍的共识,并以此来整合社会。虽然这一方法带有浓厚的解释学色彩,但这一思维视角非常独特,拓展和加深了对语言问题的研究。交往行动是交往主体借助一定的交往媒介开展的活动,这其中必然涉及到人们共同理解和接受的感性中介系统一语言符号系统的作用,语言是思想的“直接现实”,语言符号系统是人类改造外部世界的重要中介,通过语言符号系统有利于实现交往主体在思想、情感、信息上的沟通和对交往活动本身目的和意义的理解。哈贝马斯认为“交往行为模式把语言看作是一种达成全面沟通的媒介,在沟通过程中,言语者和听众同时从他们的生活世界出发,与客观世界、社会世界以及主观世界发生关联,以求进入一个共同的语境”,“交往行为模式贯穿于由米德的符号互动论、维特根斯坦的语言游戏概念、奥斯汀的言语行为概念以及伽达默尔的解释学等共同开创的不同的社会科学传统,并且充分注意到了语言的各种不同功能。马克思也认为“从事物物交换和互通有无的倾向……是运用理性和语言的结果”。哈贝马斯还深入研究了语言交往的种类与规模、言语行为的可能理解性的先决条件及其有效性基础,他的这种对交往问题的语言学转向对于实现“文化体系的合理化”也具有重要价值。
哈贝马斯从对话和交往行为能力方面来考察理性,他所界定的理性是具有反思和批判功能的实践理性而不是传统哲学的以意识为框架的认知理陛。这种实践理性“不仅注重行为的可能性与合目的性,而且把‘真与善,即道德原则,作为自己的前提。’在这里道德被看成是必须服从的“最高命令”,人的主体不仅具有认知功能,而且是一个交往实践主体。在哈贝马斯看来,传统的占统治地位的“主体主义的意识哲学”是以工具理性概念为基础的,这种工具性行为一味地强调人对自然的改造,只注重手段与目的、技术与目标的关系,没有考虑到目标本身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它缺乏交互主体性的维度。在这种工具性行为的主宰下,人们的交往被扭曲,主体间的对话变成了争辩,主体间矛盾激化。工具理性破坏了正常的人际交往结构,造成了人对人的统治。在这种情况下,哈贝马斯合乎逻辑地提出了交往理性,交往理性就是要克服传统的近代意识哲学批判的困境,“它既可以超越先验理性和超验理性的证明模式,也可以摆脱工具理性批判的理论困境;它既能满足现代科学、道德和审美经验的内在有效性要求,又能够为人类再生产和社会合理化提供普遍合理的条件;它既能为社会融合和个体社会化提供一种新机制,又能历史地经验地对这种新机制进行反思。
总之,交往理性可以为现代的病理社会进行诊断提供一个规范性标准。”在这里,交往理性被看作是重建新的批判理论的规范基础。哈贝马斯通过重新界定理性,质疑并批判了传统的工具理性的概念,实现了交往行为思维方式的根本性变革。
话语(商谈)伦理学在哈贝马斯的交往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哈贝马斯试图通过话语伦理学的建构完成交往理论体系的论证,将交往理性从理论层面扩展到实践层面,进而寻求解决交往异化的新思路。哈贝马斯的话语伦理学体现了普遍化原则、论证性原则和交互主体性原则的结合。普遍化原则即“每个有效的规范都必须满足如下条件,即:那些自身从普遍遵循这种规范对满足每个个别方面的意趋预先可计产生的结果与附带效果,都能够为一切有关的人不经强制地加以接受。”也就是说在理性基础上建立的有效的规范和道德命令能代表大多数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能为大家自愿地接受和遵循。普遍化原则体现了哈贝马斯对康德的绝对命令(内心的道德规则)的改造。哈贝马斯认为论证在话语伦理学中具有无可否认的必然性,从交往的前提和规范中可以归纳出普遍化原则。人们在进行话语商谈时必然有意或无意地承认和接受各种“先验性的”前提,因而会以各种方式遵循一些行为规范的要求,这其中也必定包括理智论证的过程。哈贝马斯把伦理原则的普遍认同看作是一个共同论证的过程,人们通过相互商谈将各方提出的意志进行充分的讨论最后确定共同认同的普遍的规范。哈贝马斯强调了商谈过程的相互性即交互主体性,由于每个人都会意识到自己具有充分的理性思维能力和交往能力,其他人也是如此,因此相互之间就会平等商谈,通过商谈和对话形成共识,人们出于理性通过商谈论证创立了普遍韵道德准则,即“普适主义的道德”,人们也就自觉地接受道德律令和社会规范的指导,并通过接受指导而使自己的行为合理化。哈贝马斯话语伦理学的这种主张用普适主义的精神和平等对话的方式来解决不同文化间的冲突的疗法为解决交往异化提供了新的思路,为探讨与人类和世界未来密切相关的重大问题开辟了新的思维视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