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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自治 :我国市民社会构建的现实平台
论文关键词:市民社会  社区自治  社区民间组织
  论文摘要:20世纪80年代末以来,我国学界掀起了一股研究市民社会的热潮。市民社会具有国家与社会分离、社会高度自治特征。我国基层的社区实践在兴起的背景、基本原则、自治主体、建设目的等方面与市民社会构建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契合,它将有可能推动我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从而成为我国市民社会构建的实验性的现实平台。 
  市民社会理论在西方思想史上源远流长,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罗马时代,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每个时代都赋予它不同的含义。然而,20世纪 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全世界得以复兴的市民社会理论却具有明确的内涵和价值指向。正如查尔斯 ·泰勒所说的:“并不是那个使用了数个世纪的、与政治社会具有相同含义的古老概念,而是体现在黑格尔哲学 中的一个比较性概念。此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对,并部分独立于国家,它包括了那些不能与国家相混淆或者不能为国家所淹没的社会生活领域。”与此相致,本文使用的市民社会概念亦是现代意义上的,以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二分法”框架为基本特征。 
  一、 市民社会的概念及其核心原则
  目前,我 国学界普遍认可的概念是由邓正来提出的,即“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活动的非官方公域”。在市民社会里,独立、平等的个人以及自治的社团是构成市民社会的主体;平等的个人之间的相互承认是贯穿市民社会的精神纽带;平面互动的交往结构提供了市民社会中人们的交往模式。市民社会的“私域”孕育了自由和活力,而“非官方公域”使公共理性得以培育,并产生出制约政治国家的力量,由此可见,国家与社会相分离,社会高度自治是市民社会的核心原则。从西方的历史发展来看,近代市民社会本身就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基础上产生的,内在地包含着社会 自治的要求。自治体现在市民社会的经济领域、社会生活领域及其他方面: 
  经济领域的自治。市场经济是市民社会存在的基础,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现实分离最终需要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在市民社会里,人们反对国家控制一切资源,要求市场取代政府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在微观经济活动中,人们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权和责任、权利和义务统一于生产和经营过程中,不受政府干预。政治国家只能通过法律手段,从宏观上发挥参与、服务、调节、矫正的功能,以避免市场的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一言以蔽之,国家不可以全面渗透市民社会,不得直接干预人们的经济生活。 
  社会生活领域的自治。人们在从事经济活动的同时,围绕经济活动开展一系列社会活动,市民社会的社会生活领域同样体现着自治的特征。首先,市民社会的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物质利益关系,人们在社会中的角色和地位主要取决于人们的产权关系、职业、经济收入以及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等,而不是政治上的等级。其次,市民社会排斥国家对私人生活的干预,要求最充分地展示个人的自由、个性和权利。马克思明确指出:“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公民不同的人因为他是有感觉的、有个性的、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市民社会反对国家对身份、地位、权力、财富的分配力图进行社会资源的自主分配。“单个的市民摆脱了国家政治的严格控制和对其强烈的依附关系,成为独立的个体,有了自己选择职业、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的权利,从而出现了社会的多元化”,所以市民社会能够促进人的个性发挥、自由的扩大和利益的满足 。 
  市民社会拥有大量自治组织。大量存在的自治组织是市民社会自治的一个显著标志。“市民社会是 个政府之外的庞大的并非某一特定组织的社会组织体系”,  其组织形式、内部结构和活动方式丰富且不断变化,大量自治组织的存在是其发达的外在表现。在市民社会中,个人通过参加丰富多样的自治组织,进行着方方面面的活动,从而减少了国家对社会生活的介入;另一方面,人们还通过自治组织影响政府政策的制定、执行,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和评估,这不仅有利于政府政策的科学性、公正性还有利于限制政府的行为,防止政府“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契约精神:市民社会自治的精神纽带。契约精神是驱动市民社会得以良性运作的精神基础,也是市民社会得以自治的精神保障。市民社会以契约的形式规约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中人们间的行为,确保社会成员履行义务并兑现诺言,从而保证经济活动和社会活动的有序运行。这种产生于经济领域的契约精神,随着经济生活逐渐占据主导地位,从而渗透进政治领域,把政治生活也视为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政治立场、政治信仰等均转换为公民权利与义务关系。这样,市民社会通过把契约精神贯穿于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从而在国家撤出的领域实现了有序化及理性化。
  二、基层社区自治与市民社会构建相契合 
  我国著名的社会学家吴文藻教授在 20世纪30年代就认为社区是了解社会的方法论和认识论依托。他在为费孝通、王同惠的《花蓝瑶社会组织》一书所写的导言中谈到,社区是“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密切相互关联而成的一个整体”,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结构”,一个“社会功能和社会结构二者合并起来”的“社会体系”。这里与社会自治相对应的社区自治是指在居民的居住管理上相对独立的居民区,既包括我国的城市居民自治,又包括广大农村的村民自治。这种 自治体本身不是作为政权组织存在,而是在基层政权组织之下,由基层社区的居民所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我国基层的社区自治实践与市民社会构建在很多方面都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首先,基层社区自治与市民社会理论在我 国兴起的背景相同。在我国传统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国家分别通过在城乡实行“单位制”和“人民公社”,把每个社会成员纳入到既有政治体系之中,实现了对社会的高度控制。在这样的情况下,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融为一体,自然不会有社区与市民社会的生存空间。伴随着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国家逐步放松对社会的控制,基层社会自治在缓慢中不断得到发展。尤其是近年来市场经济得以迅速发展,高度同质性和整体性的社会结构逐步解构,市场主体多元化、经济利益分殊化和生活方式多样化的社会结构开始形成。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政府在原先的“居民自治”和“村民自治”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社区建设的新理念。首先从城市着手,在全国 12个城市选择了12个社区作为试点,希望社区承接企业剥离出来的社会职能和政府转移出来的服务职能,逐步达到“小政府 ,大社会”的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可见,新时期基层社区实践实质上是我国在社会转型期重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种努力。也正是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学者面对社会发生的一系列变化,开始思考“国家与社会的疆界究竟在哪里”、“政府的权力范围是什么”、“如何构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等一系列新问题,并逐步提出了构建我国市民社会的夙愿。 

  其次,新时期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与市民社会的文化内涵相一致。新时期社区建设的基本原则是以人为本、资源共享和居民自治,这与市民社会所要求的个人主义、公开性、开放性以及社会 自治等文化要素相契合。新时期社区建设重视居民的独立性和现实需求的多样性,旨在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最大限度地实现社区资源的共有与共享。
  市民社会主张个人是社会生活的主体,国家是为了保护和增进个人的权利和利益而存在的,它要求政务活动的公开化和公共领域的开放性。此外,社区建设最重要的原则是居民自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 111条明确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国家正式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虽然在实践中村委会和居委会自治程度很低,但这也表明了我国基层社区建设的方向和目标。新时期社区建设强调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的协调和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满足社区居民精神文化需要。可见,社区建设体现的人本精神和自治要求与市民社会的文化特征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一致性。 
  再次,社区民间自治组织的充分发展必将为我国市民社会的形成提供中间力量。市民社会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强调各成员之间通过交换及结社关系结合成一个整体,从而通过表达群体意见及与政府对话来保障个体利益。市民社会的培育和发展,与社会中间组织的发展有很大关系。
  社区民间自治组织包括以居民代表大会为主的社区自治组织和满足居民各种需求的社区民间组织(包括社区中介服务组织),它们构成了市民社会的中间力量。社区作为人们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场所,居民通过参与社区民间自治组织,养成参与公共生活的习惯,培养出独立、平等的主体精神,并增加人们的社会资本 ,形成一个基于广泛的分工合作的契约型社会。这种契约型社会蕴含了市民社会所具有的意志自由、权利义务平等、等价有偿和公平竞争等一系列规则及法治精神,从而为市民社会的构建提供组织基础和精神条件。
  最后,新时期社区建设的根本目的与我国的市民社会构建相契合。新时期社区建设的根本目的是建立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层社会管理模式,促进我国社区逐渐实现真正的自治;同时也将推动我国市民社会的发育,“社区实验,作为协调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途径,具有一定的政治意义。如果允许社区发展 ,它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相互关系。说得具体一点,它的发展将会有助于一个市民社会的产生。这将会对政治体制产生重要影响。” 
  总之,我国基层的社区实践在兴起的背景、基本原则、自治主体、建设 目的等方面与市民社会构建都具有很大程度上的契合,它将有可能推动我国市民社会的发育和成长。我国市民社会的成长将是一个长期的、艰难的过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但社区自治无疑为其提供了一个理想的切人点。 
  参考文献: 
  [1]查尔斯 ·泰勒.市民社会的模式[m]邓正来,亚历山大.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3. 
  [2]邓正来,景跃进.建构中国的市民社会[j].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2(11):59. 
  [3]马克思.论犹太人问题(1843年秋)[m]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443. 
  [4]李骏.社区建设: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j].唯实,2003(4):60.
  [5]吴忠泽,李勇,刑军.发达国家非政府组织管理制度[m].北京:时事出版社 ,2001:218. 
  [6]费孝通,王同惠.花蓝瑶社会组织[m].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4—7. 
  [7]j.德勒斯.社区试验:市民社会的前兆?[j].当代世界社会主义问题,2003(4):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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