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非正规就业 社会保障 对策
论文摘要:中国失业问题日趋凸显发展非正规就业已经成为缓解我国就业压力、扩大就业规模的一条重要途径。本文探讨了如何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促进非正规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对策。
非正规就业是相对传统就业(或正规就业)而言的,主要是指私营、个体经济中等非正规部门的各种就业门类和企事业单位等正规部门的短期临时性就业、非全日制就业、劳务派遣等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被称为吸纳劳动力的巨大“海绵”和“蓄水池”,已逐步引起我国政府的重视和部分专家的认同。笔者从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体制的建立、健全角度,分析发展、促进我国非正规就业的主要对策。
一、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因为非正规就业是一种劳动关系不稳定的、短期性的、季节性的、临时性的就业形式,这就意味着,劳动者就业具有非长期性,收人缺乏连续性,因此,非正规就业劳动者面临的生活风险远远大于正规就业者。面对高度市场化引起的高风险,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保障制度对干非正规就业者来说,其社会保障作用是微乎其微的。
1.社会对非正规就业的认知存在明显的歧视性。受传统就业观念的影响,社会各界对非正规就业的认知仍徘徊的“正规”之外,部分人尤其是下岗人员心理预期偏高,选择就业岗位重正规、固定就业,轻非正规、弹性就业,对收人期望值较高;现行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正规就业”和“非正规就业”没有明确的界定,使非正规就业缺乏法律地位的保障。
2.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与促进非正规就业发展的需要严重不适应。我国现行的各项社会保险在计费年限、缴费办法和待遇享受等方面都是依据正规就业的情况而设计的,具有明显的偏向性,不适应于非正规就业的情况和特点,从事非正规的人员普遍没有社会保险。例如,由于劳动关系和收人水平的不确定性,雇主和非正规就业者很难按照工资总额分别交纳各种社保费用;正规就业状态下的“续保”、缴费年限连续计算以及缴费责任等规定在非正规就业状态下几乎全不适用。这种情况不仅给从事非正规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难以同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并放心大胆地进人非正规部门就业,而且给社会留下了严重的隐患。
3.非正规就业者的工资、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工资报酬达不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拖欠、克扣工资情况严重;工时大大超过法定工作时间,而且也领不到加班加点费;劳动和安全卫生条件恶劣;被随意解雇;常常受到老板的污辱甚至打骂,人格尊严得不到维护,等等。上述情况使非正规就业者的处境更加恶劣,他们为了谋生,只得忍气吞声、忍辱负重。
4、缺乏针对和适应非正规就业的法律规范。目前,劳动法律明显不适应非正规就业情况的有以下几个方面:按月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适应非正规就业的特点;关于工时的规定一是太死,二是标淮太高;用人单位雇用人员时“必须签汀书面合同”的规定也在很大程度上不适应小型和微型企业的实际情况;有关社会保险的制度基本上不适应灵活就业的特点。
以上原因带来的必然后果是:(1)劳动力一旦从正规就业转人非正规就业,就失去正规就业者享有的全面的社会保障,使劳动力流动的机会成本加大,导致劳动力滞留在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从而使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供给过剩,出现失业;(2)社会保障的偏向性使非正规就业者权益受损,使其均衡工资可以远远降至正规就业者工资之下;(3 )造成我国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出现扭曲状态。
综上所述,相对正规就业而言,非正规就业风险很大,却很难得到社会保障体制的保护,不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非正规就业社会保障体制对策建议
1.确定非正规就业的法律地位,为非正规就业提供社会认知上的地位保障。正式承认并提升非正规部门和非正规就业的社会地位,对于进一步拓宽就业门路,推进劳动就业制度的改革和劳动者就业观念的转变,是十分必要的。同时,应制定专门的法规或行政规章,对非正规就业所涉及的一系列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确定非正规就业的法律地位,如在专门的法规或行政规章中重新界定“就业”的涵义。
2.以促进就业为目标,重构失业保障体系。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失业风险远远大于正规就业,而且其频繁的工作变动决定了非正规就业者必须及时进行人力资本更新以适应新的就业岗位的要求,在构建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障体系时,应以促进就业为重要原则,以积极的培训和就业服务为核心,通过提高劳动者的人力资本积累来增强其就业能力,从而防范失业风险。首先,应当设立相对独立的失业保障管理部门。许多国有企业建立了再就业服务中心,但实施再就业措施的企业管理职能十分分散,对市场需求反映极不灵敏,结果既造成耗费了大量资金,实施效果又远不尽如人意,使下岗职工再就业比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为了降低制度的实施成本,可以将分散在各个企业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从企业内部分离出来,进行集中并重新整合,将其设为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中的一个独立机构,并设立市、区、街道三级分支机构,专门负责非正规就业与失业的管理工作。其次,在资金供给方面,可通过盘活一定的国有资产获得的资金并从财政预算中划人一定比例资金建立“非正规就业基金”,专门用于促进非正规就业。
3、进一步规范非正规就业的劳动关系。针对非正规就业的实际,修订相应劳动关系调整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和终止、社会保险缴纳、工伤处理等方面的行为,以适应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变化的需要。同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在深人进行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用工单位和劳动者及时进行用工政策的咨询和指导,如协助做好劳务派遣协议的制定和签订,认真把好劳动合同鉴证等,从源头规范多种用工形式的管理。
4.进一步规范用工制度,保障非正规就业者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应制定适应非正规就业的法律规范.颁布非正规就业用工的有关法规,对用工时间、最低工资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如在实行以月为单位计算的最低工资的基础上,制定最低小时工资等,力争减少劳动者的后顾之忧,保障劳动者合法权利的实现。加大对非正规就业人员侵权行为的监察和处罚力度,尽量使非正规就业人员享有与全日制就业人员同等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劳动者认可非正规就业方式。
5.构建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非正规就业的社会保险制度构建是非正规就业面临的最大难题,如果将其直接纳人正规就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体系,必将使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大大减弱,使非正规劳动力就业状况恶化。因此,要将非正规就业者纳人社会保险范围,就必须在计费年限、交费办法、缴费责任等方面采取灵活措施。如非正规就业者的缴费年限可以适当缩短一些,缴费费率可比正规就业部门的从业者低一些等。比较合理的选择是将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费率确定在低于正规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率定比例,并为其建立正规的个人账户,缴费按其工资每月计算(非全日制劳动者按小时工资累计额每月缴纳),在享受保险给付时,需达到规定的连续缴费年限(非全日制劳动者应按累计工作小时数井折合),该缴费年限应低于正规就业的缴费年限,其享有的统筹部分可以是正规就业者享有的统筹部分的一定比例。此外,也可以推广上海的做法,既为非正规就业者提供综合保险服务(包括由保险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和失业保险),其中保险费用第一年由就业基金提供,第二年由就业基金和就业者各负一半,第三年由就业者个人负责。
6.进一步消除户籍歧视。对于非正规就业者的主体—农民工来说,户籍制度限制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也使农民工几乎无法享受与有城镇户籍的劳动者同等的社会保障待遇。为了使劳动力有序地流动,保证非正规就业劳动力市场竞争的规范化,在构建我国非正规就业社会保障制度时,应该消除户籍的歧视,建立公平的以非正规化的就业形式为前提的社会保障制度,这种做法完全符合社会保障特有的公平、公正与分散风险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