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基于理论奠基、政策保障以及实践经验的借鉴,我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但同时,从我国目前国情出发,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不能一蹴而就,必须找准突破口,循序渐进的进行。
[关键词]社会保障制度 一体化 可行性 突破口
一、我国建设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1.理论的奠基
(1)国际通行理论。首先,共产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上最理想的社会制度,马恩在对共产主义社会的描述中提到:在共产主义社会里,由于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产生剥削阶级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阶级和阶级差别都将消灭,城乡之间、工农之间、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之间的差别也将消失,彻底消灭了阶级差别和重大社会差别。并且通过消除旧的分工,通过产业教育、交换工种,所有人享受大家创造出来的福利,通过城乡融合,使社会全体成员的才能得到全面的发展。马克思主义是社会主义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马克思的这一经典论述为我国建立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消除城乡差别实现城乡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其次,按国际通行的社会保障理论,社会保障应具有公平性和普遍性,这就要求建立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让全体国民普遍享受社会保障。虽然社会保障的不同缴费额度决定了享受水平存在差异,但是不能因此否认全体社会成员应该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
(2)我国学者对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理论研究
随着城乡二元社会保障制度弊端的日益显现,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甚至社会发展领域研究的热门话题,不同的学者的研究成果进一步深化了我国统筹城乡社会保障的理论研究,也进一步印证了我国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鲁全认为:当前我国城乡社会保障存在“农村地区社会保障制度缺失、农村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的非衔接性”等问题。我们应该坚持“反哺是建设城乡统筹社保制度的基本策略、项目统筹是城乡统筹社保制度的核心和明确政府责任是城乡统筹社保制度的关键”这一基本思路,“尽快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推动城乡统一社会救助制度的建立;为农村居民建立非缴费型的年金制度,建立流动人口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衔接机制;分别完善城镇职工(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加快农村地区医疗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农村居民的实际需求,建立和完善其他相关福利保障制度”,实现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刘晓红认为:应该“通过对农村居民的分化和剥离,以改善和优化农村居民社会保障预期为导向,将建设和实施科学、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首要任务,最终实现城乡统一的、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以推动城乡协调发展”。
2.政策保证
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要深化分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并且对此做出具体规划:坚持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多渠道筹集和积累社会保障基金。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社会保障的标准和水平。发展城乡社会救济和社会福利事业。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要以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为基础,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以慈善事业、商业保险为补充,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要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确立的2009年的工作重点之一就是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具体包含推进制度建设、扩大社会保障覆盖范围和提高社会保障待遇。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把加快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为工作重点。提出了包括扎实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积极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城乡低保工作、加强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等具体工作目标。
3.实践经验的借鉴
首先是西方国家先进经验的借鉴。二战后,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发展迅速,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对完善,很多国家甚至建立起了“从摇篮到坟墓”的社会保障。根据我国的目前国情,这为我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丰富的可借鉴的经验。
其次是我国试点地区成功经验的借鉴。目前,我国许多地方政府己经具备了财力、物力并且已经在这一方而开始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尤其是东部地区建立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探索中取得了很大成绩,许多地区都已经初步建立起覆盖面广泛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制度。这些都为我国建立城乡一体化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可供借鉴的经验。
二、我国建设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障制度的突破口
首先,城镇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统一。
生存权是公民最基础的人权内容,而且为公民提供最低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基本目标。从1993年开始我国在城市地区开始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1997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在各地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1999年9月,国务院颁布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促进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普及。在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过程中,对农村地区也提出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各地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各地区制定本地区农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将救助对象确立为四类:一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无劳动能力户。二家庭劳动能力严重残疾,生活确实困难者。三家庭劳动能力因长年疾病确有困难者。四家庭主要成员因病、灾害死亡而子女均不到劳动年龄,生活特别困难者。从1997年开始,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建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有条件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日益扩大,这为建立城乡统一的生活保障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
其次,城镇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统一。
1993年,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决定》中提出,要把“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基本目标和原则。1998年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基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标志着城镇职工新型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建立,并确立了“低水平、广覆盖、统账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医疗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从1999年开始,中国逐步在城镇地区建立新型医疗制度。2000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基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机构和药品流通“三改并举,同步推进”的决策,全国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步伐加快。
农村医疗制度从抗日战争时期的医药合作社起步,经历了从50年代到70年代逐步发展过程,到80年代达到顶峰。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合作医疗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发展中国家解决卫生经费唯一典范”,曾积极向发展中国家推荐。之后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使得合作医疗失去了主要的经济来源。在全国实行的合作医疗逐步消失。目前广大农村正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确定从2003年下半年开展新农合试点工作。截至2005年底,全国已有678个县(市、区)建立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2.4亿多农民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6.6%,参合率达75%。
2007年3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其中确立了明确的改革发的总体展目标:到2010年在全国初步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框架,使我国进入实施全民基本卫生保健国家行列;到2010年在全国普遍建立比较规范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初步解决农村公共卫生和农民看病就医问题;到2010年在全国城市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方便、价廉的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这为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了基础。
参考文献: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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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z].2002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