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美国基督教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理念、价值观和文化的载体,对美国的以自由主义为原则和基础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治制度有着重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通过教会制度层面对国家进行支配,而是表现为各基督教社团通过各自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影响平信徒,平信徒再通过一些常规的政治途径进行政治参与,最终影响美国的制度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制订。
[关键词]基督教文化 美国 民主制度 运作
美国是奉行严格的“政教分离”原则,所以美国没有设立国家的基督教教会, 但确立了一个在上帝领导下的国家。美国人认为自己是“上帝的选民”,是上帝支持美国的政治制度、教会体制及经济制度的存在。因此,在美国基督教文化作为意识形态、理念、价值观和文化的载体,对美国的以自由主义为原则和基础建立起来的民主政治制度有着重大的影响。但这种影响不是通过教会制度层面对国家进行支配,而是表现为各基督教社团通过各自的道德规范和社会伦理影响平信徒,平信徒再通过一些常规的政治途径进行政治参与,最终影响美国的制度的运转和公共政策的制订。
按照美国宪法的规定,美国的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三权分立。立法权控制在美国的国会手中,而参众两院议员的选举和国会的成立,就是代议制与选举制的具体体现;行政权控制在以总统为代表的联邦政府手中,谁当选总统就决定了行政路线和风格的确立,以及民主党和共和党谁能成为执政党,因而总统的选举正是美国政党制度和选举制度的具体体现;司法权就是控制在联邦最高法院的手中。而三权分立制衡就体现在三个部门都可以用宪法赋予各自的权力影响美国的政治生活。
基督教文化对美国民主制度运做的影响具体的就是各种的基督教团体及其平信徒如何以自己信仰基础上的思想和行为影响其法律、政策的制定,推动自己的利益得到实现。
具体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一、基督教文化对美国总统选举的影响
2004年的美国大选之后对选民的调查显示正是宗教信仰,而不是人们通常认为的经济问题或者就业问题在这次大选中主导了选民的意向。当然,由于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政教分离的原则,基督教组织不能直接干预总统选举,但是基督教文化的道德、信仰、价值标准,对候选人和选民都产生重要影响。比如总统候选人首先以其基督教信仰来谋求基督教选民的认同;其次,从自己的基督教宗教信仰立场出发,阐发自己对国内外事务的观点来获得选民的支持。基督教利益集团也充分利用各种媒介影响、说服选民向其所中意的候选人投票等。这些影响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
1.总统候选人本人的基督教信仰
总统所拥有的特殊权力使得他的思想和行为都影响着整个国家和民族,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号召力,而他的信仰又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他的思想和行为方式。因此相当多的美国人不情愿选择一个有特殊信仰的人或者无神论者出任美国总统,即使他在其他方面能够完全胜任总统职务。因此,在美国总统候选人的个人信仰以及受其信仰影响对国内外政治社会等问题的立场观点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选民的投票,从而最终影响了总统选举的结果。
从美国历史来看,绝大多数美国总统是基督徒,在历届总统选举中,总统的基督教信仰都是一个重要的吸引选民投票的因素。例如: 在1928 年的总统选举中,为了不让身为天主教徒的阿尔弗莱德•e•史密斯当选,新教极端派竟然趁此发起了一波反天主教的运动,使得史密斯最终败给了胡佛。在1980年的总统选举过程中,基督教新右派为了支持里根当选,利用通讯、印刷品、电视布道、广播、候选人推荐卡等形式来提高里根的声誉,为其广拉选票。
除了自身的基督教信仰以外,很多候选人都尽量在很多的公众场合,极力表达自己对信仰的虔诚和深厚的宗教情感,塑造自己的虔诚的教徒形象,来求得基督教选民的认同和支持。
比如在1960年的总统竞选中,身为天主教徒的肯尼迪由通过直接阐明其关于政教分离的观点来消除基督教中的非天主教徒对其当选的疑虑,这一行为最终帮助他战胜了基督教中的教派偏见,赢得了许多非天主教徒的选票,从而最终赢得了选举,成为美国历史上少有的天主教徒总统。2004年的美国总统大选布什与克里都尽其所能利用基督教情感和信仰来争得选民的支持。布什着重利用宗教情感吸引基要派和福音派加入其投票阵营,他在各地学校中的讲话所提倡的“品格教育”的实质就是把基督教文化的内容掺入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中。同时布什为取得趋向于保守的天主教徒选民的信任和支持,在出席一个有2500名天主教徒参加的集会时一再的阐明自己的保守主义立场。另一位总统候选人克里则直接任命福音派教会领导人范德莉丝作为其竞选的宗教事务顾问,以协助克里向选民阐述其虔诚的基督教信仰如何激励自己为祖国奉献,为公众服务,如何过受上帝引导的有意义的生活。
2.选民的基督教信仰
选民的基督教信仰对总统选举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选民信仰的是否是基督教、属于基督教的什么派别和选民的宗教信仰是否虔诚。
在美国总统选举中,占主流地位的基督教的信徒选民对其结果有重要影响。基督教信徒人数众多,且总体的受教育程度教高,因而对政治参与度也高。相比之下,其他各宗教规模要远逊于基督教,其他宗教的信徒仅占总人口21.7%,所以在选举中难以发挥重要作用。此外,信仰佛教、道教等教派的信徒因受其教义影响,有出世倾向,并不积极参与政治,往往放弃参加投票。
就算是基督教徒,他所信仰和归宿的派别也直接影响其投票的倾向,直接体现在他们是支持民主党还是共和党。
美国共和党的主要的社会基础是基督教保守派,共和党的主要支持来自于福音派人群,福音派坚信《圣经》的每一句话都是真理,坚持用《圣经》的教义来指导社会生活,《圣经》的标准直接成了他们对世俗事务的判断标准。共和党的社会政策基本上反映了他们的社会诉求,共和党反对堕胎、反对同性恋、反对进化论,基本上反映了基督教保守派的价值标准。共和党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后,一直主导着美国的政坛,主要是因为美国的基督教保守势力逐步扩张的缘故。民主党在很长的历史时期一直到最近,都属于自由主义传统的政党,主张多元主义和道德包容。在宗教上,它不拘泥于严厉的宗教教义,在政治上,对堕胎、移民、妇女民权、黑人民权等问题相对宽容。
因此作为选民的基督徒,根据自己所属教派的不同,会选择支持不同的政党,从而也就会把票投向不同的党的候选人,最终影响总统选举的结果。
作为基督徒选民的基督教信仰是否虔诚,他们是否重视基督教情感、基督教道德也影响着他们的投票取向。以2004总统大选为例,据民意调查显示,“所有认为道德感最重要的选民中,八成支持布什;而那些认为经济或就业最重要的人,则八成支持克里。凡认为宗教信仰是人最宝贵品质的选民,九成一把选票投给布什。而认为智慧是人最宝贵品质的选民,则有九成一把选票投给克里。”所以,在美国的总统选举汇总“界限不是在天主教徒和新教徒、犹太教徒和异教徒之间划分开的,实际情况是:一边是那些经常参加宗教弥撒的宗教选民, 他们可能投共和党的票;另一边是那些偶尔进教堂或从未进教堂的人,他们可能投民主党的票。”
3.基督教组织、团体和利益集团的作用
在美国的选举制度中,参与选举的美国公民是以利益集团来划分的。目前在美国总统选举过程中,利益集团的作用甚至已经超过了政党。
在美国社会中,宗教利益集团普遍存在并具有极广泛的影响力,“宗教利益集团是指以宗教信念为出发点,关注公共问题并试图直接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集团。这一定义排除了纯粹的宗教或神学团体,也排除了纯粹提供社会服务的慈善机构。”而在各种宗教利益集团中,基督教利益集团的数目最多,信徒最广,经济实力最强,因而在总统选举中影响也最大。
在当代美国社会,基督教利益集团最关心的已经不再是宗教事务,而是社会政治事务,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总统选举。每个基督教团体都拥有一定数量的信徒,而他们同时又是总统选举中的合法选民,如此,这些基督教团体与候选人之间就形成了一种互动关系。候选人希望通过这些基督教团体来影响其信徒以获选票,而这些团体也想通过影响选票的投向来选出最能代表本团体利益的总统。
基督教利益集团作为候选人和选举人中的一个桥梁和中介,通常利用自身组织的优势来对信徒和一些非信徒的社会大众和政治精英施加影响,让他们接受其关于某些政治或社会问题的观点或主张并参与到实际的政治活动中去。
基督教利益集团可就他们所关心的问题询问候选人,然后向大众通报候选人对这些问题所持的态度,希望通过这种方式使选民了解各位候选人的立场是否与他们的立场一致,以此来影响选民的投票行为。在选举中,基督教利益集团还会采取直接行动为其所支持的候选人助选,呼吁选民将其选票投给他(她)。一些基督教教团体则通过其影响和控制下的媒体进行民意调查,采访候选人,邀请相关学者和政治分析人士对总统大选进行评述和预测,利用舆论来影响选民手中选票的投向。
二、基督教文化对国会的影响
美国国会享有广泛的权力,其决策常常会直接关系到许多相关人群、团体的利益,所以各种基督教利益集团为了代表自己信徒或者成员的利益,以及维护自己的信仰和理念,历来都十分重视对国会的立法过程施加影响。
基督教利益集团对立法机关的影响主要是针对参众两院议员及其助手和专家施加影响。为了影响国会的立法,基督教利益集团游说者经常设法参加与政府政治过程有关的大量的活动,这些活动包括:出席国会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的听证会作证;为立法者或政府官员起草法律或规章,有时游说者还为立法者提供特别详细的立法建议;邀请立法人员出席利益集团主办的社交性聚会和宴会,为增进感情,增加交流和沟通提供机会;提供智力资源,这包括基督教利益集团在各种精英杂志和期刊上发表自己的观点,提供思想库的报告,建立为其代言的政策机构以及学术机构等。
当然除了以上这些直接影响国会议员的投票行为这种比较温和的方法外,还包括通过大规模基层信徒动员来影响国会议员的选举或连任从而对其施加压力的方式,比如一些基督教利益团体通过宗教网络、电子教会当然也包括传统的电视布道和宗教广播等来联系、动员其信徒,从而在关键时候通过给议员发电子邮件、写请愿信等方式来实现自己的利益表达。另外,基督教利益团体还可以通过提出破坏修正案的方式来影响法案实际效用的发挥。如“全国福音派协会”代表对社会保障议案的技术性修正,使得政府机构的卷入和国内收入署课税的标准均降到最低程度。
三、基督教对法院的影响
法院作为一个公正的机构,它一般要持中立的、无党派或无集团偏见的立场, 法院的判决应忠实于事实,忠实于法律。但这并不表明法院对政府决策无从介入,法院在处理具体案子时必须将已定的法律原则同新的问题相结合,做出解释和判决。尤其是最高法院,虽然它在美国政治中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但在对基督教教学校的援助及公立学校祈祷等问题上的决定也无疑对公共政策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也为基督教利益团体影响公共政策提供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一项判决中认为,明尼苏达州关于削减私立学校的学费、教科书费和交通费的政策也适用于宗教学校,从而使基督教教学校获益。
许多基督教利益集团常常在它们认为立法和行政部门不能解决问题时,转而通过诉讼等方式,求助于法院的判决。只是法院的性质和法官的职业特征,决定了法官不能像国会议员和行政官员那样与利益集团及其代表者进行私下接触。因此,基督教利益集团对法院的影响表现出与影响国会和行政所不同的一面。基督教利益集团对法院施加影响有三大目的:(1)争取通过法院的裁决来改变立法、行政机构所作的决定。(2)争取法院支持某种要求和观念,并且通过法院的裁决使这种要求和观念合法化。(3)利用法院诉讼揭露问题,以影响国会立法。目前,诉讼的方式已被许多基督教利益集团广泛使用,它已成为扩大信徒和宗教组织成员参政的一个重要渠道和影响公共政策的一个重要手段。此外, 基督教利益集团还可以通过影响法院的人选来达到影响司法的目的,其比如向联邦最高法院推荐自己喜欢的人选和阻止那些对本集团不利的人选进入联邦最高法院。
总之,基督教文化通过基督教信仰凝聚人心,聚集各种教派的信徒,形成拥有不同目的和教义的基督教组织、团体和利益集团,又通过这些利益集团运用一定的策略和手段来影响美国民主制度的运作,从而达到维护自己的信仰、教义以及一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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