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衍生金融工具若干问题的探讨
【摘要】我国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学术研究始于1997年,在1998年达到研究的一个小高潮阶段,之后对金融工具的学术关注度呈波浪式上升,至2009年达到顶峰。尽管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学术探讨早就已经开始了,但衍生金融工具在我国金融市场上的正式推出则是2006年,以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挂牌成立为标志,至此我国有了金融期货产品的交易平台。金融衍生工具发展到今天,一个最具争议的问题就是如何对金融衍生工具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本文将从以下四个方面阐述衍生金融工具的会计确认和计量。
  【关键词】衍生金融工具 会计确认
  一、衍生金融工具准则的制定背景——为什么要制定准则
  相比于国外,我国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较晚。1984年,中国银行率先开始从事境外外汇衍生交易的代理业务。1991年,我国部分上市企业开始发行可转换债券。1992年,上海外汇调剂中心建立了我国首家外汇期货市场,同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始允许券商自营国债期货交易。1994年深圳也开始开展外币期货业务。
  在这段时间里(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我国缺乏相应的金融监管等配套机制,国内期货交易市场相继出现了“314合约交割违规风波”、“327合约违规风波”、“319违规风波”,造成了很严重的影响。由于对风险认识不足,甚至有的违规操作、带有投机性,1995年,上海中信、中石化联合公司参加境外外汇期货交易,损失惨重。
  衍生金融工具刚刚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上出现就掀起了不小的波浪,关键问题在于缺乏对衍生金融工具的监管和风险控制。监管滞后是衍生金融工具最大的风险来源,而会计监管是衍生金融工具金融监管的一部分,在会计核算中对衍生金融工具的不反映和不规范反映都将引致不可预期的严重后果。
  会计监管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通过制定高质量的会计准则来规范主体的行为。但是在2006年以前,我国没有建立起专门针对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处理的准则,大多数金融机构都自主决定衍生金融工具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随意性较大。由于衍生金融工具交易属于表外业务,以往的会计实务无法使许多衍生金融工具得到确认,致使风险信息披露验证不足。
  综上所述,尽早建立起我国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是很有必要的。
  二、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要解决的问题
  笼统地讲,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应解决衍生金融工具的确认、计量和报告问题。但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特征使这些问题成为难题。具体而言,衍生金融工具会计需要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1) 衍生金融工具的概念,具有哪些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合同可以归为衍生金融工具。
  (2) 如何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确认,如何进行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
  (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在衍生金融工具交易中,相应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已经符合终止确认条件,进行终止确认。
  (4)初始确认衍生金融工具时,应当采用何种计量属性;后续计量中,又应采用哪种计量方式。
  (5)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该如何确定,如何保证公允价值的可靠性,公允价值变动的浮动盈亏是计入损益还是递延。
  (6)如何处理衍生金融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
  (7)衍生金融工具如何在报表上进行列报,衍生金融工具交易的盈亏是否在利润表中进行反映。
  (8)如何有效地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和价格波动信息。
  三、已有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解决了什么问题,解决到什么程度
  金融衍生工具理论在我国的发展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当时我国金融实务界已经开始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在这个阶段,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研究主要是以系统介绍西方发达国家金融市场上金融衍生工具的运用和操作为主,并没有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属于研究的初级阶段。
  第二阶段是自90年代后期至今,重点是对金融衍生工具的细化和深化。
  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前,我国财政部、证监会、银监会出于各自监管的需要,从不同侧面对部分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进行了规定,出台的规定有:《金融企业制度》(1993年版和2001年版)、《商品期货交易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号——商业银行财务报表附注特

别规定》、《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
  在这些制度及规定中,对初始确认的标准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为“当且仅当成为金融工具合约条款一方时,才在资产负债表上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另一种是“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或流出,并且所获得资产或负债的成本或公允价值,或承担的债务金额能够可靠地加以计量。”对终止确认的标准也分为两种,一种是“合同的基本权利或义务已经得到履行、清偿、撤销或期满无效”;另一种是“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相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给了其他企业,而且其所包含的成本或公允价值可以可靠地计量”。计量属性方面,大都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属性,光大银行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进行后续计量,中国银行采用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实务中运用这些制度及规定的时候,衍生金融工具在会计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衍生金融工具交易成交之后,虽然我国的商业银行都进行了表外披露,但只有少数几家银行把衍生金融工具当作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在表内核算
  (2)由于上述制度中对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不统一,致使个行所采取的确认标准不同,确认时点也存在差异
  (3)后续计量没有完全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与《国际会计准则》倡导的公允价值是衍生金融工具的计量属性之间存在差异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新《会计准则》实施前的原有会计制度对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规范很不成熟,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  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2月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中首次发布了关于衍生金融工具的4项具体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基于衍生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和与国际准则趋同的目标,财政部会计司在制定准则的过程中参考了《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并将其拆分为3项准则(22号、23号、24号)。新准则的内容及评析包括如下方面:
  (1)引入新会计要素——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并将衍生金融工具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会计报表内予以确认。新准则将表外核算的衍生工具纳入到表内核算,有利于披露衍生金融工具的风险,合理引导投资者预测和决策。
  (2)新准则将金融资产分为四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将金融负债分为两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其他负债。在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分类上,除少量特殊衍生工具外,将衍生金融工具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
  (3)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确认和终止确认的标准和时点做了明确规定。初始确认的标准是,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即初始确认的时点是“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终止确认则强调与资产或负债相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已经转移。
  (4)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初始计量和后续计量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初始计量中,相关交易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后续计量中,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和损失以及汇兑差异计入当期损益。由于衍生金融工具的资产价格变化频繁,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以将衍生金融工具的期末盈亏反映在会计报表中。
  (5)对金融工具之间的切换做了明确规定。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能重分类为其他三类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只有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时才可以互换。这样规定有利于减少利润操纵,使企业对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更加谨慎。
  (6)规范了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活跃市场中的报价应当用于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
  (7)根据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对公允价值变动采用不同的处理方法。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所有者权益,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所

有者权益,当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才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新准则对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变动做了明确的区分,增强了实务的可操作性。
  (8)新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与披露也做了规定。发行方或持有方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方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能相互抵消。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抵消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企业具有抵消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新准则要求企业所披露的金融工具信息,应当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就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的重要程度作出合理评价。对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披露以下信息:指定的依据;指定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性质;指定后如何消除或明显减少原来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以及是否符合企业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说明。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衍生金融工具的表内列报与表外披露的规定,使表内与表外的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相互对应,互为补充。一方面,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衍生金融工具,在利润表中通过“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来列示衍生金融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未实现损益;另一方面,在表外披露中揭示其确认、计量方法,公允价值及其假设和确定方法,从而使报表使用者更好的了解衍生金融工具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影响。
  四、衍生工具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和方面
  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新准则实施以来,衍生金融工具的列报和披露的质量得到了较大改观,但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进。
  (1)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指南》要求金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中通过设置“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会计科目来反映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业务。非金融企业的衍生金融工具则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负债”来反映,并在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衍生金融资产和衍生金融负债的数据。首先,这样规定使得金融企业与非金融企业对衍生金融工具业务的披露方式不同,给报表使用者带来一定的不便;其次,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本意是对企业持有待售赚取差价的资产进行归集和计量,这与企业持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风险的目的存在差异,因此将其列报于交易性金融资产(或负债)项目下,有些不妥。
  (2)新准则规定采用公允价值对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初始计量与后续计量。但是我国目前的市场环境是,存在着大量的不确定因素,公允价值估值缺乏有效的保障机制,信息不对称情况广泛存在,使得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无法可靠计量。在这种情况下,我国上市公司往往采用估值技术来确定衍生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其估值结果本身带有的不可靠性会潜在地降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信息对投资者的有用性。
  (3)虽然,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基本符合衍生金融工具风险性与效益性统一的特征,但对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会因企业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处理分类方法。如果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那么是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不确认该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之后公允价值发生变动而形成的损益。如果企业将持有的金融资产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那么因公允价值变动所形成的损益要反映在期末计价中。这给企业提供了较大的选择余地,企业管理当局可以通过金融工具的划分来影响利润表中损益的金额。
  (4)没有对信息披露格式做统一的规范,这使得企业报表中披露的与衍生金融工具相关的信息零散的分布在其报表附注的不同位置,不利于报表使用者对有关衍生金融工具的信息进行全面、系统的把握。
  (5)从套期会计核算的方法来看,除非存在无效套期,否则在资产负债表日几乎所有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都是等额方向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同时等额反向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或“资本公积”,结果是对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几乎是没有影响的。这样做可能会掩盖风险,误导信息使用者。
  参考文献:
  [1]寻卫国.金融工具会计确认与计量的里程碑[j

].现代会计,2006.
  [2]周炬.关于衍生金融工具会计计量属性选择研究[j].金融会计,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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