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法制建设进程的攻坚时期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政治走向文明和法治的体现,也是法院体现司法权威不可动摇的基石。媒体的新闻自由作为宪法上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贯彻宪政理念、建设宪政国家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体现了公民的意志。然而,二者却在宪政建设过程中存在越来越激烈的冲突。本文主要以宪政为视角,以正确处理法院与媒体的关系为目的,结合具体的社会现实,利用宪法学基础理论知识,详细探讨宪政视野和社会实际中如何平衡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发掘并找出两者之间的价值平衡点和具体平衡措施,为正确处理二者关系提供借鉴。
关键词:宪政;司法独立;媒体监督;权力制约;人权保障
一、宪政、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
(一)宪政的概念与基本要素
宪政,是宪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概念。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是以宪法为中心的民主政治,是在立宪政体下,统治阶级的成员都平等的参政,即实行民主政治。宪政就是拿宪法规定国家体制、政权组织以及政府和人民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使政府和人民都在这些规定之下,享有应享有的权利,承担应承担的义务,无论谁都不允许违反和超越这些规定而自由行动的一种政治形态。①从法治的角度来解释,宪政是是指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即限制和钳制政治权利的公共规则和制度。
宪政的概念是宪政内涵的抽象表述,宪政作为专制政体的对应物,其基本内涵是用宪法的形式把取得的民主事实确认下来,用法治的精神发展和完善这种民主事实,以此保障公民权利。因此,宪政应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即民主、法治和人权。首先,宪政与近现代民主紧密相连,它以民主政治为前提和内容。其次,法治意味着严格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政治主张,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是一个国家以宪法为基础的法律和法律制度由静态向动态的运行过程。最后,宪政是发展人权的手段,没有宪政的实践,人权的保障职能停留在法律条文的静态之上。
(二)宪政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司法独立从一般意义上来讲,通常包含三个层面:首先是司法权是独立的,区别与其它立法权、型证券等其它国家、社会的权力和力量,并不收任何法律之外的干涉。其次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权行使,并不受其它司法机关,甚至包含上级司法机关的干涉,能确保司法机关在法律规定的地域和级别内独立行使权力。第三是,法官可以依据法律的客观授权,依据自身的良知和对法律的理解,独立的、自主的行使审判权,而不会受到任意单位,包括上级机关在内的干涉。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一个国家体现民主法治最为直接的客观反映。因此,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符合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受到公平公正的审判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公正审判的前提是法院的审判权要独立行使。坚持独立行使审判权符合权力制约的基本原则。通过宪法将权力在各个国家机关之间及不同层次之间进行划分,限定权力行使的范围,对权力进行合理配置,是宪政国家的首要任务,是制约其他权力对司法权力的干涉的重要手段。
(三)宪政与舆论监督的关系
舆论监督是指新闻媒体运用舆论的独特力量,帮助公众了解政府事务、社会事务和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并促使其沿着法治和社会生活公共准则的方向运作的一种社会行为。在现代国家中,媒体的舆论监督在各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第一,媒体的舆论监督是公民监督权的集中体现。个人能力的监督相对而言相当分散、难以整合,导致难以发挥出巨大的效力,因此监督力量需要形成一种整体意识、甚至能够整合整个社会的力量才能起到真正意义上的积极效果。
第二,媒体的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的重要表现形式。媒体的新闻自由权是言论表达自由的一个表现方面。通过媒体这个媒介,公民可以进行新闻评论或提出批评、建议等手段,使政府迫于压力改变对于私权利的侵害行为,因而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具有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基本属性。在这个意义上,对于一个现代宪政国家来说,保障媒体的新闻自由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称得上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民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
(四) 从宪政视野分析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的原因
所谓宪政视野,即是以宪政理念为基石,以
法文本为依托,坚持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的核心思想的一种分析问题的角度。之所以通过宪政视野分析媒体监督和司法审判的关系,原因有二:
第一、依据宪政理念的基本价值观,新闻自由出自公民的知情权,以及实现言论自由的需要,法院能保持独立性,尤其是判案过程中的独立性,则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二者在最终价值追求上是完全一致的,都能而且有必要做到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
第一,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现代法治国家对司法权力配置及运行的基本要求,是人类政治走向文明和法治的体现,也是法院体现司法权威不可动摇的基石。媒体的新闻自由作为宪法上所规定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当代民主政治的重要标志,是贯彻宪政理念、建设宪政国家所不可缺少的一部分。理论上二者同为宪政理念的基本价值,媒体的新闻自由是落实公民知情权和言论自由的需要;而法院保持判案过程中的独立地位是落实公民获得公正审判的需要。两者追求的最终价值是一致的,都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两者的目标在同一层面上也是相同的,都是为了追求司法的公正与正义。
第二,根据前文所述,宪政所追求的核心内容是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这是解决媒体与法院矛盾的重要方法。首先,权力制约要适当限制司法权对媒体监督的干扰和阻碍,为媒体的监督提供方便,以缓解当下两者的矛盾。其次,人权保障促进媒体监督中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权利行使,保障媒体在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时的权利和利益。
二、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影响
自身属性上,权力具有自我扩张的特性,需要受到制约与监督,司法权作为一项权力也是如此。媒体监督虽然和民主监督一样是软监督,但监督效果却胜过民主监督,能起到特别的效果,是现代民主政治国家都很重视运用的一种监督。外在方面,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和当前司法腐败的社会现状,急需外在的力量予以纠正和改变。“许霆案”可以说是近几年最有影响的一起媒体影响司法的判决。法院一审虽然严格适用法律,但是对案件的其他情节没有详细考虑,导致一审判决过重。在此案的审判过程中,媒体保持持续的关注,在媒体和社会的压力之下二审法院最终改判,减轻处罚。由此案折射出司法审判急需媒体这样的外界力量进行监督,以避免和纠正冤假错案,规范法院审判过程。随着法院公开审判的推进,尤其是近几年来媒体更加积极主动的关注我国的法制建设,媒体监督作为司法工作的监督形式,在维护司法秩序、保证司法公正和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体现了媒体作为不同于立法、行政、司法之外的“第四种力量”,对司法权力的制约,是现代法治社会权力制衡的必然要求。 与此同时,媒体监督对司法独立的负面影响日益显著:
第一、 侵害司法独立, 违背法治精神。媒体监督权的滥用严重干扰法官在判断力,直接损害了审判独立原则,破坏了司法程序的公正,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特别是刑事案件中被告人一方的权利。同时,舆论给法官、法院、其他司法部门巨大的压力,使法官不得不在“法律”和“民愤”中做出选择,很多裁决符合“民意”却不符合法律。
第二、 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司法必须具有高度的权威性,即司法机关应当享有的威信和公信力,它是使司法能够有效运作、并能发挥其有效作用的基础和前提。一旦舆论监督超越其权能,干涉颠覆司法裁决,就会在公众的潜意识里造成法律无用的意思倾向,对法律制度产生怀疑,影响公众对法律及法治的信仰。
第三、 破坏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因为媒体监督权的滥用导致的法院公信力的下降,无疑会破坏公众对法律的崇敬。民众产生对法律产生不信任,采取极端方式维权,破坏现有法制体系,加深社会矛盾。“上访”的事例的不断上演,也体现民众对于司法的不信任。
这些消极影响是严重违背宪政理念的:一方面是媒体监督权的滥用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降低法院威信,使得司法的“公信力”受到质疑,从而不利于对其他权力的制约,撼动权力制约的宪政原则。另一方面,宪政的精神除了权力制约和人权保障以外,法治则是宪政建设的基石。法院不能独立行使审判权、司法公信力受损、民众开始不信任法院,这都不利于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依法治国”的理念只能成为口号而不能实现。法治滞后反倒会阻碍宪政国家的建设。
三、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冲突的原因
第一,权力制约机制不完善。法院是在党的政法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因而来自执政党、地方政府机关的或明或暗的干涉是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主要障碍。因此在处理媒体与法院的关系中,法院很大程度上自身不能做到独立,不能有效地排除来自各方面的影响。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障,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的权威将无法落实。
第二,人权保障没有得到切实落实。媒体的舆论监督作为公民言论自由的集中体现是公民监督权行使的重要方式。这种“自由”使得权力扩张捉襟见肘,因此对监督的抗拒是司法机关的“通病”,这就必然会导致法院对媒体的排斥。而排斥结果就是监督权的实现收到阻碍,言论自由难以保障,这会加剧媒体与法院之间的矛盾。目前,在法院与新闻界的相互关系中,尽管合作是主流,但司法机关以法院独立审判为借口对传媒监督的排斥,表现为传媒监督的自由度受到较大的限制。
第三、 法治建设的不健全。法治作为宪政的基石对于正确处理两者关系有重要作用,法治强调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在社会生活中的至上地位,并且关切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是法律作用于社会的最终结果。而媒体与法院的冲突在法治上的不足主要表现在法制建设的不健全,尤其是公众法治观念的缺失。一方面,公众法律素养缺失。由于我国人口、地域的现实状况,我国的法律普及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公众没有独立对法律事件思考就容易受到媒体舆论的错误引导,形成“一哄而起”的局面。另一方面,由于以前我们对司法建设的不重视以及法治观念的不健全,我们的法院没有很好践行司法公正,司法独立等原则,造成一些冤假错案,不公正审判等司法乱象。给人们造成法院威信缺失的印象,降低司法公信力,使公众对法院抱有怀疑态度。因此,当媒体质疑法院判决时,会带动公众对法院的质疑。
四、构建媒体监督与审判独立的平衡机制
(一)运用宪政理念构建平衡机制的一般原则
所谓运用宪政理念协调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关系,就是结合宪政基本原理,在宪政建设的框架下协调并解决二者冲突。媒体监督和司法独立是宪政体制的重要支柱,在处理二者关系时,要兼顾双方的平衡,构建平衡机制,既不能为了实现媒体的舆论监督而牺牲司法独立的核心原则;也不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而放弃媒体的舆论监督,要在保障双方核心利益的前提下,限制权力的扩张和权利的滥用。在此基础还应在结合其他宪政理念:
第一,要制约司法权力,防止司法权的扩张,将司法权限制在可控制范围之内。
第二,严格落实保障人权的宪政原则,在处理二者关系时,应切实保障新闻自由、言论自由的基本权利,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公民基本权利,让媒体监督真正成为公众知情权,监督权,言论自由等基本权利的重要载体,为媒体的舆论监督扫清障碍。
第三,要贯彻法治基本理念。首先要通过立法规范媒体监督机制,制定媒体行为准则,是的媒体监督正规化,常态化;其次要限制媒体监督权的滥用,防止媒体过分干预司法,维护司法独立。
(二)运用宪政理念构建平衡机制的具体要求
1.完善利益平衡机制
现代社会法治和实现宪政国家的两个重要支柱:法院独立审判权、新闻自由监督权,两者有着根本价值观上的高度统一,最终都是为了在限制国家权力的同时,做到维护社会的基本的公平正义、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个人权利。因此,在处理两者关系的时候,应该走一条和谐的道路,承认彼此的差异,然后在差异中追求和谐与统一。“两者都是法治国家的基本要素,我们不能在它们之间进行简单的取舍,而应当在矛盾冲突的双方寻找平衡,应该考虑所涉及的利益之间在追求和实现根本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尽量做到两者利益的双赢,而做到这一点,就应当根据利益均衡的原则,作为解决问题的视角所在。”②我们应该不畏艰难,勇往直前的追求两者的同步和统一。
2.落实司法权运行的公开制度,为媒体的监督创造条件
权力制约原则是宪政的重要内容,也是解决媒体与法院冲突关系的重要方法。“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结合实际,为完善法院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法院必须依法落实审判公开的原则,具体做到:第一,允许媒体可以对公开审理的案件进行全程报道和评论,当然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除外。第二,可以增加裁判文书的证据论证和阐明判决
由制度。第三,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方式,实现与媒体对话的常规渠道,我们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由专门人员负责将司法活动向媒体公开,并对媒体的询问质疑做出相关解释,保证信息及时传达给受众。③
3.建立对媒体的约束机制,明确媒体监督司法的界限
明确媒体监督司法的具体界限是对人权保障和权力制约原则的深化。首先,人权保障并非对公民权利毫无限制,对人权的保障必须是在合理、合法、不危害社会的前提之下进行。明确界限不是为了限制自由而是为了更好的保障自由。其次,对权力的制约也需要一个具体、明确的界限。权力的制约是一个抽象的概念,我们只能理解却不能实际感知,这就会造成对“制约”程度把握的失衡。因此,为了协调两者,权利所能到达的极致就是权力开始的地方。(作者单位:吉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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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解:
①参见张友渔:《宪政论丛》(上),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00页。
②王艳:《新闻监督与司法独立关系研究》,中国物资出版社2004版,第347页。
③顾篙南:《论法院与媒体的关系》,复旦大学法学院2010年硕士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