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当代中国法治在高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困难与问题,如何冲破瓶颈继续发展与完善是摆在现实的一大问题。以保障人权为基准的法治,可以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的代表——孔子“仁学”中的人权思想作为切入点,寻找方法与角度。
关键词:仁学 人权 法治 理念 实践 作用
人权是由若干不同层面的具体权利构成的一个系统。所谓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其本质特征是自由和平等,主要目标是人的生存和发展。
一、孔子“仁学”的人权思想概述
孔子学说博大精深,核心就是“仁”。对于“仁”,尽管孔子曾从不同层面做出解释,但“仁者,人也”[1],就是说,“仁”的全部内容就是关于人的问题,包括人之所以为人、人的价值与作用、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的生存与发展、人生的目的和意义等等。还有“仁者,爱人”[2],即重视人、关心人、爱护人。
孔子的“仁”以人为本,所体现的正是现代人权的基本内涵,它内含了人权思想中的生命权、生存权、发展权等基本思想。
二、我国的法治现状
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发展较慢。改革开放以来,党和政府领导全国人民进行拨乱反正,确立了现代法治观念,提出了加强民主法制、实现依法治国的法治现代化任务。在短短20年间,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在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正式确立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但是,在肯定我国法治的取得成绩的同时,也不能忽略不足之处,包括理念上国家的制定法与民间法的风俗、习惯并存却难以兼容,以及实践上人治法治的杂糅并存。
三、孔子的“仁学”人权思想对我法治构建的积极作用
孔子“仁学”是中国的传统文化,从儒家文化能够成为我国传统文化的中坚力量,就已说明它其中蕴涵了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
(一)对我国法治理念的启示意义
孔子“仁学”的人权思想对我国法治建设的积极意义,首先就表现在它理论方面对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作用。
1、有利于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
孔子把爱人作为“仁”的核心,时刻彰显着对人的重视,强调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是法治的基本精神,它要求从确立原则到从事实践的所有法律活动,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
当前,在法学理念中仍存在问题,包括一些法律制度的设计脱离现实、法理研究缺乏对现实问题的关注与分析、对公民基本权利的研究还不够深入等。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深化对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的研究,推动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在立法、司法和执法各个层面上贯彻实施,加强保障人权的制度建设。
2、有利于缓和不同法治理念的冲突
面对东西文化的交融、古今传统的交替,法治理念的冲突在所难免,其冲突的实质就是法的价值冲突,而解决冲突途径在于采取积极的法律调整的方法以缓和冲突。法律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实质即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人与人关系建立的中介或桥梁就是“信”。因为人与人基于“信”而达成社会契约,基于社会契约的信赖力而行为,由此,产生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再者,“信”也是法的价值目标是实现的“引契”:法的秩序目标的实现基于人们的互信的建立,法的正义目标的实现基于人们对审判机关的信任;法的平等目标的实现基于信益的内心衡平来实现的。因此“信”价值显得尤为重要与突出。
对此,解决法治理念冲突的“信”与儒家“仁学”的人权思想具有目标的一致性。因为缓和法治理念冲突的“信”目的在于吸收各方法治理念的精华,由上至下地确保国家的稳定和人民的生活。儒家的“仁学”中的人权思想则是通过人与人之间互相爱护、互相尊重,由下至上地形成良好的人际关系。
(二)对我国法治实践的指导意义
孔子“仁学”人权思想对我国法制建设的理论价值须要在行动上才能真正发挥其价值和作用。
1、有利于制衡公权力的滥用
当今中国存在公权力滥用的一个原因是公权力掌握者并未真正做到爱民,却将自己看做权力的拥有者。儒家实现“仁学”中人权的最高理想,要求君主“施仁政”[3],强调要“爱民”,而“爱民”就要尊重人民的基本权利。这些对于公权力的行使者极具
教育和警醒意义。
2、有利于增强百姓的主人翁意识
此外,儒家“仁学”的人权思想对公民人权的肯定也有利于百姓主人翁意识地培育。儒家“仁学”的人权思想倡导对人权的尊重与保障,让人具有生理身份,更具有法律意义上的地位。
四、结语
在当代,儒家“仁学”思想的价值正逐步被人们所认识与深化,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的今天,儒家孔子创立的“仁学”所包含的人权思想对人权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面对当今我国法治建设的现状和境地,如何充分发挥出作为传统文化主流的儒家文化的价值,特别是发掘儒家文化中的人权思想就显得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