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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社会学的启迪——读《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法社会学的启迪——读《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

 布论文联盟http://莱克的著作《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不仅是对法社会学领域和法学领域的巨大贡献,而且对于普通的司法参与者也能起到醍醐灌顶的功效。并且由于布莱克的观点针对的是司法环节而不是整个法学理论,因此具有更强的操作性,对于避免法律歧视,促进司法的革新,改变人们的观念,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但是作者的很多观点仍存在一些局限,需要我们辩证地看待。
  一、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存在歧视
  以案件社会学的视角来看,法律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方法论:法律条文主义和法律写实主义。法律写实主义有句名言:“司法裁决与法律判例之间的关系还不及这些裁决与法官的早餐更密切”。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是与法律写实主义不谋而合的,每一个案件都是社会地位和关系的复杂结构,案件的社会结构可以预测和解释案件的处理方法。
  为了论述案件的社会结构与法律行为的关系,作者引出了“法律量”这一概念,法律量是指施加于个人或群体的政府权威的数量。有四个方面的社会特征直接影响着法律量的大小:对手效应、律师效应、第三方效应和讲话方式。
  作者以深邃的眼光发现“法律歧视”的存在,确实给我们一种恍然大悟的感觉。试想,人是活在社会网络中的动物,具有社会性,不同于动物,并且人是感情支配下的行动主体,而不是冷冰冰的机器,因此无论是原被告双方、还是律师、法官,每时每刻都会被各种各样的社会特征、各方关系等社会因素干扰,难免做出带有歧视性的决定。但是,仔细通读作者的观点后,尽管有一种恍然大悟的快感,然而更多的是一丝恐惧。如果真如作者所描绘,全世界所有国家,所有的法庭都没有了公正可言,所有的法官都依据双方的社会地位判案,所有的律师都会利用社会特征赢得判决,作者岂不是有些过分夸张了社会因素在法庭中的作用?再者,与歧视相对的自然是公正,很多歧视是由于历史传统等非常复杂的因素交互作用的结果,如何判定公正与歧视,这本身就是一个带有价值色彩的问题,并且可能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公正,拿到另一个环境中就变成了歧视,比如陌生人之间的犯罪与亲友之间的犯罪问题,依据我们现在大多数人的观点,二者应该一视同仁,不考虑关系距离才是公正的判决,但这里对公正的认识是基于尊重个人,保护人权的理念下的,谁又能保证这是绝对的公正呢?所以在我们解决法律歧视问题之前是否应该在公正与歧视的判定上先下一番功夫?
  二、旨在减少歧视的法律改革
  作者在书中提到,法社会学的核心发现就是,案件的处理具有社会相关性——歧视是普遍存在的。法社会学增加了法律生活中歧视的能见度,人们理所当然地会对此忿忿不平,当发展当忍无可忍的地步时,就必须解决这个社会问题了。因此作者提出了三种法律改革方法以减少歧视。
  1.法律合作社团
  我认为法律合作社团的效果如何还需要进一步的论证。作者认为,成立合作社团可以通过社团的力量帮助个人的承担,但是这会不会进一步滋生犯罪?罪犯应得的惩罚被团体中的每个人分担,罪犯尝到了甜头,这会不会助长他以后的犯罪?作者关于这个问题的解答是每个社团要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对成员的资格进行限制,对于屡教不改的成员予以驱逐,使他孤立于任何社团,从而改变他的犯罪行为。然而,我们怎么能够保证将来的社会必定是以一个个法律合作社团的形式存在的呢?部落时代的社会是以传统的家庭关系维持的,而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初级关系越来越衰落,取而代之的是各种次级关系,次级关系的建立和维持需要种种苛刻的条件。况且法律合作社团虽然能分担惩罚,但也将个人胜诉所应获得的赔偿分给了各个成员,毕竟大部分人是不会犯罪的,这样一来,得到的好处被众人分享,是否还有人愿意加入?再者,团体内部成员具有不同的社会特征,怎么又能保证社团内部的公正,怎么避免内部的歧视?因此我认为作者关于成立法律合作社团的构想还有待于进一步的论证。
  2.法律的非社会特征化
  对于作者的这个设想,我是持怀疑态度的。我想作者之所以会提出法律的非社会特征化,是希望从法律歧视的根源入手,由于社会信息是造成歧视的根源,只要将其切除,便能一劳永逸。但当事人的社会特征是无论如何也不能完全避免的。处理一个法律案件,首先做的就是要了解案件的背景,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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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为了避免歧视的出现,而将这些一概忽略,只抓住案情,根据法律条文做出判决,不是可笑之极吗?如果不对案件的具体情况做深入的调查,而只采用电子司法,我相信不公正的审判会比现在还要多。
  3.社会的非法律化
  作者的这一观点乍一看似乎是与人类社会的法治进程背道而驰的,在全世界努力进行法制建设的今天,作者却提出要削减法律,使法律最小化。我认为应当辩证地看待这一观点。首先,作者的观点有利于人类社会解决纠纷方式的多元化,吉诺维斯综合症确实说明了人们对于法律的过度依赖,而丧失了自己处理纠纷的能力。人类社会早期协商、调解以及利用道德约束的方法在今天开来应该与法律相辅相成才会更有利于社会的进步。然而,作者主张削弱法律确实是与社会发展相悖的。人类社会数千年的文明验证了法律这一制度的优越性,法律是社会进步的表现,历史的趋势就是法律不断地完善。我们不能因噎废食,我们所应做的是不断革除法律的缺陷,完善法律制度,并且可以寻求道德等其他的方式来辅助法律,而不是动不动就将法律最小化。
  三、结论 论文联盟http://
  布莱克教授的这本书,将社会学视角引入司法,并开辟了“案件社会学”的分析框架,这一领域的开辟“创造了另一种新的法律模式,它截然不同于那种把法律描述为条文的逻辑运用决定着案件处理结果的法学模式”,指出法律中充满了社会差别,法社会学这一核心发现必然会对法治理论产生极大的冲击。
  布莱克教授针对法律歧视所提出的一些对策虽然存在一些局限性,还有待进一步的研究,但他的观点对于每一个关心法治的人都带来了启发,对中国来说尤其如此。如果我们能更多地以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问题,相信将大大推动我国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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