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养老,无论古今还是中外,都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伴随着城市化发展进程的加快,我国农村尤其是城郊的相当一部分农民失去了长期以来为他们提供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双重功能的土地。于是,如何解决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成为了摆在各级党委政府面前的一个难题。文章以失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为探究对象,以期能为相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力所能及的参考意见,进而促进失地农民问题的顺利解决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关键词:农村;失地农民;养老
正如2000多年前春秋时期的管仲所言:“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正政也。”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事关我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事关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探究农民失地后的养老问题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一、失地农民现状
城市化是时代发展的趋势,是社会发展的要求。在新时期新区土地征用环境下,大大小小的城市周围,把原本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征用为其他各种商业用地或公益性用地,成了一大司空见惯的事件,但这样的事件却使得一些祖祖辈辈在土地上“有依有靠”的农民从“有产阶级”变成了“无产阶级”,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赖以生存、唇齿相依的土地,从“地地道道”的农民——有土地的农民,变成了“不地道”的农民——失地农民,一个特殊是名称。失地农民成为一个不同于农民(纯粹意义上的“农民”),又有别于城市居民的特殊群体。
发展经济学经典理论认为,城市化是一个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由二元结构向一元化转型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农民市民化是其实质。长期以来,由于农民拥有稳定的土地使用权,来自于土地的收入成为农民最基本最可靠的收入来源,是家庭保障的经济基础。而今,失去土地,对于农民来说,意味着失去了饭碗。农民一旦失去了土地就意味着失业,由于受年龄、文化、技能等条件的限制,很难实现再就业,而是立即成为“务农无地、就业无岗、社保无份”的“三无”群体,由此出现“难就业、难创业、难保障、难发展”的“四难”窘状。
“失地农民问题实际上暴露的是中国的土地制度问题。”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中国小城镇改革发展中心副主任袁崇法指出,土地对农民来说就是财产,但现行的征地补偿方法并不能把它当财产来看待,这就是最大的矛盾。在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过程中,农民希望更多地用市场机制来解决,这样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处置权等财产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但是现行的征地办法仍沿用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占用方式,具有强制性、垄断性,把农民排斥在土地利益分配体系之外,被征地农民的利益受损,失地农民养老等问题由此产生。
二、当前我国针对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政策存在严重弊端
当前,我国各地现行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主要有:货币安置、征地费入股安置、保险基金安置、留地安置、调地安置、低保安置等。虽如此,我国现今多数地区现行的失地农民安置方式仍存在着严重弊端,主要弊端如下:
(一)安置方式单一
在失地农民安置模式中,虽存在多种安置方式,但以货币补偿为主,据有关机构数据统计,“在全国范围内,货币安置方式所占的比重在85%以上”。货币补偿,简单易行,因而,成为目前多数地区对失地农民普遍采取的安置方式,即失地农民在一次性全额领取安置补助费后,自行解决养老、医疗、就业等问题。虽然货币安置操作简单,农民心理上容易轻易接受,但一个明显的缺陷是不利于失地农民尤其是大龄失地农民在就业、养老、医疗等方面的社会保障待遇。
(二)失地又失业问题严重,养老更无保障
据调查,在失地农民当中,就业最困难的主要有三类群体:一是大龄失地农民。这部分人多以农业生产为主,现在没有了田地,由于年龄、文化、体力、技能等限制,转业十分困难。二是失地前完全依靠土地为生的纯农民。对于他们来说,失地就意味着失业,大多数人很难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三是生活在远郊和偏远地区的失地农民。相对于分布在城乡结合部或经济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这部分人的就业机会和就业选择性要小,隐性失业现象极为普遍。据有关机构调查显示,2005年底河南省被调查的7.2万劳动年龄段征地农转非人员中,已获得就业安置的2.65万人,仅占36.8%,其余的都是自谋出路,就业转失业比例过高。失地农民因失业而引发的养老危机更加凸显,就业本无保障,养老又从何谈起?
三、我国失地农民养老的对策建议
有关失地农民安置政策的缺陷直接导致农民失地后养老问题的凸显,并且养老问题日益成为制约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大瓶颈。
解决失地农民养老问题既是失地农民自身养老需求欲望的直接反映,也是农村现代化建设和新农村构建的需要。基于农村家庭养老的可及性与可实现性,加强家庭的赡养功能是良策。政府一方面要加强政策性的支持,加强宣传尊老的传统美德和子女应尽的义务,倡行孝道,通过政策调整和宣传教育,增强家庭养老的社会认同感和能力;另一方面作为政府及相关部门尤其是民政部门也应在以下方面努力,多方举措,力促失地农民养老问题的解决。
(一)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兴办社会化养老事业
发展慈善事业,完善社会增免税减税政策,增强社会慈善意识。改变过去主要靠国家和集体投入这种单一的投资渠道,在农村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会养老保险为主体,自我养老为补充的养老资源来源的多元化格局。形成国家、集体、企业、个人多渠道投资,多种所有制养老机构共同发展的局面。充分利用社会统筹、个人账户、家庭养老的三种形式(类似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方式),来实现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及养老筹资的社会化。
(二)推动医疗卫生机构积极为失地农民提供卫生服务
大力发展农村卫生服务,把老年卫生服务列为农村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农村发展规划;大力发展农村卫生保健服务体系。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不断提高老年卫生保健的经济保障水平,开展多种形式的老年卫生保健服务,拓展老年医疗、护理、保健、康复等服务领域,加大对大病和重病导致生活困难的失地农民和老年人的帮困力度。
(三)完善养老保险制度
从国外成功经验来看,养老保险制度越完善、服务越到位,投保者的热情就越高,保险基金也就越充足;反之,越没钱,服务就越无法提高,投保者越没有热情,保险基金就越不充足,周而复始,形成恶性循环。因此,政府政策性保险制度的运行应主动放宽政策,优化政策,加大举措,积极吸引包括失地农民在内的广大农民投保,让养老保险制度成为失地农民养老保障的港湾。
(四)建立针对失地农民的新型养老保障制度
随着失地农民人口数量的不断增加,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在我国今后一个较长时期内会突出存在。因此,有必要探索建立一套完善的针对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制度。
四、结束语
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曾说,“在我看来,在发展水平仍很低下的情况下如何对付老龄化问题,是本世纪中国面临的最大挑战”。因此,作为养老问题重要组成部分的失地农民养老问题不容忽视,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已经不仅是失地农民单纯的个体风险问题,更是一个影响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的社会问题。做好失地农民养老问题工作,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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