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工作的主题,“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的工作目标要求,是实现全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保障。为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探索建立以“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强化质量保障体系”为重点的案件管理机制,采取流程监控、督察督办、质量评查等手段对办案过程实行全方位内部监督,控制检察业务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促进检察官正确履行职尽责,推动各项检察业务规范、健康发展。
一、案件管理中心建立的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检察业务总量的不断攀升,检察机关内部长期存在的案件管理方式落后、内部监督不力等弊端日渐显现并制约着检察机关的科学发展。问题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内部监督不到位,业务部门的权力缺乏有效的制约,程序不规范的现象难以杜绝。目前对案件执法的监督,主要来自于分管领导监督和下一检察环节的监督,而这些监督均为事后监督,缺乏提前预防的功能,存在不可避免的滞后性。二是涉案款物监管措施不规范,容易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目前的涉案款物处置缺乏统一标准,普遍存在扣押、冻结、处理款物法律文书不规范、法律手续不齐全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规范甚至违法现象也时有发生,这些均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由于处置程序的隐秘性,导致对涉案款物的监管难以有效实现。三是缺乏有效的案件质量、办案效果考核机制。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案件质量管理部门,案件管理职能分散,导致对案件质量的考核评估失去了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四是检察机关内部横向信息渠道不畅,影响领导统筹决策。目前,检察数据及信息处理由办公室负责,但办公室不是业务部门,而且统计系统软件的功能无法实现对案件的精细化管理,决策层很难及时了结检察业务的开展情况,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对各项检察工作的整体把握和决策。五是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由于各级检察机关缺乏统一的对外协调联系机构,致使不同地域检察机关之间的协查工作、与本院业务部门或者下级检察机关有关的辅助侦查等工作,缺乏统一规范的协调和管理。六是举报线索管理分散,制约业务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除控申举报部门外,检察长、分管检察长、反贪局长、反渎局长手里往往都有一些待查线索,管理分散,一旦这些领导职务变动,很难保证举报线索不流失。
国家森检察长也在去年8月全省检察长座谈会上明确要求:“要创新完善案件监管机制,建设案件管理中心,全程监控案件办理过程,定期分析评估案件质量,实现办案工作由静态控制向动态控制、由事后监督向过程监控的转变,切实防范问题的发生”。成立案件管理中心,就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使我们的法律监督工作更加规范,同时,更加有利于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加符合当前司法改革的要求和方向,更加有利于提高案件质量的一项重要举措。
二、案件管理中心职能和特点
就目前成立的案件管理中心来看,具体职能有:协助院领导对刑事、自侦、诉讼监督等办案活动实施规范化管理、跟踪监督、问题预警和质量评估;负责案件的受理、分案及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负责对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赃款赃物登记及处理情况监督等。特点是实现了五个统一:即统一案件受理、分流,统一流程监控,统一赃证物监管,统一法律文书管理,统一案件质量考评。改变检察业务管理一直沿袭的部门分散、条块管理的粗放式管理模式。通过严把案件“入口关”、分流关、程序关、涉案款物关和质量关,建立起执法办案集约式管理模式。通过建立多形式监督渠道,加强对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通过个案督办、案件分析、警示提醒等形式,切实履行对各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变事后监督为同步监督,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督,变单一监督为全方位监督。
在统一案件入口、分案上,对进入本院的案件统一由案管中心受理,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所受理案件的卷宗、随卷法律文书进行接收、信息录入后,及时将案件通过案管系统分发到办案处室,并通知相关业务部门办理案件材料交接手续。通过对案件“入口”的把握,中心能全面掌握全院案件的进展动态,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在统一流程监控上,实行实时流程检查制度,通过案管系统浏览检查,案管中心工作人员对进入检察机关诉讼流程的案件进行“全天候全程同步监控”。对包括侦监、公诉、监所、反贪、反渎、民行等检察业务部门的案件由案管中心对每一起案件从立案或受理到结案直至判决的整个过程中实行跟踪、预警、催办和监控,确定每一个环节的办案期限和领导审批等制度,案件每缺少一个环节都会预警,把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放在事前和事中,并督促办案部门在法定时限内尽快审结案件;对于违反规定或超时限的行为,实行警示或通报制度,把事后的监督落到实处,随意延长办案期限、随意退回补充侦查、随意延期审理等现象大为减少。发现不符合规范情况的,及时提醒相关办案部门。在统一赃款赃物登记监管上,建立办案部门扣押、财务部门入账保管、案管中心监督管理“三位一体”的赃证物监督管理机制。即案管中心负责受理本院自侦部门暂扣和公安部门随案移送的赃款赃物,将信息录入管理系统,并按规定随案移交有关部门管理,中心负责对涉案款物处理情况进行督促和监督,既避免了赃款赃物的丢失、毁损和随意处理等现象,促进了涉案款物管理的规范化,也有效防范了违纪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文书统一管理上,对于以检察院名义对外出具的涉及案件各个诉讼程序、人身自由、扣押款物等填充类和叙述类法律文书由案管中心实行文书或文号集中管理,业务部门需要开具相关文书须持分管领导签批意见到案管中心开具,防止和杜绝了法律文书使用的随意和混乱现象,既加强了检察法律文书的规范和严肃性,同时又促进了执法行为的规范化。在统一案件质量评估上,案管中心作为案件质量评估的常设机构,负责定期和不定期对案件质量进行评估,可以在案件办理的各阶段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确保案件质量。
三、案件管理中心在检察业务中的作用
就检察机关而言,要在办案中做到公正执法,维护公平正义,把每一起案件办成铁案,经得住历史的检验,都必须做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做到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偏废。但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在执法办案中,往往还存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程序公正得不到有效保证,从而影响了实体公正的实现。这就需要建立一个新的案件管理机制,即案件集中管理中心。案件集中管理中心对案件进行统一受理、登记、分流;对办案流程进行跟踪监督和管理;对实体进行审查、复查,将所有的执法行为纳入监督管理的视野,以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对预防案件超期羁押、案件流失和久拖不决等问题的发生,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能,切实从程序上和实体上保障了执法公正,在检察业务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案件集中管理作用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强化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通过对办案过程的全程同步监督,改变了原来事后监督的模式,加强了对检察机关内部执行程序法的同步监督,保证案件的程序公正,增强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提高了法律监督的水平。二是提高了院领导决策工作的效率。院领导需要了解全市检察业务工作的整体情况、个案情况,或某个办案人员的办案情况,通过案管系统便可一目了然,掌握的信息既准确又全面,极大的提高了工作、决策效率。三是推进了检察业务的规范化建设。各业务部门把案件管理中心的启用,当作提升案件质量,强化内部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的契机,进一步提高了工作的规范化水平,有力推进了办案工作的规范化;通过规范赃款赃物的管理工作,有效杜绝了截留、挪用等问题的发生;通过全程监控、及时预警,有效避免了个别干警不按程序办案,超期羁押等现象的发生。四是增强了干警办案质量意识、效率观念。通过对各项检察业务实行全程统一监督、管理,对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实时监控,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全面准确评判检察业务工作,评价每个主办检察官的工作绩效,有效增强了干警的质量、责任意识和效率观念,保障了案件质量、办案效率的不断提高。五是实现了检察效能的整体发挥。通过案件统一管理,使案件管理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构成一个有机整体,保证了检察长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检察机关案件办理各环节的具体情况,便于对各业务部门工作统筹协调,使检察整体效能得到充分发挥。
案件管理系统把受理、分案、办案过程、预警、分析和结案一条龙的显示在案件管理中心面前,及时掌握案件的办理环节、进展情况,将监督寓于案件办理的全过程,从而使案件管理中心能够有效的监控到办案的各个层面。达到“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案件质量,规范法律监督,提升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工作能力”的要求。
四、进一步完善案件管理中心工作
设立案件管理中心,可以解决检察机关内外部监督相对薄弱的问题,可以有效提高案件质量,可以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透明化。通过探索和实践,发现当前案件管理中心运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是:目前急需相关程序软件开发并与检察机关的网上办公和网上办案系统有机衔接,彻底解决当前一些法律文书的录入、程序的审查等主要靠人工操作完成的局面;对案件的管理不够深入,目前仅仅局限于程序上的监督和管理,深层次的管理工作还没有全面展开,案件集中管理的作用和优越性还没有全部体现出来;熟悉案件质量评查和案件督查工作的专业人员相对缺乏,被监督部门干警主动配合监督的主动性和自觉性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认真采取措施,切实加以解决。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