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本文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现状、基本模式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完善成渝两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应坚持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
关键词:统筹城乡 农村土地 股份合作组织
成渝两地建设全国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必然要求全面加快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产业化进程。我国农村沿用小规模、分散的经营模式,生产效率极其低下,城乡收入差距越来越大。目前,农村的“空壳化”问题又日益突出,大量的青壮年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的耕地闲置造成了严重的粮食安全隐患。农村土地合作组织使土地的所有权、承包经营权、使用权三权分离,将农村土地集中起来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打破农业小生产和发展现代农业方面进行了具有突破性的探索。
成渝两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现状与成效
作为统筹城乡综合实验区,成都、重庆两市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取得了较快发展。2006年底,成都市农村股份合作组织的数量已达1563个,其中机制较完善的农村股份合作组织达到284个,联系带动农户123.5万户,示范、推广农业优良品种149个、农业新技术128项。2007年,近27万农民完成了向城镇和农村新型社区的集中;同时,土地流转规模达到153.8万亩,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已见成效。与成都情况类似,到2008年初,重庆全市农户承包耕地流转达320.3万亩,比上年同期提高了5.2个百分点,其中土地规模经营面积达到302万亩,比2007年增长39%。流转土地占农村承包耕地总面积的16%,土地流转比例为全国第十位。成渝两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的成效主要表现为:
推动农业产业化。首先,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使分散的、小规模土地得以集中经营、统一管理,促进了农业的专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经营。通过土地流转,形成大规模发展高附加值种养产品的现代农业园区,亩效益均可超过万元。其次,通过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也培育了一大批有知识、懂技术、会管理、能经营的职业农民。再次,通过成立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还促进了农业的标准化生产、品牌化建设,提升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提高了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促进农民增收。过去大部分农民通过种地获取的收益十分微薄,农民收入主要来源是家庭经营性收入和外出打工的工资性收入,结构单一,增收潜力小。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使他们不仅能够按股分红,享有原来的基本收益,还能够外出打工或者在股份合作社提供的就业岗位获得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同时也为区域内困难户的脱贫提供了发展资金,缩小了农村的贫富差距,改善了农民收入结构,为农民收入持续增长提供了保证。
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的运行机制。股份合作制引入了风险机制,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各个股东积极关注集体资产运营效果,加强对企业经营状况的监督,从而强化了集体资产经营者的自我约束能力。
成渝两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现存问题
股份合作组织的相关政策法规缺位。股份合作经济作为一种新出现的合作经济组织形式,不同于工商法人,也不同于行政事业单位法人,更不同于社团法人。目前我国对这方面的立法及管理尚未跟上,现有的针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有关法规、政策尚不完全适用于股份合作经济组织,迫切需要立法工作迅速跟上。
对土地的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不充分。1984年,我国提出土地承包期限为15年;1993年,土地承包期限又提出保持30年不变。但是要使农村土地合作社能够像一般的企业法人一样持续经营,必须规定农民对农地的使用权是完全的,它的经营使用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就是实现土地的法定化、固定化、长期化、可继承化,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永久化。此外,为了逐利,有些地方违背成立土地合作社的初衷,把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作为违规用地的保护伞,擅自改变土地的使用性质和用途,将农用地用于房地产开发或者其他违规建设,造成粮食安全隐患,使农民的利益遭受损失。
风险管理机制有待完善。一般现存的土地合作组织都规定一旦入股不得退股,但是许多合作组织的章程里面只就如何分红做出了具体规定,并没有就出现经营亏损、倒闭破产等问题进行详细说明,使农民的利益不能得到切实保障。
股份合作组织具有较强的区域性和封闭性。现有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基本上是以历史上形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载体,是一种封闭性的股份合作组织,既有经济组织的职能,又有社区服务、公益事业建设和管理等职能。农地股份合作社的股东仅限于集体和本村村民,其股份构成一般不具有开放性,不公开向社会招股集资。同时,农户个人股的流动性受到严格的限制,一般不能退股、流通和抵押。这种封闭性无论是在资金上,还是在制度上都会影响农地股份合作社的发展。
完善成渝两市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具体措施
根据对统筹城乡试验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现状、成效与现存问题的分析,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完善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具体措施:
强化和稳定农户的土地承包关系,进一步明确界定农村集体土地的物权性质。承认农民拥有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权,使农户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权统一的承包经营权。成渝两市可以考虑参考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与行政管理相脱钩的统一的农民不动产登记制度,并把登记规定为物权变动要件,做好农村承包地、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颁证工作,完善土地流转台账登记制度。明晰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有了完整的承包经营权,才能真正形成能够有效确保农民利益的土地股份合作社并保障交易的安全性。
加强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指导,扶持其健康发展。成渝两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出台政策性文件或制定一些管理条例、规定或实施细则等,对处于起步阶段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给予扶持和鼓励。例如:对用于扩大再生产和集体公益事业的股红部分实行免税;广泛吸引社会资金直接或者以参股、控股方式参与土地整理和拆院并院;通过招标、协议、合资、合作等方式调动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土地开发整理投入的积极性,逐步形成土地开发整理的市场化、产业化、集约化和规模化。
保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独立运作,解决社区管理与经营问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实行,社区管理和经营功能必须分离。由村委会、居委会或者成立具有公益性质的社会服务部门,直接负责社区公共建设、托幼养老、社区治安、卫生保健等社会事务;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则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均沾、风险共担”等要求进行运作,专门负责经营,不再承担社区建设和管理等社区职能。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其作为完全的市场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加快小城镇建设,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发展建立良好的外部环境。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要求当地第二、三产业发达,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高,城镇化水平高。小城镇建设应该得到大力支持,农民积极配合。当然,发展第二、三产业也要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发挥优势,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找到适合当地的具体项目和形式。
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等配套制度。土地对于农户来说不仅有就业和经济功能,还在很大程度上发挥着保障功能,这种情结制约了农地的流转。因此,统筹城乡综合配套试验区应将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纳入计划,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多方筹措保障基金,使进城农民能够享有同等的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活救济等保障,使得农民入股股份合作组织时少些后顾之忧。具体措施有:进一步扩大农村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的覆盖面;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等社会保障事业;同时,扩大保障范围,在农业集约化经营的背景下大力推广农业保险,增加农业保险的险种,提高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组织的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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