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黑龙江省作为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过程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面临着农民投保意识弱、社保资金筹措较难等问题。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因地制宜、逐步发展等原则,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组织机构、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以及加速机制创新进程是黑龙江省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取向。
关键词: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职能;和谐社会
我国《“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指出:“农村养老以家庭保障为主,坚持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发展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险”,“因地制宜地发展和完善不同形式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提出,贯彻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可见,建立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研究农业大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问题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成效分析
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个自我调节与政府公共管理相结合的相对均衡的系统。该体系的建立健全能够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几年来,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取得了一系列成绩。
1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发挥了一定功效
国务院于2003年1月出台了《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国务院规定,从2006年起,对每位参保农民中央财政出资20元,地方财政出资20元,参保农民出资10元。黑龙江省积极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2003年,经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林口县、宝清县、林甸县、海伦市和哈尔滨市呼兰区成为全省农村合作医疗首批试点县(市、区)。2004年,这5个试点县的农业人口总数达到180.37万人,参合人数达到100.38万人。2006年,黑龙江省已将试点县由13个县市扩大到33个县市,参合农民已有512万人,参合率达到了83.7%%。计划2007年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覆盖全省65个县(市)。
2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架构初见雏形
2004年,黑龙江省在双城、讷河、寓锦、兰西4个县(市)进行了首批试点,在此基础上,2006年省政府决定在绥化市和一些有条件的县市扩大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试点,试点已经扩大到27个县(市、区),参加低保人数已经达到32.1万人。黑龙江省将在总结试点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尽快出台《农村低保暂行办法》、《农村低保资金管理办法》和《农村低保工作操作规程》等配套政策。
3 强制性制度变迁向诱致性制度变迁过渡: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已经成为政府和农民的共同诉求
作为公共品的提供者,政府日益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黑龙江省望奎县委、县政府在实现脱贫解困和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着力建设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出台了《望奎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对保障范围和对象进行了细致地划分。确定了7种可纳入保障范围和16种不能纳入保障范围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积极探索和逐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问题得以保障。目前,该县已有24398名农民被确定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他们可以享受到同城镇职工一样领取保障金的待遇。该县还利用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县的契机。引导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实现自己老有所盼、老有所养。截至目前,这个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1万多人。
二、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原则与政策选择
1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原则
一要坚持家庭保障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我国目前农村的经济条件比较差,农民群众的投保能力从普遍上看还比较低。在政策覆盖面还未扩大、社会保障经济活动主体还未完全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农民积极的投保意识还未树立的状况下,农民在一段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享受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待遇,“社会保障”的阳光难以普照整个农村。在这种状况下,社会(集体)、农民家庭必须共同构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架构。
二要坚持社会保障水平与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各级政府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和农民收入的增长状况,相应增加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的投入,依法维护和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权益。农村社会保障的立足点必须是保障广大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这是农村当前和今后相当长时期的经济发展水平所决定的。黑龙江省农村人口数量庞大,经济基础相当薄弱,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健全。加之黑龙江省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民人均纯收入不高,农业综合实力不强,更加需要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立过程中,必须做到政府引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在社会上还没有一个规模性示范之前,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自觉性往往具有滞后性,需要政府及时引导。强制推行会挫伤农民群众的积极性,也会影响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发展。
三要坚持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并举的原则。要正确处理物质保障与服务保障、生产救济与生产扶持的关系。既要搞好物质上的基本生活保障,又要积极发展社会服务和社会福利事业。
四要坚持因地制宜、逐步发展的原则。我国农村经济发展很不平衡,地区差距很大。各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的支付能力也相差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因地制宜地实现当地农民能够接受、又承担得起的社会保障形式。形式和标准都不能搞“一刀切”。要立足实践从农民的需要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多形式、多渠道地发展农村社会保障事业。
2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政策选择
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组织机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离不开卓有成效地领导。要求其领导成员职责分工明确,协作得力。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应该成立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由分管领导任主任,民政、公安、农委、教委、团委、妇联、农行等单位的负责同志参加。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委员会主要是制定本地区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划;宣传、协调各方关系,监督、指导下级农村社会保障委员会的工作的开展,监督检查各级农村社会保障资金、物资的管理和使用,并根据全区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状况,及时对有关政策、规划进行调整。
二要坚持“重点论”,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建设。应该建立健全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为主体,以农村五个保障服务网络为基础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设方面,主要是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制度,其重点保障贫困户。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高度重视农村人口老龄化问题。世界历史经验证明,老龄化高峰到来之前的30年,是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黄金时代”。应对“银色浪潮”的冲击的主要策略是,按照国务院(1991)33号文件规定的始终坚持“定政策、定方案、定投保单位和人数、定完成任务的时间和投保数额”的“四定”工作方针,调动农民投保的积极性,扩大投保覆盖面,提高投保增长率等措施,促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积极、稳妥、健康地发展。
三要加速机制创新进程,促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的可持续发展。一是构建筹资机制。资金筹措难是黑龙江省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要保证中央、地方财政资金以及个人资金及时到位。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之处是对地方财政和中央财政筹资及其数量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为了鼓励乡村集体经济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给予资金扶持,建议国家对其出资采取税前列支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监督机制。既要加强管理系统内部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农村社会保障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又要加强社会监督,并利用新闻媒体、法律、群众对农村社会保障程序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