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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实践的思维方式研究价值
    一、关于价值的本质、基础和存在方式等问题的研究有各种各样的思维方式,大体上不外是“观念说”、“实体或属性说”、“关系说”等几种类型。我们所采用“实践说”,即把价值看作本质上是人类实践基础上的特有现象,是实践的内在规定之一。这是在前人已经达到的“关系说”基础上,运用实践唯物主义进一步思考的尝试。我越来越感到,实践的观点和实践的思维方式是研究价值问题的一种必要的基本方式。
    二、从传统的单纯实体型思维向现代的动态关系型思维转变,是当代人类科学思维方式的一大发展。完全实体化的或“实体中心论”的思维,是20世纪以前的科学思维方式。从哲学高度看,单纯实体型思维的特点和缺陷是:对于“存在”范畴,只把它与“存在者”范畴(“什么存在着”)相联系,即只把“存在”当作一个“名词”,当作对实体及其属性的静态指称来理解和使用;而没有把“存在”同时也理解为一个“动词”,即关于“存在方式”(“怎样存在着”和“怎样才是存在”)的范畴。说到“存在”时,它不能自觉地把诸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运动、变化、过程”等同时考虑在内,并且实际上是把它们分离开来思考,因此难以注意“关系”的存在论意义。科学史上曾有过把发光发的热燃烧现象归结为“燃素”的存在与属性这种思路,可说是单纯实体型思维的一个典型。而现当代关于“时间空间是不是物质”、“信息是物质还是精神”、“实践和物质何者根本”之类的争论和困惑,也多半来自这种思考方式。
    三、20世纪特别是中期以来,科学的发展更加充分地揭示了宇宙的普遍辩证法特征,科学的思维方式也走向了以“关系思维”为主型的阶段。
    所谓“关系思维”的特点,就是不再把“存在者”即任何客观的事物仅仅当作没有自身结构的、孤立抽象的实体(实物个体、粒子、孤立的质点、不变的刚体等),而是从内外部结构、联系、系统、秩序、信息等关系状态来深入把握它的存在形态,实体的意义上来理解对象,而是从结构上动态地理解“存在”,从运动、相互作用、联系和关系,即“存在方式”的意义上来进一步把握丰富、深刻、动态的现实。这一历史发展的先驱和最有代表性的哲学成果,是马克思所创立的实践唯物主义思维方式。
    实践本身仍属于“关系”范畴。但它不是一种简单的自然关系,而是人的生命存在、主体性存在的本质方式,它作为人所特有的对象性关系、即主客体关系的运动,有意识、有目的的主体性活动,是一种社会历史性的现实关系。所以,“实践唯物主义的思维方式”并不限于一般地进入“关系思维”,而且还依实践的特征赋予了它以更加丰富、更加深刻的内容。
, 按照“关系思维”的方式来理解,价值的特殊存在和本质既不是人和事物、主体和客体任何一方(实体)本身独立静止的存在形态,也不是它们固有不变的属性,更不是仅仅作为人的主观意念才发生和存在的现象;它恰恰是作为一定的“关系质”或“关系态”而客观地产生和存在着的关系现象,离开了具体的主客体关系,就无所谓现实的价值。由于我们是在仅仅与人相联系的意义上来谈论价值,所以这一基本思路只有在实践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彻底的、全面的贯彻。这需要以对实践的科学全面的理解为前提。
    在价值论研究的发展史上,“关系说”克服了传统的价值主观主义和客体主义的局限,提出了“主客体统一”的新思路。但是,当它的理论基础和背景没有达到相应的高度──对人和人的特殊存在方式(社会与实践)有了全面的、彻底唯物主义的理解时,仍然不能对价值做出更进一步的科学把握。
    三、实践的或主客体关系说的研究方式也许不是唯一正确的和已经完备的,所以还需要深化和拓展,并且当然也应该鼓励和支持进行不同方式的探讨。但无论如何不应将“实践说”或“主客体关系说”简单化地看待。在低于它的历史地位或形态的水平上去肯定或否定它,都不是理论的进步。
    价值问题有其特殊的复杂性。主要表现为在主观上,价值总与人自己的需要、旨趣、选择、追求等相联系(“主体相关律”)。仅此一点,就使得关于价值的思考极容易产生种种误解和混乱。特别是当人们事先就已确定,要把自己的价值理念或意向贯彻于研究成果的时候(在价值问题上人们往往强调自己有这样的权力),就更容易混淆了价值本身的“实然”与“应然”。近来看到的某些批评“关系说”的观点,大都着重于指责“关系说”没有直接提供他们所要的东西,然后便在将其做极简单化理解(例如宣布它只是一种“效用论”等)的前提下加以否定。事实上并没有深入了解这种关系说本身的逻辑,特别是尚未理解实践的思维方式所具有的真正特点和条件,对主客体关系说多有误解所致。
    例如,弄不清人与人之间何为“主-主”关系,何为“主-客”关系,反而成为在人的价值问题上否定关系说的理由,就是一个典型的后果。我们对“主体和客体”这对基础概念的理解,不应该局限于狭隘的、西方传统认识论式的理解。有人总是把它们与“人和物”、“个人与社会”、甚至“主观与客观”等概念简单地对应、混同起来(认为这些范畴之间只是字眼不同而没有实际的差别),就是仍停留于实体性思维,而未达到关系思维的结果。特别是当把这一对概念用于人自身的关系、人与人的关系时,这种思维所造成的偏狭和混乱,就更是突出。
    主客体概念的简单化凝固化,往往是以对“人”(如人的需要、人与人的关系等)的简单化、抽象化理解为背景的。因此它必然不能或不愿就人的多样化形态、人与人之间纷繁复杂的现实关系做多样化的深入思考,而宁愿依赖一种比较直观的意向。而实践思维则要求从人的现实的、复杂多样化的对象关系和社会实践的具体历史结构中去把握和运用这对范畴,充分把握它们所特有的属人性、对象性、社会性、动态(流动)性的涵义和形态,才不至于把它与相近或相关概念、把个别和一般范畴等简单地混淆。
    再如,按照主客体关系说,“价值”的基础和本质,就在于表明了人的主体地位:价值就是以人的主体尺度为尺度的现象,在价值领域中“人”普遍地居于最高的、主导的地位,是“普照的光”,在任何时候说价值,都意味着这一点,是在这个前提下来展开价值包括人的价值的各种形态。我觉得这正是我们价值理论的合理成果(“主体的价值”这个概念也因此而可疑)。在这个基础上才应该和能够合理地说明“人的价值”、“人道价值”等范畴的。但有人断言这种理论“贬低”了人。细看指责的理由和思路,似乎是主张──打个未必合适的比方:我们在说“某食物(客体)有营养价值”时,必须强调“进食者(主体)自己首先有营养价值”,只有这样才是肯定了人;或者当你认为“人”好比是皇帝,是他赐封了所有的大臣的名位(划分排列世界万物的价值)时,这种观点却认为,你没有给人自己一个“皇帝大臣”的头衔,这就是对人的贬低和轻视。自然,理论上的表述并不是如此简单的,我们还是应多从理论上思考。但对于这种用以否定关系说的批评逻辑和情感色彩,却使我不能不有这样的感觉。
    又如,究竟从何种角度把握和确定价值的本质和存在方式,毕竟不能回避迄今我们所面对的最普遍的、或前提性的问题,即“观念说”、“实体或属性说”、“关系说”等几种最基本的类型所表达的思路。或者是对其中一种做出有足够论证的选择,或者是发现有同等或更高层次上的新的角度,这些都是从哲学高度研究价值问题事实上必须明确的基础。而且我觉得,在否定“关系说”的时候,如果本身这样或那样地退回到观念说、实体或属性说的思维方式上去,那将不是一种好的理论出路。
    总之我觉得,目前在马克思主义基础上研究价值所面对的各种问题,归根到底还是个如何充分确立和展开“实践的思维方式”的问题。这方面的探讨和应用,对于深化价值论研究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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