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释义学音乐哲学是当代西方相当有影响力的一支音乐哲学流派。本文对释义学音乐哲学关注的问题,释义学音乐的哲学意义及存在方式,释义学音乐哲学对音乐的理解与解释进行了探讨,对于我们更好地解读音乐作品将带来许多有益的启示。
关键词:释义学;音乐哲学;解释
在西方现代音乐哲学的发展历程中,有一种颇为普遍的现象存在,那就是充分运用西方现代哲学的研究成果进行探索,并由此产生出了一大批全新的、有深度的理论成果,这些富于创见性的理论成果为现代音乐哲学——美学的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打开了新的研究维度。像现象学音乐哲学理论和释义学音乐哲学理论等就是如此,释义学音乐哲学是以现代释义学哲学理论为依托而发展起来的音乐哲学理论,这种理论以音乐意义的研究作为其核心的课题。
一、释义学音乐哲学关注的问题
释义学音乐哲学主要关注的是音乐意义的存在方式及其理解和解释,关于音乐的意义问题,本文在此提出四个追问:
第一,音乐的意义有没有?即音乐的意义是否存在的问题。
第二,如果音乐的确存在意义的话,那么这意义是什么?即音乐意义本身为何物的问题。
第三,如果音乐的意义是的确存在的话,那么它是怎样存在的?即音乐意义的存在方式问题。
第四,要是音乐中确实存在意义,那么该以怎样合适[1]的方式来理解与解释呢?即对音乐文本的解读问题。
很显然,以上这四个问题的讨论都要以第一个问题的解决作为前提,否则在音乐的意义不存在的情况下,关于其本质和存在方式以及解释方法都将无从谈起。
音乐中有没有意义?这本来并不成为一个问题。按照现在的一般看法,音乐是人类社会生活的一种独特的反映形式,是人类在精神生活领域里的一种表现手段和交往手段。既如此,音乐中必定包含着某种意义。但是在音乐哲学的学术发展史上,意义的存在问题曾经受到过形式——自律论音乐哲学的强大冲击,这种形式——内容一元论的音乐哲学极力消解音乐中的意义,在这种情况下,音乐的意义到底存在与否就成为了一个实际存在的、需要认真面对的问题。释义学音乐哲学在这个问题的看法上是很明确的,即肯定在音乐作品中存在着某种意义,理由就在于音乐是人类精神文化的产品。从释义学音乐哲学的发展历程及其理论主张来看,它是主张情感论的一种音乐哲学。情感论音乐哲学又被称作是他律论的音乐哲学,这种音乐哲学都有一个普遍、共同的看法,那就是认为音乐是人类精神文明的产物,它反映人们内心的情感状态,传达人类的内心体验,它具有意义。这种看法目前已被普遍接受和认同。
二、释义学音乐的哲学意义及存在方式
既然音乐中确实存在着意义,那么这意义是什么呢?释义学音乐哲学在对音乐意义的求索过程中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提供了很好的启示。
德国音乐家克莱茨施玛尔(a.h.kretzschmar,1848-1924)是进行释义学音乐哲学研究的第一人。他认为音乐是整个人类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音乐作品的解读能够脱离作品所赖以产生的社会环境、时代状况、相关事件和文化背景,不能够脱离作曲家的思想主张和生活经历,并主张在此基础上对音乐作品进行理解和解释。他在其著作中阐述了音乐解释的目的:“透过形式去探索封闭于其中的意义和观念内容,追寻隐蔽在身体深处的灵魂,通过作品的每个部分去揭示其思想的真正内核,阐明和解释作品的整体。”[2]他还认为,释义学的任务就在于:“将情感从音乐中抽取、推断出来,以文字的方式赋予音乐中的情感发展以结构框架。”[2]从以上所引的两段话来看,音乐中的意义应该是包括表现出来的情感和表达出来的思想两个部分,也就是说音乐中的意义是一个包含思想和情感的复合体。音乐表现作曲家的情感世界这并不难理解,但音乐可以表现思想吗?这是可以的,并且已为音乐实践所证实。比如贝多芬交响乐作品中所表达出的“自由”、“平等”、“博爱”、“努力奋斗”的思想,约翰•凯奇的一些音乐作品中所表达出的“大音希声”的思想等等。但需要指出的是,音乐并不是以表达思想为主的艺术形式,它所表达出来的思想往往都是以浓缩而成的一个思想观念的形式出现的。这是由音乐艺术的独特性质(非自然性、非语义性和非对应性)所造成的。总之,在音乐意义的复合体中因该包含着情感表现和思想表述这两个部分的内容。
三、释义学音乐哲学对音乐的理解与解释
关于音乐意义的存在方式问题,释义学音乐哲学认为:音乐作品的意义存在于接受者对作品的理解活动中,也就是说,音乐的意义存在于主体(音乐接受者)和客体(具体音乐文本)相遇的过程中,存在于主体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作品进行积极解释的过程中,在这个过程中,音乐作品的意义生成而存在。
前面提到的第四个问题,即以怎样合适的方式来理解和解释音乐作品中所蕴涵的意义,这是释义学音乐哲学所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的看法是释义学音乐哲学的核心内容,并显示出其深刻之处。
释义学音乐哲学关于理解与解释的认识不仅是方法论层面上的,更将其上升到哲学本体论的高度来看待。这种理论认为,理解与解释音乐作品这一行为本身标志着人的存在,并表现出释义者的存在状态。这样,对音乐作品意义的理解与解释就成为反映释义者在世状态(认识水平、理解能力等)的一种活动。[3]
正是基于以上的认识,德国哲学家伽达默尔(h.g. gadamer,1900-2002)将理解者与作品的关系看作是融为一体的,在这二者的互动过程中,释义者不仅理解了作品,也理解了自身,也就是说实现了一种自我理解。伽达默尔认为,理解与解释在本质上是历史的,由于人对世界的总体经验在不断丰富,这样一部作品的意义在不同时代就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种效果是在历史中发生变化的。音乐作品的原意后来理解者的理解,使作品的意义处于不断的历史生成的过程中。伽达默尔将这种情况称作是“效果历史”,由于“效果历史”的存在,那么对于作品的唯一正确的解释就不存在了,因为特定历史情境的制约和限定所造成的理解与解释是不完全的,那么音乐作品的意义就处在不断丰富的发展过程中。[4]因此,对音乐作品的理解和解释就是一个有待不断充实、不断完善的不可穷尽其意义的过程。
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对于艺术作品的文本的理解和解释就是一种积极地再创造的过程了。伽达默尔认为,对一部艺术作品的理解应该要求理解者尽量地拓宽自己的视野,使自己现在的视界与艺术作品中所体现的过去的视界相融合,从而使二者都超越了自身,到达一种新的视界,进入一种新的理解,伽达默尔将这种理解方式称作是“视界融合”。他认为要达到对作为特定历史对象的音乐作品的正确理解,音乐接受者自身必须达到将历史视界与现实视界合一的“视界融合”,这种融合反过来也会不断促成新的“效果历史”的形成,从而丰富音乐作品的内涵,使音乐作品的意义不断地焕发新的光彩。[5]
伽达默尔“视界融合”的方法为我们解读音乐作品提供了一种新的视域,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具有十分积极的价值。[6]具体说来,首先是对审美主体在艺术作品理解的过程中的重要性给予了足够的重视。审美主体通过理解音乐作品而创造自身的审美体验,因而审美主体的创造性对于作品的解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不容忽视。另外,“视界融合”的方法也强调了历史上对作品的解读所具有的参考意义。这种方法的缺陷在于,由于在释义的过程中“视界融合”所造成的“效果历史”的不断形成,释义的相对准确性也会产生问题,即我们所理解的音乐作品到底是作曲家所表现出来意义还是接受者对于作品意义的不断加工而产生的意义?这是我们在运用伽达默尔“视界融合”的方法时所要加以注意的。按照我们现在的理解,对于意义的把握,具体的需要做到对文本的内部分析与外部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所谓内部分析就是对音乐作品的形成、结构层面的分析,而外部分析就是要对作品的产生背景、作者的创作意图等因素进行分析,这样才可以做到对音乐作品的解释尽可能的充实。
以上围绕着本文所提出的四个问题对解释学音乐哲学的理论作了一番简要的论述,从中可以看出,解释学音乐哲学理论以音乐的意义问题为核心,对音乐的理解与解释作了深入的分析,这些分析拓展了我们对于音乐解释的方法论和认识论,对于深入理解音乐作品的意义提供了许多十分有益的启示,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这种音乐哲学的理论反思,以达到批判性继承的目的。在此,本文提出两个值得注意的问题:第一,是解释的目的。对于音乐作品来说,通过“视界融合”而达到的理解是否是作曲家音乐表现的本意?仅就音乐解释而言,我们要解释的应该是作曲家所传达的意义,而不是解释者在加入自身的创造后所探索到的意义。所以,不管主体的能动性如何发挥,必须要始终围绕着作曲家的作品来进行。第二,要注意解释的可能性限度,解释的限度应该以与作品有关的因素为限,解释者也要尊重作品,不应在理解作品的过程中过度向审美主体倾斜,这样反而会歪曲了作品,以至于达不到一种相对正确的理解。
释义学音乐哲学对于音乐意义的解释方法无疑是有着十分巨大的价值。目前,我们应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姿态进行批判的吸收与继承。相信这必将对我国音乐事业的发展起到十分重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韩中恩.音乐意义的形而上学显现并及意向存在的可能性研究[m]. 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 ,2004.
[2] 于润洋.现代西方音乐哲学导论[m].长沙:湖南教育出版社, 2000.
[3] 邢维凯.情感艺术的美学历程——西方音乐思想史中的情感论美学[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 2000.
[4] 谢嘉幸.音乐的“语境”—— 一种音乐解释学视域[m]. 上海:上海音乐学院出版社, 2005.
[5] 王才勇.对音乐作品的解释学考察[j].音乐研究,1987(1):11-13.
[6] 罗艺峰.从解释学美学角度对音乐存在方式的思考[j].音乐艺术,1996(2):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