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毛泽东;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理论创新
[论文摘要]:毛泽东的宗教思想在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宗教的基本原理以及处理宗教问题的基本原则方面均有理论创新,其中既包括具有普遍理论适用性的战略思想,也包括具有具体针对性的策略决策。这些理论创新是将马克思主义宗教思想和中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的成果,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和宗教政策的形成与成熟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伴随着全球化的历史进程,宗教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热点问题。与世界有的国家和地区的宗教纷争甚至战争形成鲜明对比的是,中国在这一问题上保持了一种相对稳定和谐的局面,一直没有由宗教问题引发大规模的社会动荡或政局危机。这一实践成果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中国共产党对于宗教和宗教问题的理论认识和制度设计,依赖于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与中国国情的创造性结合。中国共产党十七大提出“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这既是党的宗教观的又一发展,也是新形势下党在宗教政策方面提出的新要求。如何深化中国化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研究,由此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毛泽东的宗教思想在党的宗教观的形成和成熟过程中,占有重要的理论地位。对其进行系统整理和分析,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而且有助于深刻理解当前党的宗教理论和政策的历史和理论背景,增强在实践中理论运用的原则性和灵活性。
一、重视宗教和宗教问题
关于宗教和宗教问题有诸多的审视角度:信徒和无神论者之间有所不同,在普通民众和执政者眼中也大相径庭。毛泽东作为卓越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战略家和理论家,他对于宗教和宗教问题重要性的认识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和独到的政治远见。
(一)从民族关系角度强调宗教问题在国家统一中的重要性
宗教问题非常重要,并不因为其有神论的世界观,而是因为宗教问题牵动着无数群众,联系着众多民族。在进军新疆和解放西藏的革命历程中,毛泽东强调军事行动和政治争取的相互配合,“采取政治方式,以为战斗方式的辅助,将妥善处理少数民族的宗教问题、尊重其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促进民族关系的平等团结作为政治工作的核心任务。
1949年9月26日,毛泽东在发给第一野战军司令员彭德怀和西北局的电文中,指出:“解决新疆问题的关键是我党和维族的紧密合作,在此基础上迫使国民党就范。1951年5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签订的当天,他就指示中央驻藏代表张经武、十八军军长张国华、政治委员谭冠三等同志说:“你们在西藏考虑任何问题,首先要想到民族和宗教问题这两件事,一切工作必须慎重稳进。毛泽东的叮嘱不是权宜之计,而是长远的战略思考。在他看来,宗教问题可能是民族问题的表现形式,其实质往往“是个群众问题”。正是因为走了群众路线,赢得了民心,凝聚了各族人民,才最终促成了中国革命的全面胜利。
宗教的民族性和群众性是毛泽东从战略高度认识宗教问题重要性的切人点。这一思想为以后的中国共产党人所继承。1979年邓小平会见英国知名人士代表团时说:“宗教信仰自由涉及到民族政策,……我们要实行正确的民族政策,必须实行宗教信仰自由。江泽民在1992年1月14日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说:“民族问题在一些地方往往与宗教问题交织在一起,胡锦涛总书记在2005年5月27日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也强调:如果对宗教问题处理不慎或不当,也会影响民族关系。可见,党的领导人都将宗教问题和民族关系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
(二)从科学研究角度强调宗教问题在理论建设中的重要性
毛泽东幼年时由于家庭的影响也曾有过宗教情结,“也是相信神的,而且信得很厉害,但转变为共产主义者之后,他主张从马克思主义角度科学研究宗教和宗教问题,重视宗教理论研究的独特价值。
他在1961年1月23日同班禅谈话时就说:“我赞成有些共产主义者研究各种教的经典,研究佛教、伊斯兰教、耶稣教等等的经典。毛泽东曾认真研读过宗教经典,他的随行书籍中就有《六祖坛经》、《般若波罗蜜多心经》、《法华经》、《大涅架经》等佛教典籍。1963年12月30日,他在中共中央转发中央外事小组、中央宣传部关于加强研究外国工作的报告的指示稿上批注道:“世界三大宗教(耶稣教、回教、佛教),至今影响着广大人口,我们却没有知识,国内没有一个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的研究机构,没有一本可看的这方面的刊物。《现代佛学》不是由马克思主义者领导的,文章的水平也很低。其他刊物上,用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写的文章也很少,例如任继愈发表的几篇谈佛学的文章,已如凤毛麟角,谈耶稣教、回教的没有见过。不批判神学就不能写好哲学史,也不能写好文学史或世界史。由于毛泽东的影响,成立了“世界宗教研究所”(今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宗教研究所前身),成为新中国第一个研究宗教的专门科研机构。
毛泽东的这一思想特点也被其后的中国共产党人所吸收。江泽民也强调:“要大力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学习和教育”,“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宗教理论研究工作队伍的建设。重视宗教问题研究在理论学习和建设中的积极意义。
(三)从执政党建设角度强调宗教问题在提高干部素质上的重要性
毛泽东还尤其重视干部队伍学习宗教政策和宗教知识,认为这是提高干部素质的重要方面。他曾说:“群众有那样多人信教,我们要做群众工作,我们却不懂得宗教,只红不专。所谓“红”是指政治方向的坚定性,所谓“专”则是指要具备宗教工作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在1953年3月《关于批判大汉族主义思想的指示》中,毛泽东对于张执一和马杰关于河南少数民族的报告和汇报给予了较高的评价,他说:“凡有少数民族存在的地方,都要仿照中南的办法,派出像张执一和马杰这样懂民族政策、对于仍然被歧视受痛苦的少数民族同胞怀抱着满腔同情心的同志,……帮助当地党政组织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这里的“懂民族政策”其中就包含了懂宗教和宗教政策。也正是基于这一思想,毛泽东强调要加快培养少数民族干部,并充实到党员队伍中来,通过少数民族干部团结广大群众,认为“没有少数民族自己的干部,就不要进行任何带群众性的改革工作”。
江泽民更是从执政能力的角度来认识宗教问题的重要性。他说:“重视宗教工作,善于做宗教工作,是领导干部政治上成熟的一个重要表现,也是我们党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而且指出要把宗教理论政策纳人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教学内容当中,要让我们的党政干部尽量较多地掌握有关宗教方面的基本知识。
二、认识宗教的基本原理方面的理论创新
(一)从政治和文化两个角度论述什么是宗教
从政治角度来说,毛泽东认为,在阶级社会中的宗教、作为意识形态的宗教是束缚中国人民的四大精神绳索之一。1927年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认为“由阎罗天子、城隍庙王以至土地菩萨的阴间系统以及由玉皇上帝以至各种神怪的神仙系统—总称之为鬼神系统(神权)”。“这四种权力—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
但是,就文化角度而言,毛泽东认为,宗教是文化遗产的一个组成部分。转战陕北时,毛泽东曾造访白云寺,还曾感叹:“古代灿烂的文化,都是和宗教紧密相连的。在1952年10月8日接见西藏致敬团的时候,他再次提出,“文化包括学校、报纸、电影等等,宗教也在内。毛泽东是第一个提出宗教是文化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
这两个角度的观点在毛泽东宗教思想中并行不悖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毛泽东深刻认识到了宗教的根源:宗教作为反映反动政治势力的上层建筑的时候,就成为阻碍社会发展的反动意识形态,而当剥离宗教的政治因素的时候,就是一种文化现象。1982年在小平同志指导下出台的中共中央19号文件《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时期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政策》指出:“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一定阶段的历史现象”,是“社会的历史的产物。这一认识无疑是在毛泽东的观点上的理论发展。
(二)从唯物史观认识宗教的根源
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指出:“神话中所说的矛盾的互相变化,乃是无数复杂的现实矛盾的互相变化对于人们所引起的一种幼稚的、想象的、主观幻想的变化,并不是具体的矛盾所表现出来的具体的变化。主观幻想的变化是由现实矛盾的变化引起的,就是说,神话的根源是现实的矛盾。1944年5月20日在谈到中国的工业化的问题时,毛泽东说:“对于经济工作,尤其是工业,我们还不大懂,可是这一门又是决定一切的,是决定军事、政治、文化、思想、道德、宗教这一切东西的”。说明了经济或者物质生产对宗教的决定意义,这其实就是指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是马克思主义唯物论的具体应用。在对李达的《社会学大纲》批注中,他提到:“自然支配,社会支配、万物有灵论. 是原始宗教的三个来源。“生产发达,对自然力逐渐理解的多,宗教发生的第一个根源渐渐失去、然社会的阶级制度确立,社会力仍觉不可理解;加以万物有灵论深人人心,故宗教仍然存在,但依各个特定社会形态而变化了宗教的形式与内容。论述了宗教的根源除了自然支配之外,还有社会支配以及理解认识上的因素,而且说明了阶级根源并非宗教存在的唯一根源。
江泽民在《论宗教问题》中也明确提出:宗教“其存在有复杂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应该说,也是在毛泽东宗教思想的基础上提出的观点。
(三)用阶级分析的方法认识宗教的作用
对于宗教作用,马恩认为,宗教一方面起着麻醉人们精神的消极作用,另一方面,也是被压迫者反抗压迫的斗争“旗帜’,“外衣”毛泽东继承了马恩的基本观点,而且有自己的特点。
第一,佛经有区别。毛泽东在1959年和班禅大师谈话时,说:“我不大懂佛经,但觉佛经也是有区别的。有上层的佛经,也有劳动人民的佛经,如唐朝时六祖(慧能)的佛经《法宝坛经》就是劳动人民的。毛泽东在这里把佛经分为两类,是指在佛经当中也有阶级之分,有剥削阶级的论述,也有劳动人民的主张。
第二,信徒要分析。毛泽东不仅对佛经如此,而且提出对于信徒更要有所区分,要做具体的分析。普通的信徒是受剥削受压迫的对象,应该团结争取,但是对于利用宗教的反革命,应该坚决打击。
(四)从宗教的根源方面认识宗教的消亡
1952年9月9日,毛泽东在审阅习仲勋的《在新疆省第二届党代表会议上的报告》时,做了一个修改。习仲勋的原文是这样的:“封建阶级及其他剥削阶级只是利用了宗教,而非由他们创造了宗教。因之,宗教不会随着封建剥削制度的消灭而消灭”。毛泽东将这段话删去,加一写了这么一段批文:“宗教在阶级社会更加发展.并为剥削阶级所利用。因之,宗教的消灭,只有在人类消灭阶级并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的时候,才有可能。原文和批文在关于利用宗教是相同的,惟一不同的是涉及到宗教的消亡部分。习仲勋的意思是说,剥削制度的消灭并不必然地导致宗教的消灭。但是,对于宗教什么时候消亡,没有说。毛泽东大概认为说得不清楚还不如不说,以免引起歧义,所以就删掉了。足见毛泽东在这个问题上的谨慎。从批文来看,他认为宗教的消亡一要消灭阶级,二是要大大发展了控制自然和社会的能力,并强调了阶级因素的消灭不是宗教消亡的充分条件。
在1956年2月12日同藏族人士谈话中,毛泽东指出:“就是到了共产主义也还会有信仰宗教的。再次将宗教消亡的时间抛到了遥远的未来。江泽民在论及宗教的消亡时说:“宗教走向最终消亡可能比阶级、国家的消亡还要久远。可见,中国共产党人都没有给出宗教消亡的具体时间表,其意义就在于提醒人们与其去关心宗教什么时候消亡,不如关心将长期存在的宗教的现状。
正是基于对于宗教存在长期性的认识,对于宗教消亡的漫长过程的认识,毛泽东继承了马恩列在对待宗教信仰问题上不能采取行政手段或暴力手段的观点。在1927年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他说:“菩萨是农民立起来的,到了一定时期农民会用他们自己的双手丢开这些菩萨,无须旁人过早地代厄丢菩萨。共产党对于这些东西的宣传政策应当是:‘引而不发,跃如也。就是说,对于宗教的消亡,不能操之过急,对于群众的宗教信仰,不能越姐代厄,只能引导,不能强行干预。1951年5月26日,毛泽东在审阅《人民日报》社论《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草稿时加写和改写了这样的话:“因为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项固有制度的改革以及风俗习惯的改革,如果不是出于各民族人民以及和人民有联系的领袖们自觉自愿地去进行,而由中央人民政府下命令强迫地去进行,而由汉族或他族人民中出身的工作人员生硬地强制地去进行,那就只会引起民族反感,达不到改革的目的。在1953年3月8日给达赖喇嘛的信中,他再次指出:“只要人民还相信宗教,宗教就不应当也不可能人为地去加以取消或破坏。1964年5月25日他接见秘鲁等拉美国家两个共产党学习代表团,同客人讨论秘鲁农民信多神教的问题时,说:“一开始就叫群众去反对宗教,宣传什么‘我们是无神论者,你们信神我们不信’,那不行,群众就会和我们闹翻了。群众觉悟是逐渐提高的,要群众丢掉宗教需要很长过程,信宗教不等于不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这些论述都充分体现出毛泽东在对待宗教消亡问题上的谨慎和唯物主义的态度。
三、处理宗教的基本原则方面的理论创新
(一)在对待宗教信仰的原则上提出保护信仰自由和尊重宗教信仰的原则
毛泽东在继承马恩列的基础之上,提出不但要保护信仰自由,而且要尊重宗教信仰。1941年5月1日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第十七条规定:“尊重蒙、回民族的宗教信仰与风俗习惯。在1942年3月的《关于共产党员和党外人员的关系》中,毛泽东指出:党员及党组织对于党外人员的“宗教信仰、思想自由及生活习惯,必须加以尊重。1951年5月23日的《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地方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第七条也明确规定:“实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寺庙、寺庙的收人,中央不予变更。在1952年10月8日接见西藏致敬团代表时,毛泽东说:“共产党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信教的和不信教的,信这种教的或信别种教的,一律加以保护,尊重其信仰,今天对宗教采取保护政策,将来也仍然采取保护政策。1955年7月20日,毛泽东审阅并修改了当时中宣部部长陆定一的发言稿。陆定一的原文是:“凡是希望社会主义建设和社会主义改造的工作得到成功的人,不管自己是唯心主义者或是唯物主义者,都应该积极赞助和不要反对现在正在进行着的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运动。”毛泽东删掉了这句话,并写下批语:“要求资产阶级和宗教信徒积极赞助和不反对马克思主义,是很难的。为什么很难?因为宗教信徒在世界观上是和马克思主义对立的。要求信教群众在信仰上保持中立或者“赞助”的立场,实质上就是限制他们的信仰自由。而限制信仰自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的基本主张的。毛泽东深刻认识到了这一点,他对于信教群众的宗教情感的尊重可见一斑。在1957年2月27日的《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毛泽东明确指出:“企图用行政命令的方法,用强制的方法解决思想问题,是非问题,不但没有效力,而且是有害的。我们不能用行政命令去消灭宗教,不能强制人们不信教。不能强制人们放弃唯心主义,也不能强制人们相信马克思主义。凡属于思想性质的问题,凡属于人民内部的争论问题,只能用民主的方法去解决,只能用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
(二)在对待宗教活动的原则上提出区别宗教领域的两类矛盾的原则
第一是坚持政教分离。这是马恩列一贯的主张。1934年1月在瑞金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明确规定:“绝对实行政教分离的原则。
第二是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也继承了马恩列的思想。1938年7月2日在《同世界学联代表团的谈话》中他说:“边区人民,只要在抗日原则下,都有他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之自由,不论是工人、农民、商人、学生、知识分子、妇女、儿童,以及宗教团体、自由职业者的团体,都有这种自由。m [22](p129’此外,毛泽东还提到对于外国人在国内的宗教活动的管理问题。1941年5月1日的《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的第21条就明确规定:“在尊重中国主权与遵守政府法令的原则下,允许任何外国人到边区游历,参加抗日工作,或在边区进行实业、文化与宗教的活动。
第三是区别宗教领域中的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一点是毛泽东的理论创新。有两种矛盾,一是人民内部矛盾,一是敌我矛盾。所谓“人民”,指“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所谓敌人,指“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两种矛盾的性质不同,“敌我之间的矛盾是对抗性的矛盾。人民内部的矛盾,在劳动人民之间说来,是非对抗性的”。所以,对于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要“采用专政和民主这样两种不同的方法。
此外,在毛泽东的论著中还有重视依法管理宗教活动以及引导宗教在文化上和社会相适应的思想。例如,1945年4月24日《论联合政府》中,他说:“根据信教自由的原则,中国解放区容许各派宗教存在。不论是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佛教及其他宗教,只要教徒们遵守人民政府法律,人民政府就给以保护。指出了保护宗教的基本前提是遵守人民政府法律。1950年9月9日,当时在锡兰大学的法舫法师写信给佛学界著名高僧巨赞法师,建议征得毛泽东主席和李济深副主席的同意,请他们担任中国佛教的保护者。毛泽东在10月14日读到了这封信,写下如下批语:“共同纲领已予各种宗教以信仰自由的保护,不须要再说个人保护。说明了他已经注意到依法管理宗教的重要性。这些观点对于我们党明确将“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纳人宗教工作“四句话”具有理论上的奠基作用。1955年3月8日,毛泽东在同达赖的谈话中指出:“你们信仰佛教的人和我们共产党人合作,在为众生(即人民群众)解除受压迫的痛苦这一点上是有共同之处的。这句话或许是我们党的领导人在文化层面引导宗教积极适应社会发展的一个最早的例子。这一点在江泽民的关于宗教的论述中体现得非常明显。他指出,宗教在文化方面的一些“精华”,在道德方面的“弃恶扬善”内容,在心理方面的“慰藉”作用,在情绪方面的“稳定”和“调节”作用等都是可以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因素。
(三)在对待宗教组织的原则上提出具体分析和统战的原则
第一,贯彻两类矛盾的分析方法,对宗教组织中的敌我进行具体区分。比如,在1930年5月的《寻乌调查》中,他在分析“神道地主”的情况时,指出:“寺产都是大地主施出的,施了田的大地主,叫做‘施主’。大地主为什么施田地给和尚呢?因为佛教是大地主阶级利用的宗教,大地主为了修子修孙修自己,所以施田给和尚。就是说,接受大地主土地的和尚和一般的僧人是不一样的。先调查研究,再具体分析是毛泽东历来所提倡的。1957年5月1日,到中国访问的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团主席伏罗希洛夫与毛泽东在天安门城楼检阅庆祝“五一”节的游行队伍,当看到游行队伍中有穿着裂装的僧人队伍时,他对毛泽东说:“和尚也来参加国际无产阶级节日了。”毛泽东笑着说:“马列主义者要同和尚合作。可见,宗教组织中也有和马列主义合作的组织。不但对于国内的情况要分析,而且对于国外的情况也要分析①。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中毛泽东就提到“专政”的第二个作用:“防御国家外部敌人的颠覆活动和可能的侵略。在1949年8月30日的((“友谊”,还是侵略?》中,毛泽东指出:“美帝国主义比较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在很长的时期内,更加注重精神侵略方面的活动,由宗教事业而推广到‘慈善’事业和文化事业。在1950年6月6日《不要四面出击》中他特别指出:“帝国主义在我国设立的教会学校和宗教界中的反动势力……都是我们的敌人。1982年的中央19号文件提出:“坚决抵制国外宗教中一切敌对势力的渗透。应该说是沿袭了毛泽东的这些观点。
第二,将宗教纳人统战工作②。在1940年1月的《新民主主义论》中,毛泽东明确提出:“共产党员可以和某些唯心论者甚至宗教徒建立在政治行动上的反帝反封建的统一战线,但是决不能赞成同意他们的唯心论和宗教教义。说明了建立统一战线的必要性和条件。
毛泽东在宗教领域的统战工作中有两个特点。首先,十分注意团结宗教上层。1951年5月26日毛泽东在审阅《人民日报》社论《拥护关于和平解放西藏办法的协议》草稿时写道:“在西藏人民中,佛教有很高的威信。人民对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的信仰是很高的。因此,协议中不但规定对宗教应予尊重,对寺庙应予保护,而且对上述两位藏族人民的领袖的地位和职权也应予以尊重。这不但是为和解藏族内部过去不和睦的双方,也为使国内各民族对藏族领袖引起必要的尊重。在1953年3月8日给达赖喇嘛的信中,毛泽东称呼他为“亲爱的达赖喇嘛先生”,并鼓励说:“在为祖国和西藏民族利益奋斗的道路上,你达赖喇嘛先生和班禅额尔德尼先生和西藏僧俗人民永远会得到中国共产党和中央人民政府的帮助。1955年3月9日,毛泽东到班禅在北京的住地看望他。他说:“每个民族都应有自己的民族领袖,西藏有达赖和班禅这样的领袖是很好的。”班禅觉得自己承受不起,对毛泽东说:“我不是领袖,只有毛主席才是各族人民的伟大领袖。”毛泽东很认真地说:“你就是领袖嘛!我看在西藏,不能只喊‘毛主席万岁’!‘朱总司令万岁!’还要喊‘达赖喇嘛万岁!’‘班禅喇嘛万岁,毛泽东还真不是开玩笑,就在几个月之后,他在接见西藏国庆观礼团的时候,当时代表们高呼“共产党万岁”“毛主席万岁!”,毛泽东也高呼“达赖喇嘛万岁!班禅喇嘛万岁,充分显示了毛泽东在宗教领域中的统战艺术。
其次,尤其注意在涉及到宗教组织的工作中采取谨慎态度。在1951年镇反运动中,毛泽东多次提到向宗教界“广泛地解释镇压反革命的完全必要,使他们赞同我们的方针。使宗教界的代表人士“真正与闻其事”,“打破关门主义和神秘主义。在批示谭震林关于杭州镇反情况报告时,他对于杭州采取的对宗教界“有意识地放后一步,而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一定的工作”,特别写下“这样做很好”的批语。在1951年5月8日的《中央关于对犯有死罪的反革命分子应大部采取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政策的决定》中,他指出在宗教界“除罪不至死应判有期或无期徒刑、或予管制监视者外,凡应杀分子,只杀有血债者,有引起群众愤恨的其他重大罪行例如强奸许多妇女掠夺许多财产者,以及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利益者;其余,一律采取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缓刑期内强制劳动、以观后效的政策。因为“如此才能获得社会的同情;才能避免我们自己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才能分化和瓦解敌人,有利于彻底消灭反革命势力;又保存了大批的劳动力,有利于国家的生产建设。而且“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分子,须报请中央批准。足见毛泽东对于宗教组织在统战工作中的特殊性有深刻的认识。
毛泽东的这些观点在以后的党的统战思想中都有体现。1982年的中央19号文件提出:“在世界观上,马克思主义同任何有神论都是对立的;但是在政治行动上,马克思主义者和爱国的宗教信徒却完全可以而且必须结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共同奋斗的统一战线。江泽民在2001年12月10日的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也指出:“巩固党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胡锦涛总书记在2006年的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把宗教关系排在了统战工作中的五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第三位,充分说明新的党中央对于宗教统战工作的重视。
总之,毛泽东的宗教思想在宗教问题的重要性、宗教的基本原理以及宗教的基本原则等方面既继承了马恩列的宗教观,又结合中国的具体实践发展和丰富了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对于中国共产党的宗教观和宗教政策的形成和成熟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