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环境监测领域的不断发展,使我国传统的环境监测体制无法满足社会环境监测的需要,民营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开始出现。而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也一直都开放着环境监测的市场。面对环境监测市场化的趋势,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制度,从主体、内容、责任三方面规范环境监测市场化中的各方行为。
关键词:环境监测;市场化;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x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8-0077-02
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带来了环境监测要素的多样化、环境污染物的复杂化、环境监测市场的不断扩大化。传统的环境监测站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社会环境监测的需要,许多发达国家都开放了环境监测领域,民营力量加入了进来。而我国在加入了wto之后,已有了民营的环境监测机构。此外,一些学校和科研机构,因具备良好的实验条件、科研实力和人才储备,也开始接受一些委托性质的环境监测业务。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发展趋势是必然的。怎样在我国建立环境监测相关法律制度,是我们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
一、国外环境监测制度现状
在美国,商业实验室的发展非常成熟,环保领域中的商业监测实验室,为环境监测市场化提供了许多经验。这些环境监测实验室主要向政府和公众提供公正、可靠的监测数据,作为环境状况的数据分析及政府制定法律法规的依据。美国对环境监测商业实验室的建立和运行建立了一套完备的标准,依照监测能力、监测内容和监测范围的不同将其分为不同等级。一旦实验室达到某一级别,就可以通过投标等形式获得政府委托的监测项目进行运营,同时其在运营过程中受到政府的严格监管,一旦出现疏漏,就面临处罚、降低等级甚至取消监测资质的危险。
日本的环境保护制度充分体现了环境管理部分职能的社会化,即明确政府和市场的职责和功能,相关环境事务,能委托给市场运作的,就交由市场主体承担;必须依靠政府力量或因其他原因必须由政府完成的事务,则由国家作为主体承担。具体到环境监测,日本采用的做法是将关系重大、涉及大多数公众的监测工作(如流域监测等)由政府监测部门承担;而对于企业环境监测,则采取的是政府监管下的市场监测模式。政府只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颁布技术标准及监测资格的认证,点源污染监测的责任在企业自身。两者之间通过招标、委托管理等形式联系。这样,一方面降低了政府的监测成本,同时扩大了监测能力。
二、我国环境监测制度的现状
我国的环境监测主要是由我国的各级环境监测站完成。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点省辖市的环境保护部门设置监测处和科;市以下的环境保护部门也设置相应的环境资源监测管理机构或专人,统一管理环境监测的工作。但近年来,民营环境监测机构也相继出现,分担着环境监测的任务。此外,一些学校和科研机构,也开始接受一些环境监测业务。但我国并未形成相应的环境监测市场化的法律制度,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资质等法律规定,还仅限于1985年9月6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1986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即我国目前所有环境监测机构都必须经过省级环保部门的环境监测资质评审,才可以开展相关的环境监测业务。随着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特别是民营机构的增加,如何将国家事业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其他环境监测机构统一管理起来,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都是我国必须解决的问题。
三、环境监测市场化法律制度构想
(一)关于环境监测市场化的主体规定
明确监督性监测与服务性监测。把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测和社会监测机构的监测区分开来。将关系重大、涉及公共利益的监测(大气污染、河流污染等)交由政府职能部门的监测机构,也就是我国的环境监测站监测。而企业则负责点源污染监测的责任。通过立法,明确向政府环保部门及时准确地提供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及监测数据是排污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减轻环保职能部门的负担。
企业在履行提供环保设施运行状况和环境监测数据时,可以是直接操作,也可以是间接的通过购买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环境监测服务,或将与环境保护设施配套的自动连续监测设备委托给环境监测专业服务公司运行管理。
这样,可避免
污企业直接提供污染源监测的数据可能出现的弄虚作假的情况。
社会公众和其他主体要对环境监测进行监督。除了政府职能部门、企业定期将环境监测的数据公开以外,任何公民,都可以就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并有权提出相应的复议或诉讼。在法律上,要赋予其监督权。这样才能为环境监测制度的市场化,公开化提供保障。同时,政府职能部门还应承担对社会化环境监测市场化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监督及管理职能,确保环境监测市场有序,正常的发展。
(二)环境监测市场化的内容
1、环境监测市场准入制度及资质认证制度
对于政府部门的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要采取一视同仁的资质认证及市场准入的制度,对具有环境监测能力的机构,才允许其进入环境监测领域。且市场化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在满足具有相应的环境监测能力的基础上,还要符合我国相关法律对主题市场准如入的相应规定。如设立环境监测服务公司,还要满足我国公司法设立公司的相关条件。
2、环境监测标准制度
要制定一个全国性的统一的环境监测标准,并细化、量化具体的环境监测相应程序。只有制定统一的标准,才能规范各环境监测机构的工作,不至于出现几个环境监测机构对同一环境监测对象的环境监测数据各不相同,使环境监测对象的具体污染程度无法确定的现象。
3、环境监测数据采集、处理、分析、发布制度
对于环境数据的采集、处理、分析、发布。主要就是要采取公开透明的方式进行,即信息公开的制度。明确对环境监测数据从开始采集到最后发布的每一个法定程序和流程。只有透明的制度,才能避免环境监测数据受到行政等其他因素的干扰,保障其准确性,也只有这样才能为环境监测的公众监督制度提供基础。
4、环境监测公众监督制度
对于环境监测公众监督制度,主要是明确公众的环境监测的监督权。在公众对环境监测数据产生质疑的时候,可以通过向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提交申请,请求确认环境监测数据以外,还要赋予公众相应的诉权,在政府环境职能部门不受理申请或者政府环境职能部门的答复仍未纠正环境监测数据的错误时,直接享有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且在社会化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数据出现错误导致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时,也能享有相应的诉权来保障自己乃至整个社会公众的权力。
四、环境监测市场化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环境监测市场化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
明确在整个环境监测市场化的过程中,各方主体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后,应承担的相应的责任。如政府职能部门在环境监测中未能履行职责,要直接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若触犯了刑法,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对社会化的环境监测服务机构弄虚作假修改环境监测数据,造成厉害关系人损失时,利害关系人可请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主管机关可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处罚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环境监测市场化的责任追究程序
因为环境监测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技术活动,而其带来的环境危害又严重的影响着公众的生活质量。在这一点上,体现了其特殊性。不能为了追求对相关责任人的惩戒而怠慢了对仍然存在的环境危害的解决、处理。对违反环境监测市场化相关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时,首先应排除因环境监测违法行为造成的相应的环境危害。在处理污染的同时确认其在环境监测行为的实施中有违法行为,包括对其环境监测数据是否正确的确认等,最后才能引入相应的处罚机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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