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后畜禽饲养与监管措施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经济的稳定。舒城县畜禽饲养量大,畜产品流通范围广,春防完成以后,新补栏畜禽较多,极易出现免疫空档;加之夏秋季节气侯多变,高温、高湿和旱涝天气时有发生,为病原微生物滋生繁殖、传播创造了条件,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重大动物疫病,链球菌病、巴氏杆菌病、猪丹毒等土源性和地方流行性动物疫病发生风险加大。
消除疫情隐患,按照防疫消毒规程,加强对饲养、屠宰、运输动物等环节以及生产、加工、经营、贮藏动物产品等场所的消毒防疫工作。指导养殖场(户)加强环境消毒,结合动物卫生监管对象分类管理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年度审查等工作,确保消毒效果。尤其是夏季高温高湿、旱涝灾害多发的气侯特点,加大消毒频率,做好畜禽饮水、雨水冲刷淹没圈舍及畜禽活动场所等疫病高危地区的消毒灭源工作,有效降低疫病发生风险,做到防患于未然。
1 灾后畜禽饲养技术
1.1 加强环境消毒
空舍及周边环境用氢氧化钠溶液喷洒,用量为氢氧化钠1.0~1.5 kg对水50 kg;也可以用绿安消毒剂进行消毒,用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量为绿安500 ml对水150 kg。存栏畜禽的圈舍,用卫康消毒剂喷雾,用量为卫康250 g对水100 kg。正常情况下,7 d消毒1次,有疫情的情况下,消毒1~2次/d。
及时打捞、收集水中或滞留淹没地上的畜禽尸体,在兽医人员指导下,集中深埋或作无害化处理。对洪水淹没的范围进行全面消毒,对畜禽饮用水源、冲洗用水、厩舍、活动场所、运输工具器具等进行彻底消毒。畜禽舍消毒可先将消毒液喷洒地面,再彻底打扫,然后用消毒液将天棚、墙壁、饲槽、地面均匀喷湿,常用消毒液为5%~20%漂白粉溶液、20%草木灰水、2%~4%甲醛、0.05%消毒威等。水的消毒可以煮沸、过滤或用漂白粉处理。搞好畜禽栏舍附近的环境卫生,经常清除垃圾、杂物、乱草,加强吸血昆虫的防范、杀灭和灭鼠工作,使病原微生物无藏身之地,使传播媒介的危害降到最低程度[1]。
1.2 防治疫病
对新增加的畜禽及时进行猪瘟、蓝耳病、口蹄疫、禽流感强制免疫,保持100%的免疫密度,确保灾后无大疫。同时,积极开展药物预防,在畜禽日粮中添加防治药物,预防疫病发生。尤其是防止猪高热病的发生和流行,1 t饲料添加荆防败毒散2 000 g+土霉素粉1 000 g;或黄芪多糖1 000 g+阿莫西林200 g。
根据地方畜牧部门的安排,及时请兽医人员开展鸡新城疫、禽霍乱、猪瘟等疫病的免疫,对灾后补栏畜禽要及时补免,做到村不漏户,户不漏畜。打好防疫针之后,还要做好登记,打挂耳标。对气候变化、环境潮湿等各种原因引起的发热、腹泻、精神不振等疫病注意观察,及时采取措施,请兽医人员诊断治疗,防止扩散,以免造成不良后果[2]。
1.3 加强饲养管理
猪圈、禽舍要建在干燥、通风的地方,并保持环境清洁卫生,经常清除粪尿、积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建立饲养小区,进行统一管理,保持饮水清洁,科学配制饲料,不使用发霉变质饲料,并补充足够青饲料,保证营养需要。同时,注意休息,合理使役,防止中暑,定期进行驱虫,使动物保持良好的体况。
给畜禽饲喂易消化的优质饲料,平衡营养,增强动物抵抗力。减少应激反应,在饮水中添加多种维生素,如果采食量降低,可以加喂葡萄糖。消灭蚊蝇,用不同品种的蚊香交替使用,有条件有在圈舍门窗加罩纱网,减少疾病传播[3]。
1.4 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对病死家畜家禽,特别是不明原因死亡的畜禽,不要食用,要按照当地动物防疫监督部门的要求,做好集中无害化处理,防止人畜共患病发生,以免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疫病传播。发现畜禽不明原因的大批死亡,要及时报告当地兽医部门,并保护好现场。
2 灾后畜禽监管措施
2.1 监管动物源性食品源头
强化gsp的规范管理工作,禁止饲料企业违规添加原料药和养殖企业直接使用原料药,规范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用药行为,规范原料尤其动物源性饲料的使用;强化饲料、兽药生产企业生产记录、产品留样等质量安全制度的落实,开展养殖环节“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管,不断加强对养殖场(户)的宣传培训,增强其质量安全责任意识、风险防范意识和假劣饲料兽药识别能力;指导督促养殖场(户)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完善养殖档案,如实记录商品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来源,并保留相关凭证;要不断加强养殖场(户)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及时发现养殖环节存在的问题。
2.2 严格无害化处理
根据《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等有关规定,从事动物养殖、屠宰加工、运输储藏等单位和个人是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关场所应配备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无害化处理制度。各乡镇站要强化宣传,进一步加大养殖环节巡查监管力度,严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制度,对病害及死因不明动物,要严格按照“四不一处理”(即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和无害化处理)以及《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规范进行生物安全处理,及时消除动物疫情及食品安全隐患,严防病死畜禽流入消费环节威胁消费者安全。经保险公司现场勘查的死亡母猪,各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理赔时严格查验畜主提交的《无害化处理备案申报表》等有关证明材料,对未按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调查处理,杜绝病死母猪流入市场[4]。
2.3 开展产地检疫
按照《动物防疫法》及农业部动物检疫的相关规定,严格做好运输、销售动物的产地检疫,对出栏动物到场、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现场检疫。现场检疫时要严格查验养殖档案和牲畜标识佩戴情况,严禁应免而未免动物、未佩戴耳标动物和染疫动物出栏、出场(户)。生猪、牛、羊出栏时,畜主需提供“瘦肉精”自检报告,检疫人员现场检疫时须按比例抽检瘦肉精。
2.4 规范屠宰检疫
配合商务部门督促生猪定点屠宰企业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制度和“瘦肉精”自检制度。驻场检疫员接到生猪报检申请后,要及时到场对待宰生猪进行查证验物,确定检疫合格后,方准入场待宰,并在屠宰过程中实行全流程同步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出具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对检疫不合格的要监督货主按照规定实施无害化处理。
2.5 打击私宰病死畜禽行为
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加强与公安、工商和商务等部门的沟通协作,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形成监管合力,加大打击力度。加强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对涉嫌非法收购、贩卖、屠宰病死畜禽及加工制售肉制品牟取非法利益的犯罪案件,要及时移送并配合公安机关予以严厉打击,对查处的病死畜禽及其产品要及时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5]。
2.6 加强应急准备
各地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应急工作机制,严格畜产品安全和动物疫情报告、举报核查制度,及时掌握疫情动态;要加强应急值守,保证信息渠道畅通,认真做好应对突发疫情和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各项准备;确保发现疑似疫情或紧急情况后,能按“早、快、严、小”要求,迅速报告、有效核查、尽快确诊、及时反应、果断处置,将影响和损失降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