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是公务机构依法履行职能的一种重要工具,公文处理本身就是一种有特定 法律 后果的法律行为。为此,以公文处理活动为对象,充分建立和实施相关的法律规范、制度规范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必需。新
就以公文文种为例,现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规定的文种都有十几种之多。我们知道,一般情况下,对事物种类划分得越细,事物之间的区别就越微小,也就越不易于界定事物。有一点实践经验的人都清楚,当一个并非公文专家的机关工作人员要动笔写一份公文,而他所面临选择的公文文种有十几种时,要精确把握文种间精细的差别,完全正确地选好文种决非易事。这可能正是现实工作中文种用错的公文满天飞的原因之一。公文处理管理部门对文种不正确的公文当然想管,无奈不能准确选择文种的人太多了,“法不责众”(这样做当然不对,但控制能力毕竟有限,违者太众,责不胜责)只好听之任之,或者纠一下大错,放一批小错。这样的结果是非常有害的,规范使用文种的目的(使人们只看文种这一两个字,就能清楚对方与自己是什么关系,文件 内容 对自己的行为有什么 影响 )达不到不说,还会使法规的严肃性遭到破坏,使法规的效力大打折扣。所以,与其如此,还不如对文种作进一步的简化,种类再少一些,相互间的界限更清楚一些,多数人经过简单培训就能正确掌握。在这样的基础上,对少数人的错误就可以坚决纠正,只要有错,大错小错都不放过。
(二)应增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法规中规范内容统一一致的程度。
公文处理规范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调规范内容的统一一致,这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公文处理是一种信息沟通活动,而一切有效信息沟通的前提条件都是要保持“符号体系”的统一一致性,“符号体系”的统一程度越高,信息的沟通过程就越短捷,转换环节就越少,出现错误的几率也就越低。这当然就意味着信息沟通有了更好的效能和质量保证。但 目前 在我国党政两大系统适用的公文处理法规中,还存在一些本应当统一一致,也可以统一一致,但实际上却作了各不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规定的情况。这种人为造成的多样性,已经给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带来了一些本不该有的困难和损失。
我们必须承认,党的机关与行政机关地位不同、职能不同,具体活动方式也有所区别,而且这些不同和区别,必然给服务于机关职能的公文处理活动带来一些各具特点的影响。但是,在我国,
笔者还认为,公文处理法规中还应有针对性地就客观实际工作中迫切需要确立的一些带基本性的规则作出规定。如公文文种的选用规则,行文规则中的越级行文条件、多级行文条件、联合行文条件、抄送公文条件,以及机关内部外部会商(很多机关又称其为会签)程序、公文审批签发程序等。
(四)应更加讲究“立法”技术,使公文处理法规本身就成为典范公文。
公文处理法规是“管”公文的特殊公文,为了提高自身的质量,同时也为其他公文树立样板,它自身就应当是一个精品公文、典范公文。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现有的公文处理法规继续在具体技术层面上精益求精。
在“立法”技术方面,现有公文处理法规应当更讲究:
●用语的规范和精确。特别要注意使同一法规中表达同一概念的词语从词形到词义前后一致,必要时还应保持对相同类型事物和概念表达时所使用的句式大致相同。一定要禁绝同一概念用多种词语表达,不同概念用同一词语表述。要避免或者尽可能减少使用“一般”“原则上”等表意不确切的词语去界定是与非,确认程度和范围。
●归类的合理和准确。要 科学 设置类项,使同类事项集中,不同类的事项分开。一定不要割裂事项间最密切的逻辑联系与时间联系,避免出现脱节现象。
●排列的有序和科学。项目的排列应有合理的次序,既要注意遵从习惯和惯例,更要注意根据工作 规律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排序的依据。究竟是按事物 发展 的时序,按工作程序,按提出 问题 —— 分析 问题——解决问题的事理逻辑层次,按事件构成要素的逻辑次序,还是按构成事物总体的各“部分”的性质及相互关系排列,应认真加以分析和 研究 。
●结构安排的规矩和有效。要尊重规范性文件在结构安排方面的规范性,如以条为基本表达的单位,分章表述时,每一章至少包括两条 内容 等。还要讲究阅读和执行效果,如尽可能用主题句概括出每一条规则之后,再详细说明具体要求;……。
(五)应认真做好规划工作,在既有法规的基础上形成公文处理规范体系。
同许多人的看法相同,笔者也认为,现有公文处理法规,不管是党的机关的,还是行政机关的,都给人一个很明显的感觉,这些法规规范的各项内容之间涉及对象面的大小、规范自身的规格,规范内容的精细程度都有非常大的差别。同一法规,有的规范寥寥数句,概括出的是非常重大的原则,有的则用几句甚至一个不短的段落定义公文中一个符号的含义和使用 方法 ;有的规范是坚定不移地讲“必须如何如何”,有的则为保持对所有情况的适应,不得不犯规范性文件的禁忌讲“一般应如何如何”。笔者觉得,之所以会出现这样一些问题,主要是由于我们让一个法规负载了一个规范体系的重负。也就是说,现在的一个法规所承载的应当是一个公文处理规范体系所应当负担和能够负担的。对于这样一个涉及面宽,技术性比较强的公文处理活动来说,如果要进行规范,单靠一两个法规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一个包含有若干个法规、标准和其他规范的的规范体系。为此,要完善公文处理法规的建设,必须尽快改变 目前 靠一个法规顶天下的局面。这需要我们认真进行规划,合理地进行分工,按照客观的规律性去建设规范体系。
按照笔者的初步设想,公文处理规范体系应当由这样两部分规范构成,一类是可以自主创设规则、主要涉及基本性问题的;另一类是对前一类起补充说明作用和具体执行作用、涉及各种操作性方法程序的。前一类是强制性规范,是典型的和真正意义上的法规。后一类则可以既有强制性规范;又可以实事求是地包含一部分供执行单位自主选择,一经选定就要不折不扣执行的选择性规范;还可以包括一部分旨在进行方法指导,并不要求不折不扣实施的推荐性规范。这样硬的就是硬的,软的就是软的,原则的就是原则的,具体的就是具体的,粗的就是粗的,细的就是细的,宏观的不涉及微观问题,微观的也不“侵入”宏观的领域,各种规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各有侧重,各讲各自的话,各实现各自的功能。
[1] 为行文的方便,本文暂且称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为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