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通过分析塑化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关注食品塑化剂监管中存在的困难和盲区,探讨加快标准体系建设,规范食品安全生产,强化检验检测制度等措施,从而消弭监管空隙,促进塑化剂管控的规范化与制度化。这对于推动食品行业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 塑化剂 食品 管控
继台湾食品塑化剂事件引发轩然大波后,近期白酒和保鲜膜行业发生的塑化剂风波使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再次成为众人瞩目的焦点,国人的目光再次聚焦食品安全监管,塑化剂的使用也成为卫生监管部门今后的监管重点之一。理性反思食品中塑化剂管控的盲区,规避类似食品安全事件再次发生,对于促进我国食品行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公众的健康消费和安全消费具有重要意义。
一、食品中塑化剂的主要来源渠道
塑化剂又称增塑剂,包括上百种化合物,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使用的最为普遍,常用的品种有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α-乙基己酯)(dehp)等。塑化剂具有广泛的工业用途,主要作用是削弱聚合物分子之间的次价健,降低聚合物分子链的结晶性,表现为聚合物的硬度、软化温度和脆化温度下降,从而增加聚合物分子链的移动性,提高塑料材质的柔软性、延展性和可加工性。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不是食品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严禁违法添加到食品中。食品中“塑化剂”来源比较复杂,除了人为添加的违法行为,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接触食品的塑料容器、包装材料等迁移入食品
鉴于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在聚氯乙烯(pvc)塑料中用量极大,加上“塑化剂”本身易迁移的特性,导致“塑化剂”容易对食品造成污染。同济大学基础医学院的一项研究课题评估了食品接触材料中的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暴露情况。在抽检的98个样品中共有37个样品被检出含有dehp(邻苯二甲酸二乙基已基酯,即dop)、bbp(邻苯二甲酸丁苄酯)、dbp等物质,分别存在于尼龙餐具、pvc密封圈和硅胶模制品中。例如,作为重要的食品包装材料的pvc保鲜膜,由于缺乏国家限用塑化剂的检测标准,由企业自行选择标准,从而导致含有塑化剂的pvc保鲜膜一直作为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再如白酒塑化剂事件,初步调查结果已基本排除了白酒企业人为添加塑化剂的可能性,酒中的塑化剂可能来自生产和贮存过程中使用成本低廉的塑料容器或引导管等而导致的污染。另有研究表明,市售的食用油、调味品、饮料、方便面、水果、蔬菜、干货食品中,绝大多数都检出dehp和dbp,其中干货食品类含量最高。
2、环境中“塑化剂”对食品的影响
邻苯二甲酸酯类塑化剂有较大挥发性和迁移性,且不易降解,已成为全球分布最广的有机污染物之一,它们随着废弃塑料进入大气、土壤和水,从而进入并富集于植物体和食物链,影响人体健康。如农用塑料薄膜的大量使用,随意丢弃的食品包装盒、塑料袋、饮料瓶等成为土壤中dehp的主要来源。
3、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滥用塑化剂
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是药典2010版中规定允许使用的药用辅料之一,在药品生产过程中,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均是片剂薄膜衣和肠溶空心胶囊的常用配方成分,主要用于控制药物在肠道中的释放时间,起缓释作用,在药品和保健品的包衣上广泛使用,包括钙片、阿司匹林等常用药和医用血袋和胶管等医疗器械。然而,目前我国还缺少对塑化剂用于药物安全性的系统研究,对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具体用量和检测方法、标准等都还没有相对详尽的规定。由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种类很多,药品中塑化剂的检测非常困难,无法界定是否是偶然和少量使用,目前只有省级以上的机构才有能力进行检测,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是一项挑战。
二、“塑化剂”管控的难点
1、塑化剂广泛应用于生产生活领域,并持续进入人体产生危害
由于塑料制品无处不在,邻苯二甲酸类物质广泛地应用于包括塑胶、橡胶、油漆、染料、清洁剂、润滑油、建筑材料、服装、化妆品、个人护理用品、儿童玩具等领域,其污染是多种物质同时作用并持续存在的,并通过消化道、呼吸道、静脉及皮肤等途径进入人体。然而长期以来,塑化剂并未纳入食物和生活用品的安全检测体系,食品和药品包装上也未标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的含量,彼此间协同作用叠加危害的研究资料仍近
乎空白,使公众对于自身塑化剂摄入的状况无从知晓。据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在对103位居住在上海郊区、年龄在49—66岁之间的健康人的血清检测中发现,dbp与dehp的检出率分别达到为81.6%和86.4%,最高含量分别为7.10m g/l和6.78m g/l。香港浸会大学生物系研究发现,在200名市民的血液样本中99%含塑化剂。
2、尚无塑化剂对人体慢性毒害的准确评估
塑化剂存在的真正危险在于迄今尚无对人群慢性毒害的准确风险评估。塑化剂对人体健康的影响取决于其摄入量大小和摄入时间长短。国际上动物实验研究表明,塑化剂的主要危害是产生内分泌干扰作用,长期大剂量摄入塑化剂具有生殖毒性,造成免疫力下降,也可能诱发动物肿瘤。与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或类似物质接触较多的人群中,生殖系统疾病、肿瘤、呼吸道疾病的发病率相对较高,但目前尚无对人体危害研究的确切数据,也未系统征集相应的临床病例,是否对人类致癌尚无可靠证据。
从确保人体健康出发,世界卫生组织认为,一名60公斤体重的成人终身每天摄入dehp不超过1.5毫克是不会造成健康危害的。但其他国家和组织也有不同意见,美国fda的观点是2.4毫克,而欧盟的观点是3.0毫克。
3、行业检测标准缺失,塑化剂监管成为真空
长期以来塑化剂限量值标准缺位,目前很多添加剂的用量和标准仍是由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缺乏科学论证。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管理标准主要由各地方决定,导致管理标准不统一,加大了监管难度。由于卫生部门没有明确的塑化剂标准,造成塑化剂在质检部门的安全检测标准中成为空白,工业管理部门也难以对生产企业的塑化剂添加实施有效监控,导致塑化剂成为监管的盲区和风险点。 制定塑化剂限量标准需要在全面、透彻的数据评估基础上,逐步展开制定程序,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再经反复修改并审议,需要较长时间和充足经费。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十二五”规划》的要求,卫生部必须在2015年底基本完成5000余项食品安全标准的清理整合工作。由于食品中“塑化剂”来源复杂,国内外对其本底含量尚不完全清楚,风险评估的数据不充分,也缺乏可参照的国际标准。目前只有欧盟等为数不多的地方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塑化剂迁移量给出了可执行的标准,还不能构成塑化剂标准的详细框架。
4、企业对原料的添加剂检测缺位,塑化剂可追溯体系滞后
食品塑化剂安全是一个系统性的安全问题,涉及从“农田到餐桌”很长的链条,任何一个节点发生问题都会危及整个链条的安全。而我国可追溯系统建设明显滞后,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的集成化水平不高。目前企业原料采购的流程一般是,由集团统一寻找和评估检查原料供应商资质和产品,集团确定供应商后各公司统一采购。而对于供应商的资格审核周期,以及是否应对每批次原料及添加剂进行抽检,集团一般没有明确说明。由于检测花费大,多数企业都不会对采购回来的添加剂再进行详细的检测,一般只会根据对方提供的检测报告书来进行评估。
三、提升食品塑化剂安全的监管能力和监管水平
针对塑化剂管控中的薄弱环节,一方面,应密切跟踪国内外食品中塑化剂学术研究进展,进一步加强食品中迁移污染原因的调查及监测,积累数据。另一方面,充分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以风险评估为依据,科学研究制定食品塑化剂限量标准及管理措施。在完善法规的同时加大查验力度,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
1、加快推进食品塑化剂限量标准体系建设
(1)进一步完善食品包装行业检测国家标准。我国在2008年曾就食品容器、食品包装材料中可能迁移到食品中的增塑剂,作出过允许迁移量的明确规定,即《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 9685-2008)。规定可以应用于食品包装材料中的增塑剂(主要为邻苯二甲酸酯类)仅有8种物质,且对使用范围、最大使用量、特定迁移量或最大残留量都有明确要求,如dehp从包装材料迁移到食品中的量不能超过1.5毫克/公斤,并明确要求“仅用于接触非脂肪性食品的材料,不得用于接触婴幼儿食品用材料”。从目前来看,应吸取多起塑化剂事件的教训,进一步加紧制定各类食品包装材料的具体标准,如pvc保鲜膜国家标准,使其更具针对性。
(2)制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塑化剂的最大残留量标准。卫生部门应尽快制定并出台食品及添加剂行业各类塑化剂标准,
步细化到各子行业及重点产品。台湾塑化剂事件后,依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卫生部将“塑化剂”列为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发布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中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最大残留量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551号),设定了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的最大残留量(台湾地区称为“筛查值”,香港称为“行动水平”),为排查人为添加塑化剂的违法行为提供了依据。
为排查在香料香精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卫生部印发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食品用香精香料适用邻苯二甲酸酯类最大残留量有关问题的函》(卫办监督函〔2011〕773号),单独规定了食品用香料香精中“塑化剂”残留量。但是这些文件只是卫生部办公厅的函件,因此还应尽快设立食品塑化剂安全的国家标准,严格排查在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中人为非法添加塑化剂行为,并积极推进标准体系的国际化进程,为企业的出口提供保障。
(3)推行食品塑化剂检测行业标准。2011 年6月27日,由厦门检验检疫局起草制订的《食品中邻苯二甲酸酯测定》行业标准通过了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院、广东检验检疫局、上海检验检疫局、江苏检验检疫局、厦门市质检院等5家实验室验证,可一次性检测22种邻苯二甲酸酯(包括国际高度关注的dinp、didp和dap等),检出限值(0.01-0.5mg/kg)高于国家标准。该标准制定并发布实施后,能够对食品中添加塑化剂进行更加全面的监测,规范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
(4)将塑化剂列入药品保健品的常规检测范围。香港政府已明确要求,将塑化剂列入食品、药品的常规检测范围,台湾和澳门、香港等地区均已对多款问题药品实施下架。对于大陆药企来说,在尚未彻底修改药典规范前,应首先在孕妇和儿童用药上进行相应提示。此外,企业应公布包材中塑化剂的含量,便于消费者判断其是否会对人体构成危害。另据国家药监局要求,“凡配方中含邻苯二甲酸酯的保健食品,相关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暂停生产,对市场上正在销售的产品立即召回,并即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完善专项检测,加强各环节监管力度
(1)全面开展食品中塑化剂的检验检测。继台湾塑化剂风波后,我国卫生部紧急发布公告,公布可能违法添加在乳化剂类食品添加剂、使用乳化剂的其他类食品添加剂或食品中的包括邻苯二甲酸酯类物质等共17种,并列出了检测方法。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等组织,以及消费者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委托获得法定资质并具有开展塑化剂检验条件和能力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食品检验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委托检验合同,开展食品中塑化剂的检验,应严格熟练掌握检测方法,并对出具的检验结果负责。
(2)建立塑化剂排查制度化保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应组织加强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企业的排查,加大风险监测和监管力度,构筑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系统。督促企业开展自查,加强原材料合格供应商管理,对pvc等高风险的原料供应商实施严格考核,重点考查其工艺中是否使用受限的塑化剂,实行高风险原材料批次管理,采购一批检测一批,确保原材料合格。对发现问题的,要彻查问题原因,立即整改,凡发现非法添加塑化剂等违法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研发安全环保的新型塑化剂,推动增塑剂产业升级
在欧盟reach(《化学品注册、评估、许可和限制》)法规中,对一些危害较大的化学品设立了淘汰期限。如对四种“塑化剂”类物质(dbp、bbp、dehp、dibp)规定必须在2015年2月21日前全部淘汰。在我国,作为用量极大的工业化学品,塑化剂的全面淘汰绝非一日之功。除了为淘汰设置一定的过渡期外,笔者认为可以对食品用材料、医疗器械(如血袋)和玩具等产品率先淘汰塑化剂,以保护脆弱敏感人群。
应鼓励企业技术创新,逐步推广柠檬酸酯类、环氧酸酯类等安全无毒的环保塑化剂,如tbc(柠檬酸三丁酯)和atbc(乙酰柠檬酸三丁酯)均已获得美国fda批准。我国通过加强企业实验室建设,引进先进仪器和技术人才,加大石油原料的替代品开发,现已有企业成功研发出以植物为原料的“wt系列新型环保安全无毒增塑剂和热稳定剂”,产品已通过瑞士sgs、欧盟rohs和reach等
国际权威机构检测以及国家权威机构相关毒理学测试,完全不含重金属、苯类及环状结构体等有毒成分。无毒的pvc树脂配以无毒的环保增塑剂、钙锌稳定剂及其他无毒的加工助剂,就可以制做出无毒的pvc塑料制品,如食品级软管、保鲜膜、输液器软管、输血袋、pvc人造革、桌布、防滑垫、儿童玩具等,对提高社会效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环境清洁具有重要意义。
4、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公共信息披露制度,大力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建立健全公共食品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食品安全的相关信息,特别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有关信息。构建事前—事中—事后预警机制,实现静态监管与动态监管相统一。运用多种手段向公众宣传食品安全,减少塑化剂摄入的风险。引导消费者购买正规厂家在正规卖场出售的产品,不用塑料制品盛放、储存油脂含量高的食品,除非耐热塑料。不用塑料容器泡方便面或高温加热。最后,鼓励减少塑料制品的使用以保护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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