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作为自然垄断企业的输电企业,其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公共利益,因此需要政府管制。目前我国输电价格是按照成本加收益来计算的,为了提高输电企业的绩效,输电价格定价改革将成为新一轮电力管制改革的重点内容。本文首先分析输电企业的经济特性,然后陈述我国目前输电价格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根据以上的分析运用博弈论对输电价格提出机制设计的改革建议。
【关键字】 输电企业 输电价格 博弈分析
输电企业由于其成本的次可加性,属于自然垄断企业,因此需要政府管制,而政府管制的核心是价格管制。通过价格管制,政府可以限制企业获取垄断利润,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利益。目前我国输电价格是按照成本加收益来计算的,这并不利于提高输电企业的绩效,因此输电价格定价改革将成为新一轮电力管制改革的重点内容。
一、输电企业的经济特性
(一)自然垄断性
自然垄断是指由于一个企业能以低于两个或更多企业的成本向整个市场供给一种物品或劳务而产生的垄断。规模经济性是形成自然垄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输电市场是一个自然垄断的市场。在一个地区,当一个输电企业完成电网建设后,输电服务的固定成本已基本确定。如果再有一个企业进入该市场,就会引起电网的重复建设,使整个市场供电的总成本增加。一般来说,一个地区需要输电的电量不会在短期内显著增长,这样单位供电成本必然上升。
(二)外部性
一方面,输电企业网络规模的扩大降低了单位输电成本,使输电电网的老用户可以享受更加优惠的电价,从而在电力消费者之间普遍享受到电网的正外部性带来的效益。另一方面,输电网作为基础设备,向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供电,促进了这些地区经济的发展,体现了正外部性。但其负外部性如下:特高压输电线路所产生的磁场和噪音可能影响附近居民的健康;输电线路所占的地方使附近居民的某些活动受到影响;输电的线路堵塞造成一部分的用户用电受到影响。
二、我国输电企业价格现状及存在问题
过去我国电力工业没有单独的输电价格,在严重缺电的情况下,各项政策,包括价格政策在内,主要以刺激发电装机为主,对供电环节重视不够,造成电网建设相对于电源建设滞后,新建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较高,形成的利润偏高,但是电网直属发电企业的上网电价和电网输配电价偏低。在“网厂分开”前,我国的输电设施主要由政府拥有,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和省级政府拥有的电力公司输电、配电单位与发电厂实行统一经营、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各环节的生产成本在政府核定的用户的销售电价中体现。目前,除发电企业资产划归各发电公司外,电力生产的其它环节还没有改变,现在根本就没有具体的输电价形成机制,其价格是通过销售电价和上网电价的价格差来体现的,留给输电企业的空间很小,仅仅能够补偿电网成本,电网经营没有利润可言。这种电价形成机制,造成发电、输电和配电资产比例失调,投资比例失调,严重影响了电网建设和输电企业的正常运转。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输配电资产通常大于发电资产,其资产比例一般为60:40,到2002年底,而中国输配电资产和发电资产的比例约为35:65。“九五”期间,尤其是1998年实施城乡电网改造之后,尽管国家提高了电网的投资比例,但输变电投资占电力基本建设投资的比例仍只有24.2%。这些都表明形成合理的输电价格形成机制,改变目前电网投资比例严重偏低、电网发展滞后于电源建设的不合理局面的迫切性。
以上表明,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发展的原因,以及其它制度性、非制度性的影响,导致输配电环节价格形成机制欠缺,影响了整个电力定价体系的完整性,使电力定价失去了价格应有的经济学含义。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电力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合理的输配电价格形成机制是改变目前电价混乱状况的重要手段,也是摆在经济学者和制度设计者面前的重要课题。
三、博弈理论在输电价格管制中的作用原理
将经济机制设计理论运用于不完全信息情况下的输电企业价格管制机制设计中, 将会涉及到激励相容约束问题。广义的激励相容约束指机制设计者应研究制定什么样的规则, 以使机制参与者即使追求私利, 其客观效果也能达到设计者所要实现的目标。输电企业价格管制机制的基本特征是监管者设计机制, 被监管的输电企业根据机制决定其行动策略。输电企业的目标是追求自身利润的最大化, 而机制中监管者要兼顾输电企业和用户的利益, 即提高整个市场的福利, 二者的目标不一致, 因此, 如何解决激励相容约束问题是输电企业价格管制机制设计和运用的关键问题。
激励相容输电企业价格管制机制设计中包括三个主要因素,分别是委托代理关系及其内在动机结构和信息空间。
(一)委托代理关系
价格监管主要是在信息不确定背景下产生的。根据委托代理理论, 任何一种非对称信息交易中具有信息优势的一方为代理人,另一方即委托人。由于输电企业是网络性运营企业, 自然垄断特性显著, 竞争效果差,因此, 对电网的垄断经营仍是主流模式。这里认为就某区域电力市场而言, 政府监管机构面临的是单一或为数极少的几家输电企业, 因此, 可以形成近似于一对一的委托代理关系。即由政府监管机构委托一个或为数极少的几个输电企业向不同地区提供电力产品, 并与之签订委托——代理契约。电此可见, 监管机构是委托人, 是风险中性的, 输电企业是代理人, 是风险规避型的。委托代理关系的主要经济特征表现为信息不对称。
(二)内在动机结构
正如曼库尔·奥尔森所指出“具有相同利益的个人或集体会有进一步追求共同利益的传统看法是错误的, 解决个人理性与集体理性之间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 而是设计一种机制, 在满足个人理性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在输电价格监管过程中, 监管者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 而输电企业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 二者目标、动机的差异, 正是价格监管激励相容的重要性所在, 也是其发挥作用的内在基础。按照博弈论对此进一步说明, 就是监管者的目标效益函数要满足两个约束条件: 其一是输电企业和用户参与约束不等式, 表示输电企业和用户参与监管者设计的机制情况下, 企业的利润是非负的; 其二是输电企业激励相容约束不等式, 表示输电企业参与监管者设计的机制情况下, 其披露真实成本信息获得的利润不小于谎报成本信息获得的利润。上述约束条件反映了价格监管机制的内在动机结构, 监管者希望输电企业的行动带来预期社会福利的增加, 而被监管企业仅对自身特定活动收益大于成本有兴趣。因此, 激励相容约束下价格监管机制的设计目的就在于降低信息不对称, 既要防止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又要保证输配电企业的利益, 使企业接受该机制。
(三)信息空间
在输电价格监管机制信息空间里, 尽管监管者可以掌握输电企业的技术状况和外部市场条件等信息,但不完全了解其经济特征, 不知道输电企业的成本函数, 真实成本作为一个随机变量是企业的私人信息, 输电企业对与成本相关的信息拥有优势。这种信息不对称内容上包括监管者对输电企业行为的不可观测性及其拥有知识的差异性。这种信息不对称在监管者及输电企业面临信息搜寻成本约束、信息时滞约束及有限理性约束条件下会进一步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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