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图书馆 自由 平等 开放
论文摘要:图书馆自由的实质是读者利用图书馆平等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权利。思想自由是图书馆自由的思想基础。图书馆自由的宗旨是维护读者的知识自由权利,而读者的知识自由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因此图书馆自由具有合法性基础。图书馆为民众提供文献信息服务,已不再被视为一项特权,而是民众当然的权利。图书馆作为社会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决定着读者文献信息利用权利享受的程度和范围。图书馆传统封闭式服务模式已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在这种前提下,新的以开放式服务为主体的服务模式产生了。开放式服务给图书馆带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图书馆自由探讨
“图书馆自由”对图书馆来说,是强调收集、提供资料的自由,对利用者来说,是强调从图书馆获得资料和信息的自由。图书馆强调拥有收集和提供资料的自由,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公众的所有资料信息需求,这是实现国民“认知自由”的前提。图书馆自由不是图书馆追求自身利益的自由,不是图书馆对于利用者的自由,也不是图书馆制约利用者的自由,图书馆自由是读者利用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权利,或者说,图书馆自由是图书馆维护和保证读者利用图书馆获取知识信息的自由权利。从美国、日本已形成的图书馆自由观念和规范可以看到,图书馆自由是图书馆职业集团为完成自身所承担的社会职责所必须拥有的自由空间和自由权利。如果图书馆没有完成社会职责所必须的权利,公民的自由权利便无法得到保障。图书馆对自身权利的集团性确认,被认为是图书馆对利用者发出的誓约,是图书馆对全体公民宣示的“自觉意志”。
为了满足利用者“要求信息的自由”,图书馆必须有收集资料的自由,从而使图书馆在整体上具有回答民众所有资料信息需求的能力;为了满足利用者“接受信息的自由”,图书馆必须具有提供资料信息的自由,从而使图书馆回答民众所有资料信息需求的潜在能力变为现实。和思想自由的其他表现形式一样,接受自由本身的实质意义,就是排除了来自外部对个人自由认知的干涉和压制。因此,图书馆原则上反对和拒绝任何形式的对资料、情报、信息的检查和封闭。思想自由作为一项普遍原则,是人人享有的权利,由此派生的情报信息获得权自然也是一项普通的权利,而不是依附于金钱、地位、身份的特权。因此,现代图书馆的大门向所有人打开,为所有人服务。这些构成了现代图书馆自由观念的核心内容。
世间万物总是矛盾的统一体,有自由,必有自律。原则上,图书馆的资料应该提供给公众自由利用,图书馆之所以要强调这一权利,主要针对的是来自社会的、团体的、组织的、个人的对图书馆资料公开范围的干涉和限制。但是,个人的情报信息获得权的实现必须以保守国家秘密、维护社会良俗、尊重他人信息隐私权为前提。因此,图书馆在提供资料的过程中,就具有了对某些资料信息提供进行必要限制的责任。依据国际惯例,下列资料应该属于限制提供的范畴:①违反现行宪法与法律的资料;②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资料;③业已成为文物资料的原件;④侵犯人权和个人隐私的资料;⑤被法律判定为淫秽出版物的资料;⑥捐赠和托管的资料中,捐赠者或委托者拒绝公开的非公开出版资料。
基于以上的分析研究可以得出,图书馆自由核心精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图书馆尊重人的思想自由权利;②图书馆尊重人的平等权利,平等对待读者;③图书馆为了维护读者的思想自由权利,在政治上保持中立性;④为了使读者的思想自由权利不受影响,图书馆尊重每一位读者的隐私权。据统计:95%以上的读者对限制性规定表示理解和支持。
二、图书馆平等服务
图书馆的平等服务首先应保证图书馆与读者间的平等。由于多数图书馆的财源均来自政府经费的支援,而政府经费又来自民众的税收,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公益原则,公民对图书馆文献的需求当然成为一项基本的权利。公民通过图书馆实现继续教育,既是社会知识自由的重要体现,也是公民自我实现、服务社会的重要途径。可见,无论从经济学角度,还是社会学角度,图书馆为公民免费提供图书文献都是一项义务和责任,图书馆与读者之间都应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平等关系。
图书馆与读者之间难以平等相待,从深层次上讲是传统观念在起作用。平等作为一种观念和准则,是与人类文明史相伴随的。平等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对权力、财富或声誉等社会资源占有上的一致、相同和均分,而应是一种理想的社会伦理秩序。图书馆与读者间的平等在于普遍地承认和尊重所有读者的权利和尊严,图书馆制度的建构和运作只是这种平等伦理秩序工具性体现。图书馆运行的执行主体终究是人,谋取自身利益在实际工作中或多或少地予以体现,这就决定了所有规章制度弹性空间的存在。在这种弹性空间下,追求部门或个人规章制度执行的自我利益风险的最小化或利益追求的最大化也是一种效率最大化的体现,这种效率最大化体现在规章制度执行的行限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多个方面。没有从思想根源上树立牢固的平等意识,即使有再完备细致的运行机制都有可能异化变质。
图书馆在服务时要保证对不同读者的平等相待,这是因为公平获取信息是每个公民应该享受的权利,维护读者公平、平等获得文献和阅读权利是公共图书馆制度的最重要的价值取向。自从出现了公共图书馆以来,确保读者能够公平自由地利用图书馆历来是图书馆人追求的目标,许多国家和组织通过了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的法案和规范。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指出:“使用图书馆的权利,不得因种族、年龄、背景或观点之不同而遭受到否定或剥夺。”《英国图书馆协会专业行为守则》指出:“该保护每位公民自由与平等利用信息资源的权利,不得有不同的待遇和受法律的限制。”《日本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纲领》指出:“不能依据国籍、信仰、性别、年龄等因素区别对待利用者。”在我国图书馆界大行其道的恰恰是与平等服务相悖的区分服务,不少人认为为了增强服务的针对性和个别性,从而提高服务效率,就应坚持区别服务。在这一观点指导下,我国一些图书馆把具有一定行政职务或知名度的人指定为重点读者,对其大开方便之门,而那些大量的非重点读者则得不到这种“最惠待遇”。有的图书馆特意分流馆藏资源,把需求量较大的图书分离出来,实行单独办证,收取较高的押金。馆员对于读者的区别待遇,还表现在服务态度的差别上。有时馆员面对学生的咨询时,常常表现出一脸冷漠或急躁。轻者简单冷淡,重者命令呵斥,突出表现在图书馆人员在制止读者不文明行为时。对于读者不明白的处理原因也缺乏细心解释的耐心,使读者从心理上和行为上难以接受。可是一旦服务到领导、知名人士或熟人时,馆员不但笑面相迎,而且有问必答,甚至告知规避规则的办法。据统计:学校图书馆工作人员有大部分服务质量很差,究其原因就是不热爱本职工作,认为是在侍候人。这样就造成了读者数量的减少,没有充分发挥图书馆真正的作用。目前正采取改进方法,比如向兄弟学校学习取经,把好方法用到工作当中,使读者充分享有平等权力。
三、图书馆开放式服务
开放式服务模式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图书馆主阵地上开展的开放式服务
图书馆作为文献载体,它的最终目的就是将文献资源信息最大限度地提供给读者。图书馆主阵地上开展的开放式服务是指借阅、参考咨询、电子阅览等各部门全开放式的服务。具体内容包括:文献资料全部开放、内部空间全部开放、服务方式全部开放、服务对象全部开放、服务功能全部开放。图书馆主阵地的服务在图书馆服务中起着主要的作用,是读书、学习的场所,是信息传播基地,是知识的宝库。图书馆特有的文献信息资源的保存功能使得图书馆作为信息交流场所,比其他信息服务机构更具优越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文献信息资源的数字化,使图书馆的阵地增添了先进的服务设施和现代化服务手段,使越来越多的人走进图书馆,利用图书馆,使图书馆真正成为提高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的资源基地,充分发挥图书馆在知识信息传播中的主阵地作用。
(二)图书馆主阵地以外的开放式服务
这里是指走出图书馆的固定服务场所,主动接触社会,面对社会需求,采用新的服务方式,为教育和科研服务。社会需求的扩展变化迫使图书馆服务不断寻求新的发展空间,不断创新服务内容。如开展休闲服务,课题服务,跟踪服务,建立图书流动站,到学校去和师生们一起建立第二课堂等。这是一种针对性的,有特色的服务方式。这些服务内容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图书馆服务宣传的力度,使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图书馆,取得的社会效益也是良好的。近年来,有许多图书馆尝试这方面的服务,例如:国家图书馆、上海图书馆等,了解社会信息需求,编辑专题报导,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收到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据统计,读者对开放式服务很认同,认为找到课堂外的自习空间,也就是说,知识的积累将是读者一笔用之不竭的财富。
参考文献
[1]靳海山.平等的伦理秩序[j].玉溪师范学院学报,2005(1):41-46.
[2]李丽红.浅析我国图书馆规章制度执行中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的冲突[j].甘肃行政学院学报,2004(1):2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