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到年尾,都会有“年度十大假新闻”之类的评选。2011年也不例外,“年终奖计税方法调整”最终高居2011年度十大假新闻榜首。毫无疑问,假新闻极大地削弱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损害了新闻从业者在公众心目中的职业形象。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任何行业都离不开一定的规范,新闻媒体及其从业者作为社会的守望者,承担着崇高的使命,更需要职业规范的约束。
新闻职业规范建设的必要性
2011年8月以来,新闻战线开展的“走基层、转作风、改文风”活动已经持续近半年时间,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其实,早在1997年有关部门就在全国媒体中开展了“禁止有偿新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活动,2003年至今开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新闻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三项学习教育活动,以及2010年下半年以来广泛开展的“杜绝虚假报道、增强社会责任、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专项教育活动,都是有针对性的新闻职业规范建设举措。
但近年来假新闻仍不时在媒体上出现,新闻纠纷及诉讼不断,有偿新闻屡禁不止,低俗之风和不良广告以及新闻炒作、媒体越位等违背新闻职业道德的事件时有发生。这些被冠以“新闻公害”的现象对媒体公信力构成了挑战,屡受社会各界诟病。
“新闻公害”难以根除,是新闻行业职业规范建设缺失的突出表现。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
客观上,改革开放以来,受经济发展的冲击,社会价值观趋于多元化,在各个领域,正确与错误、先进与落后、主流与边缘的思想观念相互交织,错误的、落后的思想意识影响到新闻界,其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利益驱动下的“新闻公害”。另一方面,新闻媒体的数量激增,新闻从业队伍急剧扩张,导致从业门槛降低,从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主观上,个别新闻单位在竞争压力的影响下,片面追求发行量、收视率、收听率,把社会责任抛到脑后。甚至有媒体为完成经营任务,大量聘用临时工作人员,借助媒体舆论监督的功能大肆敛财。这些主客观原因,使得新闻职业规范建设既紧迫又艰巨。
新闻职业规范建设的原则
国外著名的通讯社均有自己的新闻采编工作细则,其中均对新闻采编中的一些细节进行了细致明确的规定。在国内媒体中,新华社、《广州日报》、《西安日报》、《第一财经日报》等媒体也都出台了内部的“采编行为规范”。通过梳理这些已经出台了的“采编行为规范”,可以发现国内外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行为规范都包含了以下几个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开展新闻采访活动。新闻从业者作为社会中的一员,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是其应尽的义务。具体到国内媒体而言,这一原则还包括自觉遵守新闻宣传纪律,坚持舆论导向功能。
2.对新闻真实、客观、公正性的要求。真实是新闻的生命。追求真相是全世界新闻工作者共同的目标。西方媒体的新闻行为规范中,篇幅最大的就是对新闻来源的规定,对新闻中的关键信息均要求至少有两个不同的、可相互印证的新闻来源,并且明确规定拒绝匿名新闻源,其目的不外乎最大限度地保证新闻的真实、客观、公正。国内媒体也几乎无一例外地将“真实性”列为从业人员行为规范最重要的原则,并将其细化。
据统计,从2010年以来,新闻出版总署查处的新闻违法违规案件中,虚假失实报道案件达160件,占案件总量的22.9%。屡屡出现的虚假新闻不仅严重侵害新闻当事人的权益,而且严重损害了新闻媒体的公信力,有的甚至严重影响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形象。
3.新闻侵权行为的防范。新闻采访中必须尊重采访对象,维护采访对象的合法权益。近年来,因新闻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时有发生,在这些新闻官司中,尽管不乏对媒体的不公正诉讼,但也有相当部分是由于记者采访作风不严谨、责任编辑把关不严等问题导致报道偏颇或失实而引发的。
《广州日报》在其采编行为准则中对“禁止对任何人的歧视”和“尊重个人隐私避免伤害报道对象”进行了细化,如:努力确保在报道中没有因种族、性别、宗教、民族、阶层、身份或任何生理特征而产生的对任何人的歧视;对于被采访对象的病理特征注意回避;当使用正在悲伤中的人们的照片时,要小心。
4.新闻采编中的人文关怀原则。在对灾难新闻及弱势群体的采访中尤其应该注意人文关怀,但相较于前三个原则,这一点在国内媒体新闻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中,鲜有提及。国外媒体中,bbc的相关规定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在任何情况下,尊重隐私和死者尊严都是重要的。我们决不应无理由地展示他们。我们也应避免无理由地使用面部和严重伤痕的特写镜头以及其他暴力资料。bbc要求记者不应对受害者采取下列行为:置他们于准备采访的压力之下;以再三打电话、发电子邮件、传递书面消息或敲门的方式骚扰他们;被要求离开时,继续待在他们的领地等。
灾难报道中应该考虑受害者家人情感,避免出现过于血腥的图文;性侵害案件及对未成年人的报道中应注意保护受访者的隐私。只有饱含人道主义精神的作品和拥有人文关怀意识的记者,才能赢得社会的尊重。
5.新闻活动和经营活动分离。“有偿新闻”被称为新闻四大公害之一,可见其危害之大。有偿新闻、有偿不闻、借曝光问题敲诈勒索等现象的存在,其根源正是采编和经营活动不分。国内外媒体在其采编人员行为规范中均对此作出了详尽的阐述和规定。
6.对文字及声像的技术性要求。不同的媒体有不同的定位,并有相对固定的受众群体。将信息准确地传递给受众,并与之形成良性互动,就必然要求媒体在文字及声像处理上要贴近受众。这也是新闻战线“走转改”活动对媒体从业人员提出的“改文风”要求。
《重庆晨报》在其“采编准则六十条”中就有这样的具体规定:多使用中性词和动词,少使用形容词;杜绝使用诸如“最大”、“最好”、“最坏”、“最多”等最高级形容词,除非有证据时方可使用。避免大段抄录枯燥呆板的文件、资料和专业名词术语。对专业名词术语和新闻背景必须进行解释。
《第一财经日报》针对媒体的专业特性,作出了这样的规定:避免玩弄行话,要将专业术语转换为读者能很快理解的文字。多用短句和短段,保持应有的节奏。
职业规范建设的方向
良好的职业规范是新闻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保证。这需要从内外两个方面来建设,即外部监督体系的建立健全,以及业界自律制度的构建。西方一些国家已经建立了比较有效的媒介批评机制,通过制订法律、成立行业协会、建立评议和自律制度,以加强媒体行业的自我监督。这也是我们新闻职业规范建设应该借鉴的。笔者认为,我国新闻职业规范建设的方向如下:
1.国家层面,建立健全新闻法规。西方一些国家如瑞典、丹麦、德国等,已颁布了《新闻法》。我国至今尚无《新闻出版法》,这对正确的、有效的新闻出版职业道德价值导向的形成有一定影响。我国新闻职业规范建设,当务之急是尽快出台《新闻出版法》,把部分新闻职业道德自律规范上升到法律层面,使其具备国家强制力。2011年,新闻出版总署印发的《关于严防虚假新闻报道的若干规定》,要求新闻机构建立健全内部防范虚假新闻的管理制度、纠错和更正制度,完善虚假失实报道的责任追究制度。这从某种程度上填补了《新闻出版法》的空白。
2.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和不良从业记录制度。目前,国内省级以上新闻出版主管部门均设有举报窗口,接受对违反新闻职业道德准则案件的举报。2005年,中宣部、新闻出版总署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2011年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一方面通过规范记者的新闻采访行为,加强新闻队伍行业自律;另一方面通过限制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新闻工作,净化新闻队伍。
3.探索建立新闻职业道德自律的新机制。目前全世界约有30多个国家建立了新闻评议制度。这些组织是媒体及从业者按照新闻职业道德规范,进行自我批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控制的职业社团组织。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媒体及从业者因新闻活动所引起的纠纷,处罚违反新闻职业道德的行为。
新闻出版总署负责人最近也透露,将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成立由新闻宣传管理部门、新闻单位、新闻院校和新闻研究机构等组成的新闻道德委员会,定期对新闻报道、队伍建设、典型案例等进行评议,治理突出问题,推广典型经验,引领行业风气,推动行业自律,形成新闻职业道德建设的长效机制。
4.提高新闻从业者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加强媒体内部职业培训。无论是出台法律法规,还是行业自律,都是外部约束机制。真正见效、也是最难实现的是新闻从业者的自我约束。而媒体从业者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的提高,必须借助于单位内部的培训和约束机制。
我们以前的新闻职业培训多数仅限于理论层面。近年来,包括中国记协“记者大讲堂”在内的各种形式的新闻职业道德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究其原因,正是组织者注重实践操作层面的结果。现实中,国内媒体在新闻行业规范建设方面才刚刚起步,即便已经成文的职业规范,大多也是粗线条式的规定,操作性不强。媒体内部进行职业规范建设,从操作层面细化新闻职业规范,可以使从业者在实践中有章可循,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重复,也是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报道质量,减少技术性差错行之有效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