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家庭住址和学校等信息,对当事人及其家属造成严重的伤害,这些在未成年人保护法中是严格禁止的。在对犯罪嫌疑人的报道过程中也经常会出现类似的情况,不注重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保护,甚至还未在法院做出裁定之前,直接称其为“杀人犯”、“毒贩”、“盗窃犯”等,没有称其为某种罪名的“犯罪嫌疑人”,这种现象也是对犯罪嫌疑人名誉权、隐私权的一种侵犯,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四)有偿新闻的泛滥
有偿新闻是新闻工作者采取不当手段向被采访报道的对象索取物质报酬的活动,同时还包括故意隐匿和扣押新闻的行为。
当前,除了一些党政机关媒体的运营与发展是靠国家政府拨款之外,大部分媒体都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实体,其收入来源主要是依靠广告,而广告商对媒体的评估又主要看其发行量和收视率。因此,少数媒体为了单位的经济效益,往往默许甚至鼓励采编人员拉广告。在这种情况下,一些企业和个人便利用刊登广告的方式换取新闻报道效果,尤其是在某个丑闻事件发生以后,更是利用“封口费”来收买记者,例如山西霍宝干河煤矿在矿难发生以后引发的所谓“封口费”事件,这极大地破坏了新闻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原则,降低了新闻报道的质量,同时也腐蚀了新闻工作队伍。整理:WWW.11665.COM 。
二、针对新闻报道过程中伦理失范现象所采取的措施
(一)提高新闻从业人员的素养水平
新闻报道过程中一切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归根到底都是由于人的因素造成的。新闻记者的采编过程,编辑对新闻的筛选过程,每一步都决定着读者最终所见到的新闻作品的传播效果。高素养的记者、编辑必定能报道出优质的新闻作品,以利于新闻的传播和媒介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般来说,新闻记者和编辑素养水平的提升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即职业水平的提高、法律意识的增强以及个人道德水平的提升。法律是人们必须遵守的硬性的条条框框,而只有在此范围内活动,才能维持良好的社会秩序,有利于社会的稳定。新闻报道作为人们获取外界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其社会影响力之大,更要求新闻从业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其次,职业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新闻工作者的工作质量,采、写、编、排、报,每一环节都是优秀新闻作品所必须具备的。而且,个人职业道德水平的提升同时也是个人整体素养提升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新闻报道过程中,诸如对灾难性突发事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不当报道、对未成年人和部分犯罪嫌疑人的报道失当等,都可能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但却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名誉上、心理上造成严重的创伤,是不符合社会伦理要求的。因此,个人道德水平的提升与法律意识的增强在预防新闻报道过程中伦理失范现象的发生是相得益彰的。
(二)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
我国政府针对社会上新闻报道过程中伦理失范现象也给予了高度的重视,采取各种措施来预防和减少当前的类似事件的发生,例如:为确保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真实,维护新闻媒体和新闻工作者良好形象,2009年04月14日,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战线“三项学习教育”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三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基层单位和群众如发现媒体刊播虚假新闻,记者搞“有偿新闻”或“有偿不闻”,以及利用采编报道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规行为,可向三部门举报。三部门将严肃查处违反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规定和违反新闻职业精神职业道德的行为。
这在一定程度上净化了社会风气,提升了人们对新闻报道伦理失范行为的认识,为媒介组织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但我们也应该清楚的认识到,这些行政性的文件规定只能起一时之功用,我国媒介组织要想实现可持续发展,还有赖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然而,由于我国立法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各种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总是在探索中进行的。另外,由于 “伦理失范”概念的模糊性,导致媒介侵权案例多种多样,而受害者又无处诉说。因此,各大高校学者、媒介从业人员、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要充分认识到媒介立法工作的艰巨性与重要性,从而在我国建立一个良好的媒介发展环境。
当前,我国媒体存在供给总体过剩的现象,媒体研究专家指出,我国报业总体的发展已进入“春秋战国”时期,各个城市媒体间的竞争都在如火如荼的进行着。比如,京城报业有北京晚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晨报、京华时报“四大金刚”,他们正进行着合纵连横的“群英会战”;广州报业的广州日报、羊城晚报、南方日报已成三足鼎立之势;成都“双雄”,即成都商报和华西都市报也在进行着殊死的厮杀。另外,电视媒体发展方面,各个都市台之间爆发了大规模的“新闻大战”;城市电视台与省级电视台之间爆发了“广告大战”以及省级台和中央台如火如荼地进行着的“收视率大战”等等。
这些媒体之间除了利用价格做为取胜的[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iterature/news/1353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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