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传播中,政治控制和新闻专业主义一直是媒体进行新闻报道时不得不衡量的两把标尺。新闻专业主义,是包括一套关于新闻媒介的社会功能的信念,一系列规范新闻工作的职业伦理,一种服务公众的自觉态度。对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功能,传播学创始人施拉姆用了三个表述方式——监视者(watcher)、论坛(forum)和教师(teacher)。新闻专业主义者认为公民有“知”的权利,维护公民的知情权是其义不容辞的责任。而政治控制却刚好与此相反,它作为新闻调控者和管理者,主要在新闻的报道程度和范围上作限制。不同的社会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两者对新闻报道的影响不同,由此呈现出来的新闻报道景观也迥然不同。总体看来,正面报道两者目标更容易达成一致;越是灾难新闻或负面报道,两者似乎更容易背离。但“近来我国媒体在灾难事件中扮演的角色越来越关键。常被看作是灾难处理过程中的重要中介变项,或甚至灾难期间的社会大众情绪动员者,而成为灾难研究的重要一环”。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基调下,媒体该如何应对给社会正常秩序带来冲击的灾难事件,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灾难新闻中满足公民知情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灾难新闻中,知情权一般有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受众作为新闻接收的主体所具有的对灾难有关情况了解的权利;二是遇难者亲属和灾难受害者对事件全部真实情况与细节了解的权利。
1、满足受众知情权的重要性
一般说来,灾难有以下特征:突发性、破坏性、不确定性、紧迫性和信息不充分。前四者的合力加之公众处于信息“饥渴”状态,此时如果媒体权威缺席,很容易给流言,甚至谣言提供滋生至而蔓延的空间。而谣言一旦蔓延,在灾难事件中形成舆论,就很有可能导致群体冲动而引发失控行为,成为社会种种不稳定因素之一。因此,在其发展过程中及时满足受众的知情权,对其行为进行引导和控制是灾难新闻报道中的重要一环。
2、满足受众知情权的必要性
(1)传播渠道多样化。现代信息传播技术的极大丰富使传统上属于国家专控的信息发布权和控制权正在丧失,一个全新的、平等的、没有强权与控制的信息空间正在产生,人类进入了“人际大众传播”时代。
2003年非典事件的全球传播就是最先起源于公众通过互联网而发布的信息。北京301医院一位老中医蒋彦永在知晓事实真相而媒体集体失语的情况下,首先用电子邮件的方式向中央及海外媒体发信,引发了全球信息传播的高潮。网络使原本集中的权力大大分散。李永刚认为:“互联网的扩张几乎在各个方面已经成为政治控制的克星,它正在以自己的节奏改变甚至摧毁着传统意义上的政治控制机制。”
(2)法制社会民众权利意识空前高涨,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要求强烈。现代社会公众对信息已由被动接受渐变到主动寻求,政府的职能也由全能政府向有限责任政府变化,这些都要求作为社会最为重要的资源——公共信息资源一一实现进一步的社会分享。
此外,灾难新闻对缓解现代人的心理焦虑和痛苦压抑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灾难新闻中,通过对灾难的认知,不但可以自警,更在怜悯他人中获得自我安慰,增加自我保护。
我国灾难新闻报道的现状
(一)前期“失语”。后期“喧哗”
以松花江水体污染事件为例:2005年11月13日,位于吉林省的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大量苯类污染物进入松花江水体,引发重大水环境污染事件。11月15日到11月21日为治理污染的最佳时期,各报均无关于“吉化爆炸”可能(或已经)对松花江产生污染的报道,此次事件中关键时候媒体“缺席”已是定论。
11月22日后,哈尔滨开始全城停水,媒体开始专题、专版报道,与前期的“失语”形成鲜明对比。
1、报道的数量和程度受到严格控制。无论何种媒体,报道原则均是以正面报道为主。在信息传播中,媒体是最重要的“把关人”,其选择标准有二政治标准和新闻价值标准,两者必须俱备。传统上,新闻价值有五个指标:新鲜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和趣味性。灾难新闻关乎人们生存,在重要性和接近性甚至显著性上都不言而喻,具有极高的新闻价值。但在新闻传播历史上似乎一直都不符合“以正面宣传为主”的政治选择标准,它的发展也一直步履维艰。但总体社会政治控制对新闻传播仍有强度的影响,新闻从业者的专业自觉受到抑制,政治——媒介组织一一从业者之间还是单向度的影响,媒体仍然首先必须服从和服务于政治领域。
2、异地监督。
事发地吉林省对此次污染报道出奇的的少,从爆炸开始到12月31日共25篇而邻近的非事发地黑龙江省11月23日一天的报道就达到26篇,最多一天达到57篇。
3、较少关注灾难本身。
长期以来我国媒体一直认为“灾难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表现在报道内容上,对造成灾难事件本身原因缺乏思考,更遑论灾难预警。
(二)灾难事件报道中的行政控制
1、事发当地的瞒报、谎报。11月21日,黑龙江省和哈尔滨市政府以检修供水管道为由发布了第一份停水公告。其实在18日就已经得到松花江被污染的信息,“由于正处于招商引资和招商引资关键时期,所以没有公布”。对此公告发出质疑,地震等谣言四起,政府才又发出第二份公告。一前一后不同的内容降低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度。
2、信息发布权威部门迟报。对于灾难事件,一般都把信息发布权控制在有相当级别的政府手中。sars事件后国务院出台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将信息发布权归于政府。其中第三章第25条写道:“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对此,陈力丹写道“地方媒体没有报道权,需要中央部门协调管理,延误是不可避免的。真实的情况是,2003年4月30日香港《大公报》撰文指出,西方主流媒体利用中国防治非典前期工作失误和对国际的不利影响,对中国进行大规模的负面报道,形成了1989年以来最大规模的反华舆论浪潮。”
此后不久,国家发布《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规定:
“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建议建言
1、媒介:重视新闻媒体的宣传功能,也要重视新闻本身。“监视环境的功能是大众媒介最基本的社会功能,它是通过向社会成员提供准确和最新的信息来实现的。重视新闻媒体宣传功能是需要的,但一旦这种重视走向片面化、绝对化,社会完全排斥新闻自身规律,副作用也必然显现。因而必须建立新闻专业理念,协助政府进行灾难预防和信息传递,为政府提供社会支持。
2、政府:积极构建宽松的媒介生态环境。政治控制是媒介生态环境中最为重要的影响因素。对突发性事件的报道以及报道的时效性、报道的深度和广度体现了一个政府的民主开放程度和对人民知情权的尊重。目前我国媒体在重大突发事件报道中,由于限制过多而总显得步履维艰,特别是对灾情的实况报道更是讳莫如深,实在是对公民知情权的一种漠视。“同级报纸不能批评同级党委”、信息发布权的过度集中等制约和限制了新闻的“专业主义”的发挥。因此,给媒介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媒介才能真正担负起“耳目喉舌”的重任,建构起我国传媒的公信力。
实践证明,“灾难新闻”: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引发社会反应,但是经过一段时间后,可以产生正面的作用。可以肯定,负面新闻是可以转化的,其中关键是信息渠道的畅通。正如《中国青年报》总结评论说的。有坦诚的政府才有理性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