响是会动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伯尔曼的研究表明
,西方现代法治之所以形成今天较为成熟的形态,民众对法律普遍具有一种宗教般的信仰至关重要。〔3〕在法治的理论架构中,法律信仰是现代法治之精神底蕴和支柱,一个社会如果民众未树立普遍的法律信仰,那么再完善的立法也将是空中楼阁,缺乏坚实的根基;而如果有法不依,则可使民众无法形成法律神圣之心理认同,丧失法律信仰,进而导致法律人文基础的失落。
三是法律工具论。法律工具论是一种将法律仅视为治国安邦的技术性手段或工具的认识,其主要强调法律的工具性价值。按照法律工具论,由于法律仅仅是一种技术性工具,因而在具体情形下一旦有其他工具可以使社会控制在短期内效用最大化,那么法律是可以替代或撤换的。证券监管部门在证券法颁行后半年内所出台的对证券法的一些禁止性规定作限制性解释的政策,其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便体现了一种法律工具论的错误理念。虽然我们承认由于证券法与国情一定程度的脱节,其实施并未充分达致调控、规范和发展我国的股票市场之立法本旨,但对其修改在法治的框架下一是可通过严格的立法程序,二则可借助立法机关正式有权的法律解释予以实现。来源:www.11665.COM 。
但证券监管部门在法律调控不力的情形下,转向于政策的调控,借助政策来限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适用。如此举措较为充分地反映了法律工具论之错误认知,其结果一则有损于法律的神圣性与权威性,二是不利于民众法律信仰之生成,对我国法治建设将造成诸多弊害。
【参考文献】
[1]苏力.二十世纪中国的现代化和法治〔j〕.法学研究,1998,(1).
[2]〔美〕华盛顿选集〔m〕.商务印书馆,1983.235.
[3]〔美〕伯尔曼.法律与革命〔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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