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权利人商业秘密。这种侵犯商业秘密是指合法掌
握他人商业秘密的人,违反为权利人保护商业秘密的约定,而向他人泄露、向社会公开,或者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要求,擅自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
4. 间接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此种行为是指第三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上述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仍从违法行为人那里获取违法得来的商业秘密,使用或披露这些秘密。这种行为表面上没有直接窃取他人的商业秘密,但实际上是一种间接的违法行为,新刑法第219条第2款规定了此种行为的违法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构成犯罪。这里所说的“损失”,包括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新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为:
1. 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上述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措施,对侵犯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既罚金,又判刑的刑事处罚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我国依法保护商业秘密的措施,同时也使一些不法之徒虽利欲熏心而想侵犯商业秘密,却因明法严律望而生畏。来源:www.11665.COM 。
四、保护商业秘密应注意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人才流动日趋频繁。更是由于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大量的经济利益,所以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优势的重要武器,保护好自己的商业秘密就会使企业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但是随着商业秘密逐渐被人们重视的同时,侵权纠纷也随着增多,而且呈上升趋势。从现实案件中一方面看出公民、法人保护自身无形资产的意识加强,但另一方面则看出,公民、法人又不懂得如何去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通过办理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笔者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应加强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意识。实践中,笔者发现有的权利人发现自己的商业秘密被“跳槽”的职工带走后,只知道干着急,或找“跳槽”的职工私下交涉,却不知如何通过法律的手段进行自我保护,有的甚至不知道法律到底能保护到什么程度,因此需要提醒公民、法人,遇到问题及时进行法律咨询,寻求法律有效保护。
2. 发现侵权行为后,要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些公民、法人在自己的权利被侵害后,开始不以为然,认为侵权行为成不了大气候,无形资产受损害又不像有形资产那样见效,直到市场被“占领”,自己的产品受到冲击,才恍然大悟,再提起诉讼为时已晚。及时控告或诉讼的好处在于:一是工商机关和人民法院均可以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秘密”进一步扩散。二是及时保全证据、调取证据,更有效的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3. 树立保密观念,加强保密措施。对商业秘密只有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才能维护其经济价值,并取得法律保护的条件。商业秘密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是企业内部的保密措施薄弱,有的甚至没有保密措施,使得商业秘密不能获得法律保护,因此企业必须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应采取各种合理的保密措施:一是制定企业保密规划,订立企业的内部对文件、资料、图纸的管理办法及职工守则,为员工恪守企业的商业秘密起导向作用。二是签定企业保密协议。企业应与员工订立专门的保密协议,以合同的形式来约束员工,保守和不得向外汇露的商业秘密。三是加强对某些特殊领域的管理工作,对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关键部门及人员更应有严格的措施。
4. 权利人应注意对保护商业秘密证据的采集和保存。由于商业秘密案件的特殊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都是在秘密状态下进行,加之权利人不熟悉商业秘密的法律要件,往往给权利人的取证带来很大的困难,这就要求权利人十分注意收集和保护有关证据,一是要全面,能够收集的一定要收集;二是要注意证据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关联性;三是在证据有可能灭失的情况下,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以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护权利人自身的合法权益。
论文网在线
[转贴于:论文大全网 http://www.11665.comhttps://www.11665.com/legalscience/sf/135439.shtml]...
上一页 [1] [2]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