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其它有关事宜。兼并协议是否公证视情况
而定。
其次,应规定企业兼并协议的生效时间。对企业兼并协议的生效时间,存在多种主张,有人主张当事人签字生效,有人主张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效,有人主张公证生效,还有人主张自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生效。对此,笔者认为,由于兼并协议毕竟不同于公司章程,它只是一种合同,所以不应自企业办理变更登记时生效。而且由于当事人签字和公证不是签订企业兼并协议的最后程序和必须程序,所以签字和公证也就不能成为协议生效的时间。总之,企业兼并协议原则上应自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生效,如果当事人还约定公证,则企业兼并协议在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且经过公证时才发生法律效力。
6.外商投资企业介入兼并市场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加快,国外企业正以各种方式介入我国企业兼并市场。外商投资企业介入兼并市场,存在问题也较多。首先,80年代制定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中,涉及企业兼并、产权转让的条款与90年代颁布的公司法中有许多矛盾之处,缺乏可操作性。在涉及一些大的项目需要中央批复时,不同部门有自己特定的解释。有时国家工商局、国家外经贸委,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各持己见,说法不一。来源:www.11665.COM 。
其次,在税收方面,三资企业原享有税收优惠,被其兼并的企业没有税收优惠,新成立的企业是否应有税收优惠规定不明确,这是需要在企业兼并法中规定的。另外,企业兼并活动属企业行为,政府只需依法审查并购过程中有无违规行为,资金是否到位等,但由于法律条款规定不明确,常导致政府审批机构过多,程序复杂,一个并购审批从开始到批复,一般要耗半年时间,严重挫伤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对于这些问题在制定企业兼并法时,应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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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原字林下加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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