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危机已经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制约经济发展,影响社会稳定的最直接的因素之一。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也把公民的环境权上升到宪法的高度。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己在公民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不足之处,比如权利体系较为混乱、部分重要权利存在缺失、权利规范与实际实施效果间存在严重脱节等。因此,我国公民权利的宪法保障仍有待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公民环境权的提出和发展着眼,对其内涵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分析了在现行宪法中确立和完善公民环境权的必要性,说明了当前公民环境权宪法化的重要性,阐述了对环境权宪法保障的几种实现途径。
关键词公民环境权 公民权利 宪法保障 宪法诉讼
作者简介:何奇,贵州大学法学院。
一、环境权的提出与发展
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在本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经济建设的需要,环境问题变得越来越重要,环保运动日益高涨。在很多工业发达国家,有关环境权的著作以及论文纷纷不断的出版,也由此加速了有关环境权理论的形成。但是我国由于十年动乱的影响,学术界对环境权理论的研究还较为滞后,这一困境到
(三)不断完善行政诉讼程序
环境损害具有广泛性和持久性等特点,应该适当的放宽对环境行政诉讼权的限制。在当前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的背景之下,不应该仅仅是把实际受到的损害规定为原告行使起诉权的前提条件,而应该延展实际损害的适用范围。 (四)增加环境行政听证程序
听证可以使行政处罚变得更加公正和透明,我国1999年的《行政处罚法》对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起始条件、申请以及受理等都进行了规定。当我国的公民环境权受到侵害的时候,有权利要求听证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五)建立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是全人类赖以生存以及发展的依托,属于全人类的公共财产,对于所有的人而言都有着无可争辩的极端重要性,也因为如此,无论是任何国家还是个人都不应该对其任意占有或者是损害,而环境公益诉讼的建立以及完善有利于确保环境权的实现。
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全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既可以是直接受害人,也可以是间接受害人,根据法律的授权,他们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无论是单位或个人,还是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当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时,都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我们还应该看到,环境的公共利益与个人环境利益的满足具有不对等性,个人环境利益的满足不等于环境公共利益的满足,因此环境公益诉讼也不同于环境私益诉讼。由于环境的公共利益受到损害以后很难补救,所以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以实际受到损害为条件,具有预防的功能。正是因为环境公益诉讼对环境权的实现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这一诉讼制度,从而更好的保护我们切身的基本权益。
综上所述,要想让环境权得到行之有效的实现,就必须在制度设计上不断的发展和完善。随着现代法治的发展,宪政秩序的建立,宪法司法化己然成为现代民主法治国家宪法权利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公民环境权作为宪法确立的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在其受到侵害的时候当然应该受到尊重和保护,无论是宪法诉讼的建立完善,还是环境公益诉讼的设计,都应该以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作为应有的题中之意。
五、结语
我国作为发展 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