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讼”是
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无讼”观
(一)“无讼”观的提出
古代社会里,官方追求“无讼”并非排斥解决纠纷的一切手段,只是尽量避免将词讼引入官方的视野。一方面,官府积极引导宗族等社会力量将大量的社会纠纷解决在官府之外,并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建设阻止当事人讼至衙门;另一方面,对已进入审理程序的民事纠纷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对官方的“无讼”观可以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形式上看,官方的“无讼”观体现为采用“引导+阻止”的模式避免大量的民事纠纷涌入司法途径;从实质上看,官方的“无讼”观表现为对纠纷本身(而非纠纷承载的案件事实)进行否定性评价。 在官方价值取向的引导和现实生活的压力下,普通百姓形成了不同于官方正统观念的“无讼”观。如前所述,百姓对讼争的轻贱,不取决于诉讼影响自己的德行,而取决于讼争会给自己造成实际利益的损失。笔者认为,民间的“无讼”观也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从形式上看,百姓在官方的引导下,将大量的纠纷解决在官方之外;从实质上看,百姓对诉讼这种纠纷解决的权威方式持轻贱和蔑视的态度。
这种官方与民间二元化的“无讼”观不仅深刻地影响了古代
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都将信访事件的大量涌现看作是社会不和谐的表现,是社会稳定的隐患。中央将上访率作为考核评价指标,其目的也在于通过基层国家机关的工作,减少信访事件的发生。某地上访率高,则表明该地社会不稳定,地方官员缺乏政绩。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纠纷大量增长不再是地方官员“德行有亏”的表现,但对官员政绩的负面影响则是古今同一的。地方国家机关面对刚性的评价指标,只能千方百计做好息访工作,堵访、截访只是工作手段之一。在社会和谐的理想图景中,这种思维方式将公民的信访行为与社会稳定在一定程度上对立起来。从形式上看,这种做法并未对法院的纠纷解决职能产生直接影响;但从本质上看,国家将纠纷本身作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加以否定(负面)评价,则与古代官方“无讼”观是完全一致的。正是在这种以政绩为追求目标的“无讼”观的影响下,才会出现政府官员的“刁民论”、全国人大代表关于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的惊人建议,以及将拍摄上访照片的网民送进精神病院的极端行为。
四、摒弃“无讼”观念,摆脱信访困境
要解决拓宽信访渠道与堵访截访层出不穷的矛盾现象,应当从正确定位信访入手,将其还原为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法定权利,排除“无讼”观对信访制度的影响,通过维护公民的正当权益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一)正确定位信访——政治参与的手段与权利救济的方式
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从根本法的高度赋予我国公民批评、监督政府的基本权利。信访正是公民通过书信、走访等形式实现政治参与的方式,是公民行使宪法权利的手段。《信访条例》则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将信访界定为公民向政府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活动,信访从政治参与的手段演变为提出“投诉请求”的方式,其职能也由一般性的监督向多元化转变,即政治参与、民主监督和权利救济。
其他国家机关(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等)颁布的信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信访条例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如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将信访界定为信访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控告、举报和申诉”的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则将立案与信访工作合并窗口办公,将信访视为与起诉并列的“来访、申诉和申请再审”等活动。
由此可见,信访是宪法、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通过信访渠道向国家机关反映自身受到的“不公正待遇”,没有采取激烈的方式与国家对抗,是行使法定权利的表现,同时也是信任执政党和国家机关的表现。
(二)摒弃“无讼”观,实现维护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双赢”
1.摒弃“无讼是求”的传统思维,树立信访是信访人正当、合法权利的观念
既然现行法律体系已将信访定位为公民的合法权利,则在实践中各有关机关应当正视这一权利的行使,引导其向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大禹治水的经验早已告诉我们,对待“信访洪峰”只能采取疏导的方式,“堵”、“截”只能收一时之效但可能酿成更严重的后果。各级国家机关应当摒弃“无讼”的传统思维,“不责人之争,但论其曲直”�豟,对社会纠纷、社会矛盾本身不做否定评价,将着眼点放在如何更加高效、公正地解决纠纷、化解矛盾上去。
2.维护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内在的一致性
古人早已指出:“讼也者,世事所必趋也,人情之所断不能免也。传曰饮食必有讼。”�豠既然纠纷不可避免,在目前司法资源尚不足以解决全部社会纠纷的情况下,盲目、片面地追求“无讼”、“零上访”将是掩耳盗铃之举,不仅起不到促进社会稳定的目的,反而可能导致更大规模不和谐事件的发生。当前社会分配不公、社会保障不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很多当事人提出信访请求确有合理之处。根据于建嵘教授研究的成果,信访中“有道理”和“没有道理”的比例大致为4:1。既然确有道理的信访事项占绝大多数,各级官员没有理由为了自己的“一阵子”对其采取壅塞的态度,而应当依照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程序的权限,积极有效地采取应对措施。从这个角度来看,机械地将“无讼”(零上访)作为地方官员的考核标准存在较大的不合理性。可怕的不是词讼本身,而是词讼背后的纷争得不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当然,肯定信访行为的合法性、及时受理信访请求,并不必然产生妥善解决信访事项的结果。信访的结果如何,与信访制度是否合理、信访机制是否健全有着密切的关系。但是,应当看到,信访机构对公民通过信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持肯定的态度,双方易于产生“共情”的效果,本身就有助于化解信访人在其他法律关系中积累的怨气,提高信访人对国家机关的认同感,这对维护社会稳定自然是有积极意义的。根据于建嵘教授赴止访村统计的结果,上访人上访的目的:90.5%是为了“让中央知道情况”,88.5%是为了“给地方政府施加压力”。可见,信访在很大程度上是信访人的一种宣泄的渠道。对其不逃避、不压制,有助于缓解信访人与政府间的对立情绪,对维护社会稳定产生积极作用。
总之,传统的“无讼”观对现行法律秩序有深刻的影响,无论是民众对诉讼的排斥和对信访的青睐,还是国家对信访渠道的畅通以及对社会纠纷大量涌现的恐慌,都是“无讼”思维在当今的表现。维护社会稳定可以通过完善诉讼和信访制度,更有效地解决纠纷来寻找突破口;如果仅仅为了营造“无讼”的假象,不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只能适得其反,并使信访困境无从破解。
注释:
�豍荀子·宥坐.
�豎后汉书·陈宠传.
�豏陆游绪训·戒子.
�豐陈宏谋.先正遗规·吕忠节公署门七则//范忠信.贱讼:古代法观念中的一个有趣逻辑.比较法研究.1989(2).63.
�豑袁才子判牍·兄弟争产之妙批.
�豒范忠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