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自2003年教育部实行阳光招生以来,全国各地因高考成绩不理想而没有考上心仪大学的学生家长屡屡被骗,金额巨大。本文尝试通过法律经济学分析,找出这一现象得以形成的原因,从而进一步讨论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阳光招生;法律经济学分析;招生中介;敛财
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是“阳光工程”下的黑暗地带,破坏了正常高考招生秩序,对社会的危害极大。本文尝试通过经济学分析,找出这一现象得以形成的原因,从而进一步讨论如何有效预防和控制此类现象的发生。
1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的成本与收益分析
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复合学科,它是用经济学尤其是微观经济学的知识,运用实证和规范的分析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考察人的行为在规则、制度或法律面前如何进行选择和如何制定出规则从而使人的行为更经济的一门科学。
法律经济学运用理性选择模型重构了犯罪理论。这一理论最重要的因素是假设罪犯是理性的人而不是心理有疾病或失常的人,对他们来说,犯罪的收益大于成本。即人在决定是否犯罪时,会权衡和比较犯罪的收益与刑事审判施加的预期惩罚。特别是经济犯罪,行为人对其即将投入的行为成本和可能获得的收益会进行详细的权衡和比较,一旦收益高于成本,将选择实施其犯罪行为。因此,犯罪事实上是可以进行理性分析的。
1.1 对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的成本分析
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犯罪成本有着不同的含义。从国家角度来说,犯罪成本是指国家立法机关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而予以禁止所付出的代价。从社会角度来说,犯罪成本是指犯罪行为给社会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从犯罪分子或潜在的犯罪分子角度来看,犯罪成本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犯罪或将要实施犯罪,所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代价。本文主要是从犯罪分子角度来论述经济犯罪产生的成本,即个人成本。从前面论述的经济犯罪的概念和特点可知,如果一项经济犯罪行为发生,那犯罪嫌疑人必然是认为其收益高出其投入的成本。法律经济学家认为“由于犯罪对他的预期收益大于其预期成本,所以某些人才实施犯罪行为”。经济犯罪的预期成本是指犯罪分子实施经济犯罪的全部支出,包括现实的支出和未来可能的支出两部分。现实的支出可以称为显性成本,这种成本是可以直接衡量的,是直接计入每次经济犯罪的成本的,也被称为经济犯罪的机会成本。所谓机会成本是指作出某一种决策而不作出另一种决策时所放弃的东西。就实质而言,一项决策的机会成本是另一种可得到的最好决策的价值。它包括经济犯罪分子为了实施犯罪行为而支出的直接现金成本和为了实施犯罪而放弃正常的经营活动而可以获取的收益。未来可能的支出也可称为隐性的成本,这种成本是不确定发生的,它也许永远都不会发生,这种成本对于连续犯则需要采用分摊的方法来纳入成本的计量,对于一次犯则可直接计入。这两种成本在每个单独的经济犯罪中都必然要发生。由于隐性成本的或然性,即或者发生,或者不发生,或者在经济犯罪一次后立即发生,或者多次之后才发生,或者永远不发生,使得这种成本就变成了刑罚处罚的预期成本。隐性成本在经济犯罪的总成本所占比重完全取决于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偏好,如果实施经济犯罪的当事人是一个风险爱好者,他可能将这类成本视为很低,甚至认为根本不存在,那他就有可能毫无顾忌地犯罪;相反,如果当事人是个相对的保守主义者,那他在犯罪之前肯定会进行充分地考虑。
高考招生中介的手段有:①杜撰出“小计划”、“内部指标”、“预科生”、“计划外指标”、“点招”等名目,恶意利用亲戚朋友之间的信任进行诈骗;②伪造高校收款凭证、录取通知书和转学通知书;③故意混淆、夸大就学性质。在发放录取通知书或帮忙时,向考生和家长称可以解决统招本、专科,索取巨额中介费、好处费、赞助费,实则用不需要考试成绩的自考班、网络生等来糊弄考生和家长;④利用网络黑客对高校招生网站进行攻击,非法篡改考生招录信息,骗取家长信任,达到诈骗目的。
一方面,这些欺骗手段成本低廉,显性成本无非就是印刷几张假收款凭证和录取或转学通知书等;另一方面,这些欺骗手段非常隐秘,利用家长们想走不正当途径达到为子女升学目的的心理,在诈骗的过程中可以要求家长们必须保密,否则就威胁办不成事,即使事情败露,大部分家长知道自己上当受骗了,由于事件本身不光彩而不会选择以报警的方式来处理。目前,家长即使报警,大部分情况下因为没有充分的证据以及破案成本高而难以对中介采取法律措施,所以高考招生中介无须冒很大的风险,其隐性成本比较低廉或者可以认为根本不存在,促使这些中介年复一年以此谋取钱财。
1.2 对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的效益分析
犯罪收益则是指犯罪人通过其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和某种满足,也就是说犯罪人通过犯罪活动而得到的某种非法利益。
一个理性人之所以选择一种行为,是因为他的预期收入会高于其预期的成本。与其他犯罪的成本相比较,经济犯罪的收益就比较明晰和简单了,因为经济犯罪不同于其他种类的犯罪,其他犯罪行为往往带有比较牵强或者难以用具体数字来衡量的成本和收益,比如故意杀人罪,犯罪分子投入的成本可能比较好量化,是可以计算的,但他的收益——杀了人,则是难以计算出精确的数字的,所以收益与成本的比较就可能变得缺乏精确的依据了。而经济犯罪则不然,经济犯罪的收益是为了获取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最为直接的追求就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好处,是金钱获得性犯罪的典型代表,这种经济上的追求比较单一,也比较好计算,是非常容易用数字来量化的。高考招生中介“招生”的收益是典型的经济犯罪收益,中介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好处,一经查出,其案值都是巨大的,动辄就是百万元、千万元,甚至上亿元,而且案件涉及面广,受害队伍庞大。仅长沙市一个招生中介就“招收”了全国各地上百名高考落榜生,敛财上千万元;武汉市一名学生家长,为了给孩子“弄”到一个全日制本科学籍,先后花了128万元依然没有解决其学籍问题。招生中介的这些收益比他们从事其他正当职业获得的收益要高出许多,这也正是高考招生中介敛财现象愈演愈烈的根本原因。
2 法律经济学视角下高考招生中介“招生”敛财现象的预防与控制
犯罪行为应该受到惩罚,因为犯罪是对财产和生命的威胁,即便是潜在的犯罪行为,受害者所遭到的侵害是零,也会在公众中造成恐惧和其他危害。因此,对犯罪行为的惩罚是必要的,惩罚是为了威慑。随着预期惩罚的增加,犯罪的成本增加了,犯罪的数量就会减少,因为更高的预期惩罚威慑了犯罪。犯罪越少,花费在逮捕和惩罚犯罪者的成本就越低。如果减少犯罪的重要性超过每个犯罪的增加的成本,增加预期惩罚就会减少执法和刑罚的总成本。一种有着更高的刑罚和由此带来的更少的犯罪的制度比另一种有着更低的刑罚但更多的犯罪的制度更经济。如果阻止下一个犯罪的追加成本是负数,这样我们就不仅威慑了所有没有效率的犯罪,而且也有效地威慑了一些有效率的犯罪。
现阶段,高考招生中介犯罪的收益远高于成本。因此,只有提高其预期成本,在国家机器有效运转的情况下使其隐性成本成为真实的成本支出,才有可能打击这类犯罪的高发态势,构建正常高招秩序。
参考文献:
陈正云.刑法的经济分析[m].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