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简要回顾了我国医疗保障的立法过程,对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进行了详细分析,指出应当完善我国的医疗保障法体系;注重提高立法效力,加强统一立法,促进医疗公平;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关键词]医疗保障;立法;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
一、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的历史沿革和现状
新
(一)创立时期(1950-1965年)。1951年政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1952年发布《关于全国各级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1953年又发布了《关于公费医疗的几项规定》,确立了公费医疗制度;1960年中共中央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全国农村卫生工作会议的报告》及其附件,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立。
(二)停滞时期(1966-1977年)。“文化大革命”使新
(二)缺乏统一立法,立法发展不平衡。由于中央集中立法严重缺乏,中央鼓励地方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各级权力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都有一定的立法权,从而出现了地方医疗保障立法百花齐放的局面。但是受地方利益、部门利益的影响,医疗保障立法在通过的过程中容易出现地方化倾向与部门化倾向;而且不同法规之间也缺少必要衔接。与此同时,医疗保障立法不平衡。以基本医疗保险立法为例,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得到高度重视,而农村医疗保险却仍受到忽视,《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中明确“在经济发达地区,筹资数额和报销比例可以高一些,使农村合作医疗具有较高的保障水平并可逐步向社会医疗保险过渡”。另外,城镇企业职工与公务员之间、城镇劳动者与农村劳动者之间乃至不同所有制单位的职工之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不平衡,例如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不同,各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不同,最高支付限额不同。这些状况既表明了社会保障立法的严重不足,也反映了医疗保障制度的运行对健全的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迫切需要。我们必须意识到,不能因为注重于局部而忽视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否则,不利于全社会医疗保障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三)立法体系不健全,立法内容不完备。由于我国医疗保障立法相对滞后,医疗保障制度还不健全,相应的立法仍然相当欠缺。至今没有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律,并且医疗保障领域还有许多立法空白地带,没有专门针对补充医疗保险的法律。所以非常需要加强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和立法体系的研究。另外,实践中许多问题还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例如各项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中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完备,国务院的决定中没有责任追究的规定,地方立法的法律责任大多仅规定了行政责任,且涉及面很小,无法解决现实中大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从而对制度的运行形成了阻碍③。社会医疗保障的实施涉及到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但相关法律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比较模糊。对于特殊群体的医疗救助的资格、功能、范围、条件、措施等方面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在校大学生是否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其缴费办法、个人账户、医疗保险待遇如何尚无明文规定,而这些都急需立法进行规范。
(四)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缺乏有效监督。目前只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强制参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城乡医疗救助的非义务性探索式发展;以及医疗保障法律中缺乏责任规范和制裁办法的现状,决定了医疗保障法律规范强制力低的特点。由于政府本身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参与者,未能发挥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同时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层次较低,又缺乏必要的公布与宣传,导致社会大众的认知程度相当有限,老百姓虽然关心基本医疗,但对于地方具体法律规定并不十分清楚。许多违法违规行为就在这种缺乏社会大众监督和相关部门监督不力的情形下逃避了法律的制裁。而在诸如民法、劳动法、行政法和刑法等法律部门之中,对违反社会保障法的法律责任方面也无具体的规定,如我国在修改后的刑法中并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类违法行为予以明确规定,而只是混同于普通刑事犯罪行为之中。在少数的行政法规或行政规章中,制裁力度也较弱。所以对违法者很难追究法律责任,以至于非法挪用、挤占保险金的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得不到及时惩处。
三、我国医疗保障立法完善建议
(一)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完善医疗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医疗保障工作已经取得很大进展,在实践中已经初步构建了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正在分别、逐步地推进城市和农村的医疗救助制度,积累了许多有益的经验。那些在实践中取得了良好效果的社会保障措施,有必要用一定的法律形式确立下来,才能使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才能对民众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另外,纵观世界各国,虽然国情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立法来推动改革,这证明医疗保障制度的改革必须以健全的法律作为坚强后盾。只有通过国家立法,才能使社会保障制度更趋于完善与合理。因此我们必须重视医疗保障法律制度建设,更好地推动各项医疗保障工作。
我国医疗保障法体系应当如何构造,学者们的看法不尽一致。笔者认为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应当由医疗保障基本法、医疗保障单行法(基本医疗保险法、补充医疗保险法和医疗救助法等)和医疗保障专项法(医疗保障基金法、公共卫生服务法、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等)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如劳动法、刑法等有关法律条文)构成一个完整的保障法律体系。其中医疗保障基本法是制定各单行法和专项法的根据。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城乡、区域经济差距较大,医疗保障涉及面广,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制定一部完善的医疗保障基本法的条件,但可以先制定某些单行法。根据我国医疗保障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具备条件的法律先出台,不具备条件的尽快修订和补充有关内容,尽快完善我国医疗保障法律体系。同时还必须考虑到与养老、工伤、残疾、社会救助等有关法规的衔接,提高立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统一立法,提高法律效力
由于目前医疗保障立法中缺少人大立法,而行政立法过多,导致医疗保障工作多靠行政手段推行,严重削弱了我国医疗保障法的地位。因此应注重提高医疗保障法的立法层次,适时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的阶段,由国家立法机关进行立法,确保其应有的法律地位。而且由于现行的过于分散的立法局面,容易导致立法之间的矛盾和重叠,或者导致立法空白,不利于法律适用。因此现阶段迫切需要大力加强集中统一立法。例如基本医疗领域,已发布过《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若干意见》、《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关于全面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等行政法规规章和大量的地方性法规等,可以在此法律实践的基础上由全国人大研究制定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法》。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统一的《医疗救助法》,从而改变我国医疗保障没有权力机关立法的局面,切实提高我国医疗保障法律效力。同时还要加强地方性的统一立法。当然,统一立法需要解决城乡一体化、区域发展不平衡等诸多难题,但这正是医疗保障发展的目标,促进医疗公平。只有坚持中央集中立法和地方分散立法相结合,才能既注重了法律的适应性,又兼顾了全局的协调和统一,从而有利于社会保障法公平有效地实施。
(三)强化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政府责任
国务院和地方政府作为国家行政机构,既享有有关医疗保障的立法权,同时也是医疗保障法律关系中的管理者,权限很大,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国务院的决定和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甚至有强化个人责任、弱化政府责任的倾向。政府对公民的医疗保障责任不能仅仅体现在政策文件上,必须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因此在制定修改各项有关法律时必须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并强化政府责任。首先就是增加经费投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完善政府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投入机制。④例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太低,资金筹集困难,需要提高政府的出资比例。还应该加大投入力度,通过直接的服务补贴或其他方式履行对贫困人口的医疗救助责任,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其次加强政府在规划、服务、监管等方面的职责,例如加强协调地区间的财政能力差异问题,设置专项税收用于公民基本医疗保障;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基金管理和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建立医疗保险基金有效使用和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医疗保障对医疗服务的监控作用。⑤
(四)逐步提高医疗保障法的强制性
目前我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都是自愿参保,门诊报销比例低,政府补助比较少,部分有参保能力的城乡居民的参保积极性不高;同时我国有一定数量的城乡贫困人口由于经济负担能力不够无力缴纳相关费用而没有参保,甚至可能由于医疗救助制度的不够完善而被抛于体制之外,完全丧失了基本医疗保障。这种现状显然违背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广泛覆盖的基本原则,症结在哪里呢?就是自愿参保。医疗保障立法是对国家、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与家庭利益的规范和调整,必然带有法律的强制性。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难以实现风险共担的作用和筹资的稳定增长。⑥例如有居民第一年参保,第二年不再续保,如何能保证覆盖率的稳步增长?所以基本医疗保险应实施强制性原则,不仅可以扩充保障制度的覆盖面 ,还能更好地体现疾病风险在健康和非健康人群之间、低收入和高收入人群之间的横向转移。当然这需要政府对弱势群体给予更多倾斜政策,根据个人收入确定费用分担的比例,减免低收入人群的自付费用。
[注释]
① “新医改”解读点评集锦——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三大关键词(新华网2009-04-10)ss.cn/yjpt/shgz/yilbx/2
00904/t20090414_208119.html.
②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③李雅琴 刘瑞琴《医疗保障改革的法律制度反思》,《当代法学论坛》2006年第2期.
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⑤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新华社2009年4月7日.
⑥练乐尧 王云屏《医疗保障制度立法的国际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卫生经济研究》 2008年第1期.
[作者简介]姜楠(1974—),女,湖北黄冈人,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律和思想政治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