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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达国家 家事裁判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婚姻家庭纠纷数量日趋增多,种类也越来越多样化。婚姻家庭纠纷涉及公益和当事人的隐私,必须适用科学合理的家事裁判制度才能很好地解决。世界主要先进国家均有其独特的家事裁判制度,本文对各国家事裁判制度进行介绍、评析,旨在为我国提供可供借鉴的经验。
  德国

  德国在民事诉讼法典第六编规定了家事审判程序,全编分为六章:婚姻事件程序的一般规定、其他家庭事件程序的一般规定、离婚事件与离婚后事件和程序、撤销婚姻与确认婚姻存在与否的程序、亲子事件程序、抚养的程序。德国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以前,并没有统一处理家事案件的家庭法院。1977年,家事法庭成为地方法院的一部分,家事法庭的裁判可直接上诉到高等法院。

  日本

  日本于1898年制定了《人事诉讼程序法》。从内容上看,该法包括婚姻案件的程序、收养案件的程序及亲子关系案件的程序。《人事诉讼程序法》是普通地方法院审理家庭法院转来的人事诉讼案件时所应遵循的程序法。

  1947年,日本颁布了《家事审判法》,对于家事案件规定了审判程序与调解程序。在家庭关系案件中,人事诉讼案件以外的涉及离婚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人的确定、抚养费的负担、婚姻费用的分担等争议依照家事审判程序由家庭法院审理和裁判,但是,其中一部分争议限于与离婚诉讼的牵连,又可以在地方法院审理和裁判。像离婚、婚姻无效、亲子认定等案件,应首先在家庭法院申请家事调停,通过调停解决纠纷。家事调停不成立,改为通过诉讼加以解决的,应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地方法院依《人事诉讼程序法》审理。

  日本设立有家庭法院,旨在个别地、具体地妥善处理家事事件与少年案件,故将家庭法院分为家事部与少年部分别处理有关业务。日本的家庭法院由法官、书记官、调查官组成,还设有处理事件的辅助机构,如医务室(有医师、护士)、家庭科学调查室、参与员、调解委员(由社会贤达担任)及家庭裁判所委员会(由民间有识人士组成),协助家庭法院的运营。家庭法院的法官不但应该是优秀的司法官,而且应具有能洞察关系人行动的能力,又应就心理学、社会学、教育学、精神病学等有关人的关系的科学有某种程度的认识。

  可以说,日本的家事裁判制度专业化程度走在了各国前列,但还有有待完善的地方。比如,在日本,家庭纠纷案件中涉及人的身份的诉讼,原则上在起诉之前必须向家庭法院申请家事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立,改为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这样以来,一件家庭关系的案件将分为两种程序。而且,除有关人事诉讼以外的其他家庭纠纷案件,依照家事审判程序由家庭法院审理和裁判,但是,上述的一些纠纷如果和离婚诉讼有关,则又可以由地方法院审判。这样家庭法院和地方法院之间管辖权的划分过于复杂而为普通民众难以理解。另外,家庭法院配置有专家,他们具有心理学、医学或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他们从事的专门工作有助于家庭法院的正确调停和判决,但是在地方法院,由于没有这种机构,因而在人事诉讼的审判中不能获得此种有效的帮助。

  法国

  法国新民事诉讼法典第三卷“某些案件的特别规定”中,主要是关于家事案件的司法程序的规定,涉及的案件主要有婚姻关系案件、亲子关系案件、收养关系案件、监护案件、夫妻财产关系案件,这些家事案件既有诉讼案件,又有非诉案件。法国民法典第一卷第六编第二章也规定有“离婚的程序”。法国没有专门的家事法院,家事案件由大审法院管辖。法国配备了专门的家事法官进行家事司法活动。

  

英国

  英国于1973年制定了《婚姻诉讼法》,1984年又制定了《婚姻和家事诉讼法》。英格兰和威尔士的郡法院受理一些收养儿童、监护和无答辩的离婚案件。高等法院设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庭由庭长及大约16名法官组成。家事法庭主要管辖离婚、婚姻无效、别居、抚养、同居请求等事项。20世纪50年代起,离婚请求的增加使得高等法院法官无法应付,于是,更多的离婚案件由巡回法官自己开庭审理,只有较复杂的才送交高等法院家事法庭。北爱尔兰的郡法院设有家事看护中心(family care centres),由三名郡法院法官组成,负责依《1995年(北爱尔兰)未成年人令》提起有关未成年人抚养或福利的申请或上诉。地方法院包括青少年法院和家事诉讼法院。北爱尔兰的高等法院设有家事法庭,家事法庭审理的主要案件包括:(1)婚姻事项;(2)收养;(3)未成年人的监护;(4)根据《1995年(北爱尔兰)未成年人令》提出的申请;(5)有关精神病人的事项;(6)无争议遗嘱检验案件。

  美国

  《美国1970年统一婚姻及离婚法》于第二、三、四部分分别规定了有关婚姻、离婚和监护的程序。各州也针对家事案件通过不同的形式规定了家事诉讼程序。20世纪60年代,美国掀起了成立独立的家庭法院运动,这些家庭法院由对此类问题有兴趣或有特殊才能的法官、社会工作者及其他专家组成。家庭法院所采用的程序规则更为灵活变通,较少具有对抗性。家庭法院在州法院系统中属于正式的初审法院,治安法院作为非正式的初审法院,也对家庭纠纷享有初审管辖权。美国的家庭法院在特定的理念下,依特别组织及程序作出裁判。家庭法院分类受理家庭案件,除当事人希望即时由法官审理的案件外,均不必移送于法官,由受理案件的官员以个案作业的非正式方式处理。家庭法院如欲以“诊断及治疗”为目标,则社会调查不可或缺。家事案件在必要时也应从医学、精神医学、心理学方面,由专家进行鉴定,这些工作可由家庭法院所属的医院或委托其他医师为之。家庭法院通常由受理案件的工作人员、调查官等担任和解工作,有些家庭法院设有婚姻协调人员,担任此职务者并不是专业法官,而是有专门技术的职员。

  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的家事裁判程序主要规定在《1959年联邦婚姻案件程序法》和《1975年家事法案》(family law act)中。《1959年联邦婚姻案件程序法》曾将有关家事案件的管辖权授予州法院,后来,澳大利亚根据《1975年家事法案》专门创设了联邦家庭法院(fca),该法院属于联邦高等法院。联邦的主要城市及其他一些地区都设有家事法院。全国共有家事法官80余位。澳大利亚的家事法院主要对下列事项享有管辖权:有关离婚和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有关子女的监护和探视问题;配偶、子女的抚养问题;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等。《1975年家事法案》规定了家事案件处理的顾问和注册官制。顾问一般是那些在某一社会科学领域中有专长的人,他们履行两项职责:首先,他们有义务向法庭提交涉及本案家庭成员间关系的“家事报告”,以此帮助法官对子女监护和探视问题作出裁决。其次,他们试图通过与夫妻双方进行座谈解决争议问题。这同样是具有法定资格的注册官的职责,他们也力图通过商谈的方式解决有关抚养和财产争议。
 韩国

  韩国于1990年12月31日公布了《家事诉讼法》,规定了总则、家事诉讼程序、家事非诉程序、家事调解、履行之保证以及罚则。此外,大法院1990年12月制定、1998年12月修订的《韩国家事诉讼规则》明确了家事调查官的职责,并对《家事诉讼法》中的上述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解释。韩国在汉城设有家庭法院,专门处理家事事件,在其他地方则由一般法院的家事部负责处理家事事件。家庭法院与地方法院同处一个级别,位于大法院、高等法院之下,属于基层法院。家庭法院办理家事诉讼案件和家事非诉案件,其程序上适用家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家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民事诉讼法和非诉案件的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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