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山东高院派遣,今年8月29日至9月11日,我作为山东法院赴澳培训班的学员,赴澳大利亚参加了题为“两大法系 法律 制度比较研究”的培训。期间,在维多利亚大学法学院、墨尔本司法部、墨尔本联邦法院和澳大利亚联邦最高法院听取了一系列讲座,考察了墨尔本州议会的上院、下院和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以及一家律师事务所。通过这次培训,增长了知识,开阔了视野,在学识、思想、观念以及实际工作能力等多方面收获良多,受益匪浅。
一、总体感受和体会
总的来看,中、澳两国法律制度的差异如同其他方面的差别一样,是由两国不同的国情决定的。这次异国之行给我的一个强烈感受是,我们国家建设
(四)民事执行制度:以司法权威为基础
民事判决的执行由法院负责。仅有2%的案子需要执行,且多数为破产案件(相当于我国的履行不能案件)。承担民事执行职责的为sheriff(执行官),由法院内部的行政事务人员兼任,墨尔本联邦法院的lorance执行官身兼三职:法院行政事务主任、海事仲裁员、执行官。每个执行官负责四、五个法院的执行事务。在担任与兼任的工作中,执行仅占其1/10的精力和时间。这说明,澳大利亚是不存在所谓执行难问题的。没有人会拒不履行或抗拒执行,法官的判决不可违背是社会公众的共识。就债务人而言,不执行判决注定会遭到更惨重的惩罚。就债权人而言,一旦债务人不自动履行判决,债权人会迅速提出关于债务人破产的申请。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执行官的执行行为得到了全社会的大力支持,执行官可以命令不特定的任何人协助执行,形成了“全民皆兵”的协助执行模式。为保障判决的执行,在案件审理之前,执行官可以责令可能转移财产的当事人交出一笔保证金,这类似于我国的诉讼保全制度。超出履行能力的判决是存在的,但澳大利亚同时存在法人破产与个人破产制度。如果败诉方没有能力偿还债务,就会选择破产,政府不会作任何的介入。对个人财产的多少和收入、支出情况,国家通过严格的纳税登记制度予以掌握。
(五)庭审:庄重而不呆板
培训学员旁听了澳大利亚最高法院的一次庭审,直观地考察和体验了他们的庭审规则和司法礼仪。
1.法庭布局
审判台上坐五位法官,背后是4名法官助理,台下是6位出庭律师。律师的背后是事务律师。通常,上诉方在法庭的左侧,被上诉方在法庭的右侧。如果当事人亲自到庭,只能坐在旁听席上。如果当事人没有聘请律师,则由法院指定律师为其代理人,被指定律师是很荣幸的。
首席大法官居中,其次是右侧的法官,再次是左侧,依次排序,如果首席法官不能出庭审判,则由其右侧的资深法官居中。居中的法官可谓正襟危坐,其余的四位法官坐姿 自然 ,形态不一,有时也交头接耳、相互交换意见,连续或交叉向律师提出问题。发言律师的形态和语调显示了他的局促和紧张。
2.着装
法官着黑色法袍。法袍的面质不尽相同。首席法官、资深法官的法袍是丝制的,其他法官是棉料的。法官助理着西装。律师穿黑色、宽大的律师袍,戴深黄色的假发。在庭审中,律师也可以回头与事务律师轻声商量问题。
3.证据展示
所有证据装订成册,并标有页码,法官、所有的律师每人一册,我们在旁听中看到的证据册约有300-400页。
4.法庭记录与审判公开
法庭记录不在现场而在法庭上面第二层的专门记录间,由书记官通过现场录像、录音作庭审记录。法庭上的书记官仅作大体的庭审记录,比如几点开庭、何时休庭等。
我们所旁听的庭审约下午5点结束。据工作人员介绍,7点钟即全部上网公开。即使没有审判结果,也是这样上网公开,公众可在网上查阅庭审情况。
5.议案规则
审理结束后,参加庭审的法官每人书写自己的书面意见和理由,法庭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判决。每个人的裁判理由和意见都是公开的。如果一位法官不能参加导致形成了2∶2或3∶3的对等意见时,则推定下级法院的判决成立,维持原判。
6.旁听
法庭门口有专人值勤(但不是警察),录音机、照相机、手机、打印机以及其它 电子 设备和行李包、手提包等,一律禁止携带进入法庭。旁听人员进入和离开审判庭时,应向法官鞠躬。为了抑制出入频繁以及为了表达对法官的敬重,旁听人员应至少保持旁听10分钟。
(六)司法委员会:重在服务司法
司法委员会的主要功能包括三项:一是协助法庭在一些影响较大的案件上达成协调一致;二是监督、协调法官的判决与以前的类似判例保持统一、协调;三是受理、检查对司法人员的抱怨和投诉。为了履行职责,该委员会可以向总检察长提出相关建议,可以围绕其职责与相关的自然人或组织建立联系。司法委员会工作的主要目标是提高司法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实际成效,工作措施主要包括:增强判例的协调性、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技巧和知识、通过及时妥当的方式处理投诉。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每年审查、监督约100件案子,但司法委员会只能审查,不能就事实、 法律 问题作决定。如果认为确有问题,只能提交议会作进一步决策。
从整体数量来看,对法官的判决不满意的数量很少。新南威尔士州司法委员会所受理的投诉反映的问题包括:偏歧(bias)占30%,听审、听证不公正(failure to give fair hearing)占25%,不胜任(incompetence)14%,不适当的评议(inappropriate comment )占12%,与律师串通合谋(collusion)7%(司法委员会调查认为全部是诬告),法庭礼貌不当(discourtesy)6%,诉讼迟延(delay)1%,其他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