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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实现理性期待法官角色的必要性和要求

  论文摘要 司法实践中的很多问题往往源于人们对法官角色的不合理期待,而把法官作为社会成员的一种职业,以一个职业人的标准审视法官的行为,以宽和的态度对待法官,既能减少社会公众的困惑,又能减轻法官的社会心理压力,提高司法的权威。另外,还要通过司法裁量权的客观化使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表现出来。本文试解读法官角色,剖析社会公众对法官角色期待的扭曲,并探寻通过司法裁量权行使的客观化及法官自律实现对法官角色的理性期待,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文关键词 法官角色 理性期待 司法权威

  一、实现理性期待法官角色的必要性

  司法实践中常常会有当事人,甚至是其他人对法官的判决不满而引发的上诉、申诉、上访,甚至极端的表达愤懑的方式,如法院门口的自杀等。触目惊心的现实使我们不得不反思:到底哪里出了错?法官真的如此不公,还是民众对法官角色的期待太高,以致无法接受对己方不利的判决结果,巨大心理落差之下的极端情感宣泄?
  (一)社会公众对法官的角色期待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加快,法制思想已渐渐深入人心,法官在社会公众心目中的地位也随之逐步提高,受人尊敬,由此社会对法官形象的要求也更高、更严,在社会公众的观念和期盼中,法官是依法对各种社会矛盾进行公正裁判的使者,法官代表着法律,代表着公正,法官是法律尊严的维护者,正义的化身,公平的象征。而法官是由社会成员中的一部分人担任的,在法庭这一特殊的场景下,扮演法官角色的社会成员获得了不同一般的地位,被赋予了崇高的权威,也被寄予更高的角色期待。
  (二)法官:一种规定性角色
  法官角色产生于来法律,从法治理想的角度考察,法官应该是一个纯粹的法律适用者,法官应该是一台机器,机械的将各个案例和法律规定进行比对,然后完全的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判。在法律世界中,“法官除了法律以外别无上司”。
  作为一种规定性角色,当人们扮演法官的角色时,其行为要受到严格的限制。但是,扮演法官角色的个人在社会上还需扮演其他角色,道德话语与法治话语的纠结使得各种角色之间的界限不明,以亲朋或敌友的标准要求那个坐在法官席上的人就会使各种先在的认知影响到对此人作为法官的认知。掺入先见的审判是法官作为一个为正义发声者应该杜绝的,同理,两造及听审者甚至公众也应该尽量理性对待作为法官的个人,不带“偏见”地审视法官的审判过程及裁断结果。然而,事实却是,由于法律制度与乡土社会道德情感的断裂,导致了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不信任,产生了执行难、司法权威不高等问题。

  二、实现理性期待法官角色的要求

  (一)社会公众要有宽和、理性的心态
  法官也是凡人,我们应以宽和、理性的心态看待法官及其司法行为。同时,在司法制度的设计上要尽量使司法裁量行为客观化,有效地化解这种民众对司法的功能和法官角色的不理性期待。
  定位法官的角色,即对法官司法角色要有合理的期待,认识到法官只是与我们一样的社会公民的一种职业。社会公众应该以宽和的、开放的心态对待从事法官职业的那一群人的职业行为和社会行为。正如波斯纳所认为的,法官是作为劳动力市场参与者豍;周永坤教授也曾论述到司法职业化对司法民主的推动作用,认为拥有专业法律知识的专职人员,运用职业思维才能更好的实现司法民主。同理,从职业者的角度看待法官,定位法官的角色,把法官作为与自己一样以某种职业为生,并忠于职守的人来尊重可以使社会公众的诉讼心态更加宽和,防止诉讼中的非理性行为。
  宽和地对待法官职业行为,就还要认识到:法官作为一个有个性、情感、喜怒哀乐的社会人绝非裁判的自动售货机,各种个人因素会成为法官裁断的前见、成见、偏见甚至直觉,而影响其对案件的判决。这些是影响案件结果的客观的主观因素,我们无法使之消失,要做的是通过制度和程序的设计将这些因素控制在适当的范围之内。不以完人的标准要求作为职业者的法官,以同理之心看待法官的社会行为,有助于更加理性地评判司法行为及其结果,为司法提供宽和的社会舆论环境。
  (二)制度设计保障:司法裁量的客观化
  作为法官的个人具有多种不同的角色,社会公众也对他们的不同社会角色会有不同的期待,各种角色之间的冲突自然在所难免。除了社会心理的宽和外,制度设计上的规范更能为法官角色的扮演提供良好的剧场。
  从主观角度讲,社会公众的困惑来源于对法官角色的泛道德化认知和期待;从客观角度讲,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的主观性也会导致判决结果的差异,导致社会公众的困惑。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度与形式的研究,可以规范化司法裁量,使正义以一种看得到的方式表达出来。既能增强民众对诉讼的正确认知,又能促使民众理性地看待司法判决的结果。
  在某种程度上讲,法官裁量权行使的可见性能够保障社会公众对裁判结果的预期,从而缩小社会公众对法官角色的期待与法官自我角色认知之间落差,进而有效缓解矛盾和对立,增强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及其司法裁判的信任,提高司法的权威。

  (三)法官自身的努力:法官自律
  法官职业的特殊性,使社会民众对从事这一职业的人的道德、品性有更高的期待。这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这种社会心理营造的社会氛围是法官职业的客观环境,面对这样的环境,法官要做的是自律。虽然我们不必也不可能要求法官成为完人,但是遵守法官职业的操守和准则是必要的。下文将从法官在法庭内外扮演的不同角色的角度进行分析:

  1.法庭之内的“剧场角色”
  法庭之上的法官是剧场中的一个角色,是正义的象征。有学者认为,“法官试图粘合法律和外行之间正义概念的缝隙。”德沃金在《法律帝国》中的一句名言:“法院是法律帝国的首都,法官是帝国的王侯。”宣誓着法庭上法官的崇高地位。《法律的生长》(1924)一书中“逻辑之刀不通人情,法官似乎没有选择,时常得出冷酷无情的结论,他们痛惜这种牺牲的仪式。他们在执行时熟视无睹,手起刀落时,坚信这是职责所在。牺牲者被摆在常备的祭台上,奉献给法律学诸神。”这段论述描述的是法官严格依法判案,却又难免会不近人情的尴尬处境。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法庭之上的法官其角色就是中立超然的司法者,手握法槌,判者不刑,将这种近乎冷酷的角色演绎得合乎天理、国法、人情必然需要将悲悯之心化为严谨的逻辑与冷静的思考之中,以职业者的思维进行审判是无可厚非的。

  法庭上的“剧场角色”既要力图实体上的公正,更要做到程序上的公正。法官作为粘合法律与外行之间正义概念的缝隙的重要桥梁,他所传递的正义要尽可能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表达出来。在法庭之上,正义可以通过审判席设于原被告之间,法官佩戴的饰有天平的徽章,肃穆、处处体现平衡的法庭,冷静的言辞,严密的推理思辨展示,也可以通过司法过程中的回避,理论明晰的判决书等展示。重要的是这种“剧场角色”,有别于“广场角色”,在法庭上,每一方都有自己的特定角色,陈力就列,各司其职,相对于彼此而存在,又各自独立,法官以中立第三方的司法角色出现,裁断两造的是非,解决纠纷。
  另外,法官应该在理念上有这样的认知:法庭之上的“剧场角色”应该是与法庭之外的社会角色相隔绝的。法官是扮演这一角色的凡人的法庭角色,在法庭上只有法官,只有庭上“表演”的三方。但这也并非意味着法官“剧场角色”的冷漠,正如谢晖所说:“法律尽管需要人文关怀,同时在法律中也包含着教化因素,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教化,是借助于人的理性这个基本判断。所以,它运用,既要强调规范居先,也要强调在法律运用过程中的方法、手段和技巧。……或者即使以情感人,也是在解决了以理服人之前提下的一种额外收获,而不是司法所主动追求的目标。”法官的情感和悲悯可以在强调规范优先的前提下,通过司法中的解释技术的运用达至。
  2.法庭之外的“社会角色”
  如前文所述,法官只是某些社会成员的一个职业,将法庭之内的法官作为司法剧场的演员之一,他的剧场角色道德就是要秉持公正与保持中立。待到曲终剧散,法官的剧场角色告以段落重归为社会成员的角色。将法庭之外的法官作为社会的参与者之一,他的社会角色既是观众又是演员,在自己的生活剧中的表现需要接受民众普通道德的审视,但不必将此与其法庭内的剧场角色相连。
  但法庭之上的“剧场角色”与法庭之下的“社会角色”是由同一个人扮演的,很难将两者截然分开的。社会公众尚未理性到把一个人在不同场域的角色区分清楚,在这种社会认知环境之下,我们无法把法官视为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裁判者,其法庭之下的社会行为也会影响到公众对其职业行为的认知和判断。所以,作为法官要懂得爱惜自己的“羽毛”。

  三、结语

  本文运用角色分析的方法对法官角色进行剖析,旨在厘清社会公众对法官角色及司法职能的期待与法官自身角色认知之间的关系,以期唤起公众理性对待司法判决的意识。但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非仅仅是角色期待与角色认知之间的落差的结果,对法官的职业道德的泛道德化宣传和理想化的舆论也加剧了这种误读。从法官自身角度讲,引用陈金钊教授的说法:“法官对法律的忠诚属于法律职业伦理的范畴,而法官如何表达对法律的忠诚属于法律方法论的内容。”法官的道德自律以及司法技术的精进是对自己所从事职业应有的尊重和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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