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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渎职侵权工作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难点和对策

反渎职侵权工作在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中的难点和对策

  一、结合办案,笔者认为反渎部门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数量没有明显突破,查处领域也不够全面、深入,反渎工作惩处犯罪的威严性体现不够。
  1.案件管辖范围缩小,新领域罪名增多。修改后《刑法》、《刑诉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反渎部门的侦查对象限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使反渎部门管辖的主体范围大大减小。同时《刑法》规定的新罪名大部分属于新领域罪名,如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等,领域新、技术性强,以前反渎部门很少接触,不熟悉这些领域的工作职能、操作程序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侦查中又很少有司法经验可以借鉴,需要在实践中自行摸索,对这些新领域犯罪案件的查办缺乏掌控力,而如放纵走私罪等,部分院根本无从接触,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办案难度。
  2.案件线索数量少且质量不高。一是渎职侵权犯罪主体都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些人大多具有较高的文化素质和应变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多样化、隐蔽性等特点;二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渎职案件的认知度不够,分不清哪些行为属于渎职犯罪,哪些行为属于违纪行为、社会不正之风,不知对这类案件应如何举报,有的甚至认为事不关己而不愿举报;三是部门保护主义严重,有些部门领导不能正确区分党纪、政纪、法纪的关系,常把应由反渎部门查办的案件当作严重违纪“内部消化”,有的甚至认为这只是正常的工作失误而产生“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为此类案件开脱。
  3.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一是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对一些行政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未作明确规定,一项工作往往由几个部门共同负责管理,等到工作出现问题时,几个共同负责管理的部门就会互相推诿从而造成责任不明或责任分摊的情况发生,最后“大责任分成小责任、小责任变成没责任”;二是部分渎职侵权犯罪的构成界定模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糊,部分渎职侵权犯罪的立案标准过于宽泛,缺乏严密性和可操作性,而渎职侵权案件大多是多因一果,办案人员认识上的差异将可能导致同一案件出现不同看法,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处理。
  (二)执法观念陈旧,重实体轻程序,重有罪供述轻无罪辩解,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未进行有效保护,执法工作的宽容性也未能很好体现,宽相应欠缺。
  1.反渎部门受办案数量等考评内容影响,片面强调多立案、多起诉,忽视了对案件在侦查阶段依法应当从宽和可以从宽等情节的处理,对一些可立可不立的案件立了,可诉可不诉的案件诉了,导致法院对渎检案件的判决缓刑多实刑少、轻刑多重刑少,不仅未能使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未能得到有效统一、很好的伸张社会正义,甚至在一定程度上给社会造成了不稳定因素。
  2.部分办案人员执法观念陈旧,长久以来形成的“严打思想”在脑海里根深蒂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只要案件没办错,程序就可以不遵守,对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人性化关怀,办案态度生、冷、硬、差。在办案时,未能正确区分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过错及社会危害性,滥用强制措施,对可捕可不捕的案件一律报捕。在侦查过程中,只注重对有罪证据的收集,忽视对无罪、罪轻证据的收集,在讯问时只关注有罪供述而忽视无罪辩护,简单的认为无罪辩护是犯罪嫌疑人和其辩护人的事,造成犯罪嫌疑人对法律的仇视。
  二、如何查找原因,寻找对策,以突破在结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查办案件方面存在的不足,已成为当前反渎工作的重中之重。结合侦查实践,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加大办案力度,树立严查理念,为宽严相济刑

事政策的适用打下基础
  “严”包括严查和严惩,对于侦查部门来说,宽严相济首先是要严查,只有在侦查阶段先采取严查方式,查清了案件事实,司法机关才能在以后各阶段再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宽的政策,因此,严查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适用的前提。
  1.加强立法,完善司法解释
  1)司法解释应明确具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
体化。完善立法是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手段,加强有关渎职侵权犯罪的司法解释应做到明确具体,尤其是对一些实践性较强的问题应尽量细化解释,避免案件办理的可塑性;
  2)规范“以事立案”模式。目前自侦案件大多采取“以人立案”方式,对于有关“以事立案”的立案条件、办案程序、法律文书、统计报表等规范还不够完善。而渎职侵权犯罪大多是结果犯,这一特点决定了渎检案件往往是据果探因、由事找因、由因确责、由责定人,在查办渎职侵权案件时采取“以事立案”可抓住时机及时破案,故应注意加强规范“以事立案”模式。
  2.积极拓宽案源渠道
  反渎部门一是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渎检工作的宣传力度,使人民群众了解渎检犯罪的性质、范围及类型,增强人民群众的渎检知识和渎检意识,调动人民群众举报渎检案件线索的积极性;二是要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各科室之间的配合,加强与纪检委、信访局、法院、公安局等单位的联系,健全信息通报、资源共享、线索移送制度,并多与有关新闻媒体联系,以期从新闻媒体报道的一些焦点、热点问题中发现案件线索;三是对已有线索,认为比较模糊不易初查的,不宜盲目出击,以免打草惊蛇,更不能将这些线索抛在一边不管,而是应将这些线索暂时储存起来,继续收集有关信息、证据,待时机成熟后再及时查办;对于线索比较清楚,应迅速采取措施的案件,应迅速出击,争取办案主动性,以免错过案件最好的初查机会,给案件的办理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构建高效的侦查体系
  一是优化人员配置,实行科技强检。按照工作职责清晰,人员配置科学的原则,优化机构人员配置,同时不断加大科技投入,充分发挥科技手段在办案中的作用,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二是实现侦查指挥一体化。一方面健全以市院为“龙头”的高效、协调、规范侦查指挥协调机制,发挥全市侦查指挥中心的作用,形成区域互动、上下联动的侦查运作机制;一方面加强与本院反贪部门的协作配合,实现人力物力上的互相支援、案件线索的资源共享、侦查工作的优势互补,整合内部侦查资源,提高案件突破能力。
  (二)更新执法观念,实现宽严相济
  在办案过程中,认真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树立与其相适应的侦查意识,确立由证到供的侦查思路,全面收集有罪无罪及罪轻证据,在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用足用好各种强制措施,加强教育、感化工作,给犯罪嫌疑人以适当的心理压力的同时要根据案件情况为其适当减压。所有参与办案的人员要做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严禁办案人员对嫌疑人采取刑讯逼供及有辱其人格尊严的言行。对行为虽构成犯罪,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悔罪态度好的,贯彻“宽”的内涵,可不立案的不立,可不报捕的不报捕;对具有从重、加重情节以及拒不悔罪的,注重“严”的体现,坚决立案查处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做到宽严相济,体现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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