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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

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发展

笔者在本文对恢复性司法论文联盟http://在我国的发展前景将通过适用范围、适用模式及程序的启动、适用阶段及方式、相关人员的培养四个部分进行设计,以期能给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推广和应用,提供相对科学合理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
  一、适用范围
  立足我国国情,联系我国的实际情况和各地试点的实践状况,笔者认为,恢复性司法制度应适用于以下案件:1、未成年人犯罪;2、故意伤害致人轻伤或者两类自诉轻伤害案件;3、过失犯罪;4、交通肇事案件;5、情节较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犯罪案件;6、其他情节较轻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案件。排除以下案件的适用:1、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抢劫、绑架、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大的犯罪案件;2、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黑涉恶、团伙作案及雇凶伤人等社会危害性大的恶性犯罪;3、累犯、惯犯等多次犯罪的案件;4、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案件;5、其他后果严重、民情激愤、社会危害性大的案件。
  二、 适用模式及程序的启动
  通过借鉴新西兰、加拿大、德国和香港的适用模式,立足我国的国情、实践现状以及恢复性司法实践案件的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在我国应该采用被害人——犯罪人调解、家庭小组会议和量刑小组三种模式。
  (一)被害人——犯罪人调解
  此模式主要适用于轻伤害案件、过失案件、交通肇事案件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案件。
  此模式启动的前提是被告人承认罪行,自愿认罪。
  (二)家庭小组会议
  此模式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和情节较轻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的犯罪案件。
  此模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人必须承认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要求其自愿参与准备程序和接下来的程序,其他程序参与人也必须是自愿参加此会议。
  (三)量刑小组
  量刑小组又称量刑圈,来源于北美印第安人解决纠纷的传统。此模式可以适用于轻伤害案件、过失案件以及其他情节较轻的侵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轻微犯罪案件。
  此模式启动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人向社区司法委员会提出申请,邀请社区中一名德高望重的人或者权威的、能让双方信服的人召开一个会议,具体讨论针对被害人的补偿和社区服务,并且挑选自己的一个支持团,由社区司法委员会决定是否将案件纳入量刑小组。�豍
  三、 适用阶段及方式
  笔者认为,在恢复性司法适用案件范围内,在刑事诉讼的任何阶段,包括立案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都可以适用。1、在立案侦查阶段,由警察通过主持人向双方提供恢复性司法方案,或者在警察在一方的申请下,将案件交主持人组织双方及家属、其他相关人员等进行,达成一个双方满意的结果。公安机关就可以撤销案件,不移送审查起诉。2、在审查起诉阶段,(1)如果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已经适用过调解程序,且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检察机关应当对此进行审查,如果认为案件应当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书,终止程序;如果依然应当起诉,则应当向法院移交起诉,但随卷应附带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等相关材料。(2)如果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已经适用过调解程序,但调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则检察机关应该督促犯罪人尽快履行协议,而后再根据履行情况作出相关起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3)如果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在立案侦查阶段未适用过调解程序,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适用的,则可以提议双方当事人,若适用,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在起诉的同时将恢复性司法适用情况,例如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和解等有关情况书面随卷移送人民法院。3、在审判阶段,(1)如果检察机关移送的起诉案件在前两个阶段阶段已经适用过调解程序,且调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那么法官在定罪量刑时必须考虑被告人对协议的履行情况,并以此作为一个酌定量刑情节。(2)如果检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在前两个阶段已经适用过调解程序,但调解协议尚未履行完毕,则法官应该听取被告人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的原因,有履行可能的,督促犯罪人尽快履行协议,而后再根据相关履行情况作出合法合理的判决。(3)如果在前两个阶段未向双方提供调解计划,且调解是可能的必要的,法院应向双方予以说明,听取双方的意见,尤其是被害人的意见,然后决定是否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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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交由调解员调解。然后再根据调解的情况和履行的情况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双方有其中一方不同意,则法院继续审理,而后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无论在哪个阶段适用,都要尊重被害人的意见、不能强迫双论文联盟http://方当事人,让自愿流于形式,使得恢复性司法最终要实现的目的和价值落空。
  四、 相关人员的培养
  首先,组织警察、检察官、法官等司法工作人员学习有关恢复性司法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让他们知道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可以将案件移交到恢复性司法程序解决。
  其次,我国有着优良的调解传统,调解制度较为发达,人民调解委员会拥有丰富的资源支持,各地也有专门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来自各社区,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而且也有丰富的相关调解经验。因此,恢复性司法组织的专门、专业的调解人员完全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教育和培养。
  最后,倡导福利或者社会服务部门、社会公益性团体等社团、志愿者积极参与到此项恢复性司法程序中来,从而达到案件分流、资源的合理利用,也是普法教育的捷径。转贴于论文联盟 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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