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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法学教学改革

浅论法学教学改革

 一、明确21世纪本科法学教育的目标
  21世纪的高等教育在研究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争论中推进。在这一大讨论浪潮中,法学专业不落俗地被卷入其中。有关法学教育的目标是培养研究型法律人才还是应用型法律人才随着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实施日趋白热化。不少学者应国家司法考试制度趋势,结合我国法制走向,认为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已由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取代,且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愈发密切结合,提出适应21世纪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培养实践型和复合型法律人才,即应用类法律人才。
  笔者认为此类观点有失偏颇。诚然,随着我国司法考试的统一制度的建立,特别是司法考试时间的前移——在校法学本科大四的学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我国法学教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由注重法学理论讲解的传统教授型授课模式,转变成与司法实践接轨的案例教学及演练模式。而且随着法检部门门槛的提高,这一趋势越演越烈。不论是老师还是学生,在这一趋势中日益往所谓的实务方向前进。但因此认为法学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已由法学研究生教育所取代是有待商榷的。第一,这一观点的潜台词是法学教育要么是研究型要么是实践型,即要么注重理论要么注重实践。而这二者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的,而是既注重理论又注重实践。第二,法学是一项需要强大理论指导的实践活动。作为一门世俗的学科,法学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要真正掌握运用法学,必须将理论应用到实际法律问题中。只有将法学落实到技艺层面才能焕发法学真正的生命力。第三,理论和实践二者并不矛盾,相反,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美国法学家霍姆斯在《普通法》一书中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于经验。”许多人援引这一著名论断时认为,法律的生命仅在于生命,实际上这话是有语境的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当时霍姆斯大法官是在批判严格遵从先例导致对法律现实的无视的语境中论述的。当时许多法官严格遵守英美法系的司法传统——遵循先例,而这既是对历史的误读,又是对社会现实的熟视无睹,这种司法无异于刻舟求剑、缘木求鱼,其结果必然导致司法逻辑上的混乱和失败。霍姆斯并不认为法律可以摒弃逻辑而只注重实践经验,而是认为应当实事求是地应用法律,让法律因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地发展。这需要理论与实践二者相互作用,一方面法学理论应当指导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具有能动的反作用,这才是理论与实践二者关系的全面阐述。
  由上述的陈述我们可以推断出,21世纪的法学本科教育并不是要偏离理论走向实践,而是纠正过往只注重理论而不注重实践的倾向,但同时要注意不能矫枉过正,不能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否则过犹不及,仍旧有失偏颇。
  二、法学教学上的误区
  各大院校的法学专业都无一例外地根据《国家教育部编写的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开设各门课程,其中以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重点教材为各大院校法学专业的师生所熟知。每一本教材都有厚重的表面,让学生望而生畏。老师在教授时难以在有限的课堂时间里将课本当中的知识讲授完全。有些课程甚至连重点知识都难以讲授完全。其中,地方院校法学专业在某些核心课程,如国际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的时间安排上较为有限,加之学生将来较少接触涉外事务,造成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大,教学内容庞杂,教师甚至难以在有限的课程中讲授完重点知识。
  作为一名地方院校法学专业的授课老师,笔者深有感触。以笔者所教授的国际法,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及国际经济法为例具体陈述如下。
  就我国国际私法教材现状来看,国内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大致分为“大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二者都以规范为中心,将国际私法板块化,故也被称为版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却一直被研究体系捆绑、束缚,这是因为国际私法的教材编写是根据国际私法学界的研究领域进行编排的。
  现行的法学教学存在教学内容庞杂、教学体系不集中的问题,这使得学生在学习国际私法时往往难以消化继而深入了解、掌握国际私法相关知识。
  诚然,法学本科教育应当加大实践方面的比重,毕竟我们过往过于注重理论教育而忽略实践教学。但是以理论界的研究领域作为课程编排的唯一依据有所不妥。第一,我国现行的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和教学内容的安排包含过多的内容。大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包含总论、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五大部分,其中统一实体法涵盖了国际经济法教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这使得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在内容上存在较大的重叠,在讲授中需要这两门课程的老师进行协调。否则不仅在讲授上由于内容庞杂而只能蜻蜓点水,难以深入,而且会让学生难以适从。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虽然内容较少,但是纵观国内现有的国际私法教材不难发现,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的教材存在逻辑性不强的问题:为避免与国际经济法重叠,省却统一实体法部分。这虽然避免了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教学内容上的重叠问题,却产生了更大的、更为本质的问题,即国际私法教学的逻辑不周延。
  三、法学教学的正确路径
  有的学者提出了“网式”国际私法教学体系,即围绕国际民商事法律事务这一中心,构建以英美法系国际私法学说相雷同的教学体系:国际私法主要解决这样三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而言,法院首先应确定对该案件有无管辖权;第二,如果法院有管辖权,就应解决法律的选择即法律冲突问题。即应决定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问题;第三,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国内的判决要在外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或者外国判决要在内国法院获得承认和执行,那么,法院就应解决判决的承认和执行问题,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因此,英美很多学者认为国际私法主要由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及判决的承认和执行规范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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