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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限制

传统文化对劳动法理念的限制

  所谓的中国传统文化不单指儒家经典文化,而是指以儒家经典为核心,兼具诸子百家理论学说和外来文化为一体的综合性的文化。笔者认为,传统文化的核心价值取向是以“礼”为核心的。所谓的“礼“是指中国古代社会人与人交往中的礼节仪式,它是平民和贵族一切行为的标准和要求,是一种作为道德规范。在社会的不断融合和发展中,“礼”与“法”相互交融,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形成了法律为礼教所支配的局面。“礼”与“法”相结合,成为历代统治者治理国家的基本手段。由于历史具有延续性和传承性,所以人们思想中多或少会受到古代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以礼入法的思想,也深深地影响到了当今社会的立法者和守法者。劳动法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部门法,当然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影响。其中,中国传统文化对劳动法律理念的限制性的一面表现得由为突出。
  一,传统文化中的“无讼”法律意识,影响着劳动法理念的发展。
  在古代传统文化中,“无讼”法律意识是这一价值取向的重要内容。人以无讼为德,以诉讼为耻,无讼是理想的社会目标。这一封建思想的观念深入人心。直到现在,在有些中国民众的思想意识中,“无讼”思想仍然占据着一定的位置。特别是在我国的私法领域,人们之间发生侵权的情形,人们总是习惯于通过协商解决的额办法来化解矛盾。以寻求“私了”。究其原因,人们会习惯性地认为:诉讼常常会付出沉重的代价而得不偿失,从而对诉讼表现出冷漠、轻蔑和憎恶的态度。另一方面,或许是由于人情因素,或者是出于对败诉的畏惧,使得人们宁可选择非讼的解决途径。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在于,百姓难以承受过高的诉讼经济成本,一入衙门,处处需打点、节节需疏通。即使胜诉也只是“赢了官司,输了钱”。难怪老百姓说:“屈死不告状”。劳动法作为具有私法特性的部门法,“无讼”的思想已然大量存在。
  二,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绝对本文由论文联盟http://收集整理公平主义对劳动法理念的限制影响深远。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追求平等和公正是人们的理想,这一价值理念从古代社会一直延续到新中国成立初期。在新中国成立时,中国仿照苏联的模式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从而形成了与之相对应的是社会贫富差距极小的以追求绝对平等的公平准则。这种绝对平均主义在建国初期还是调动了大多数中国人的积极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经济社会的发展,与计划经济相匹配的绝对平均分配制度日益暴露出弊端。其制度的缺陷在于:一个人无论是否努力,作出了多少贡献,都既不会多得也不会少得,这种绝对平均分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奖励了懒惰惩罚了勤奋,人们的劳动创造性得到了极大的压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立法如果超出从市场经济的本身规律,随心所欲地脱离经济发展水平和各种现实因素,强行拉平某些不平等,本身就体现了不公平和不公正。按照人类社会的发展的自然规律和矛盾的特殊性原理,自然人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其教育背景,知识文化,和人生阅历等方面的差异,自身的发展自然会出现良莠不齐的状况。这是自然规律在事物发展过程中优胜劣汰的结果。然而,在市场经济高度发达的的当今中国,这种计划经济思潮还存在着大量痕迹。特别是在国家垄断行业,劳动者追求收入,财产,责任等方面的趋同性还在继续。劳动者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不加分析地限制企业的权益或者牺牲企业的合理经济利益来获得劳动者自身利益的满足。片面地追求平均主义和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的想法,其根本的根源在于计划经济体制思潮的影响。这种平等主义公正观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将对我国劳动法的立法,司法,守法产生深远的影响,是对劳动法理念的严重限制。
  三,当发生劳动纠纷时,“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成为劳动法理念发展过程中的障碍。
  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遵循法律程序是保障实体公正的基础和前提。如果缺乏程序的严格保证,实体权利就根本无法实现,任何一项实体规范离开了程序规范的具体落实,只能是一句空话。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行为不规范,不按程序法的规定办事。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劳动法制的践踏。此外,再加上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受几千年法律传统的影响,劳动双方当事人常常忽视、违背程序法的规定,不去用程序规范约束自己的涉法行为,结果导致劳动关系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受到侵犯。基于上述原因,在劳动合同关系中,由于传统文化中“无讼”思想的影响,当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发生劳动纠纷和争议时,双方都比较趋同于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以追求双方比较认可的实体利益。忽略法律程序的保障功能,从“重实体,轻程序”的角度出发,也是可以理解的。从表面上看,劳动双方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纠纷较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双方纠纷的途径而言,相对比较方便简洁。但缺乏法律的保障,当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出现反悔,发生诸如返还财物等问题时,会出现于法无据的尴尬。甚至可能会导致双方当事人的矛盾进一步激化。为了破除“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法律思想的不利影响,劳动法律理念在自身的发展过程中,在注重劳动当事人实体利益的同时,更应该充分发挥法律程序的保障机能。从而实现劳动法上的真正的公平,正义,营造出和谐的劳动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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